教师拦高铁事件思考:缺失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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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意识缺失

近日,女教师拦高铁一事引发普遍关注,相信很多人都看过现场视频,那位女教师近似于无理取闹的做法让人觉得气愤。该事件之所以发生,有其社会原因,那就是很多人缺少对法律、对规则的敬畏之心,也对自己不懂的行业充满自以为是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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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来看新闻报道: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办客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

该事件在网上引起关注后,罗某所在的学校马上作出反应,作出当事人“停职检查”的处理。对于此处理,罗某并不认同,她甚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问对方:“只要我老公10秒内能下来,就没事了,我当时是不是只能让我老公下来?我这样做有错吗?”

她这样做当然错了,往大处说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公众安全,要知道高铁发车是有时间安排的,因为她的行为打乱了发车安排,可能造成撞车事件。往小处说她的行为影响了公共秩序,也给自己的孩子做了不好的范例。

她的行为也违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十五项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1月10日,公安机关对罗某作出“认错改正+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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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某些人缺乏规矩意识,缺乏对规则的应有尊重。具体来说,罗某和她的家人因自身原因迟到,她应该意识到按照社会规则可能无法正常登车,在其丈夫被工作人员阻拦后应自觉遵守规则选择其他方式出行,而不是大吵大闹。

她之所以选择通过撒泼来实现让工作人员放行的目的是因为她觉得规则可以打破,可以通融。或许,她在生活中遇到过类似的状况曾经这样成功过(实际上这次她也成功了),所以她这次继续理直气壮地选择无视规则,让工作人员为她破例。

但是规则之下本就应该没有特例,如果可以通融,那么在很多人看来规则就没有遵守的必要性,社会运行没有规则约束自然会乱作一团。

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例外是普遍认可的观念,更应该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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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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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社会新闻出现后,有些人都法律这个不熟悉的行业充满了迷之自信,让人啼笑皆非。

比如大学生掏鸟窝案件,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千元。网上一片哗然,很多人认为该案判得太重,甚至攻击司法机关枉法判决。

实际上,闫某多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捕销一体化”,根本不是媒体最初报道的那般无辜,法院判决于法有据。媒体的片面报道影响了公众正确判断,某些人对正当判决又不懂装懂妄加评判,从而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

再比如有人认为钱宝网案发是政府原因,警方让受害人报警是为了把钱确定为非法收入进而流入国库,理由十分外行:数据都在钱宝网后台,还用着报警了?在我作出解释后仍固执己见,自信得莫明其妙。按他的逻辑,诈骗案件只要有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打款的流水就可以定罪,也不需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办案不是玩游戏,如果按他所说钱宝案很快便可审查终结,工作量大减的办案人员真该好好感谢他。这些人完全可以多读书、多学习之后再在公众场所发表言论,如果不加分辨就肆意攻击,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法院判决之所以神圣就是因为其严谨性、权威性,法律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实现过程并不简单。所以,不懂的人应对该行业有所尊重,不能主观臆断质疑法律行业的严肃性。

法律与规则不应有例外,如果一旦开了口子,每个人都会有层出不穷的理由去打破规则,且不说这对老老实实遵守规则的人是不公平的,只说这样之后法律和规矩肯定会失去了遵守的必然性,只能成为一纸空文。规则和法律的制定有其必要性,如果法律和规则得不到应有尊重,我们迎来的会是一个极端混乱的世界。

一些伪“公知”一方面强烈要求依法治国,另一方面又因为自身利益恶意诋毁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危害法律尊严,他们的做法自我矛盾。

纵然你有千种理由万种情理,请先尊重规则、尊重法律,对缺乏了解的行业多点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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