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是什么?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了遗产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据统计,全球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在中国,遗产税其实也并不陌生。

  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正式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的政务院曾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在198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又提到了“开征遗产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2004年9月21日,在中国经济网首次刊登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04年11月19日,有新闻称《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已经上报到了国务院。而在2010年8月新出草案,对其中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

  通过《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内容显示,遗产税征收对象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的境内外遗产,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境内遗产,包括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发生的赠予遗产。遗产税交清前,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税率方面采用累进制,1000万元以上的税率达到50%。据测算,3000万元的遗产净额应缴税1034万元,对于高净值家庭尤其超高净值家庭来说,遗产税的负担可谓相当沉重。

  遗产分为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务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包括所有权、债券、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而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包括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等。

  从范围来说,积极遗产主要包括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夫妻间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夫妻之间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婚后个人的特有财产等。

  而从类型上来说,积极遗产几乎囊括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包括金融资产、动产、不动产、股权、艺术品、知识产权等。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抚恤金、公房承租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经济适用房、网络财产等由于各式各样的原因,暂时不包括在遗产之中或者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由此可见,个人名下几乎所有的资产,未来都有可能被征收遗产税,因为驾鹤西去,是每个人的终极归宿。

  按照法律的规定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同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利用一些合法有效的工具,进行恰当的税务筹划,也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一方面,如何在法律范围之内让自己辛苦积累的财富尽量少交甚至不交遗产税;另一方面,如何为子孙后代提前准备足够的应税现金,尤其是对于个人名下拥有巨额财富的时候,应该是每个公民需要提前思考,并且进行筹划和安排的。

  虽然时至今日,这一税种依然没有开征,甚至于在“十三五”期间,很有可能也不会征收,笔者建议:高净值人士无须恐慌于市场的各种传闻的同时,却应该为此提前做好准备,因为种种迹象表明,国家正在为征收遗产税而做着各方面的准备——从各种信息的全国联网,到各类资产的统一登记,从国内资产的登记,到国外资产的摸底,都是在逐步的摸清个人名下的真实资产,这些准备工作做完之日,也许就是我国开征遗产税之时。

  对被继承人来说,死亡也许只是一了百了的事情,但对于继承者而言,死亡,有时候意味更多烦恼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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