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审理|第2节陪审团审理

第2节 陪审团审理

5.3陪审团的历史、特点与功能

12世纪在英格兰亨利二世治下定型。普通法的标志之一。

美国继受,增加一些政治意义。代表着美国的自由,也代表着民众正义popular justice,与国王正义king's justice相对。

陪审团三要点:

1.人数:12人

2.裁决:全体一致

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支持民诉中使用6人陪审团,刑诉中不需要全体一致裁决。民诉中不需要全体一致,应该会获得最高院的支持。

3.功能:裁决事实问题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时不好区分,法官会侵入陪审团领域,同样,陪审团有时也会就某些问题领先法律一步。

比如在比较过失被法律承认以前,陪审团已经对与有过失做矫正,实际上提前承认了比较过失。

5.4 陪审团审理权利的来源

三个来源:

宪法:第七修正案

制定法:立法机关

法院:法院有权自行组织陪审团,但此时仅为咨询性,不受陪审团裁决拘束

值得注意的是,第七修正案种的陪审团条款对各州不具有约束力,各州可自行规定其陪审团审理权利的模式。仅有四个州有类似联邦宪法的宪法规定

5.5 非制定法诉讼中的宪法层面的陪审团

第七修正案规定,“普通法上的诉讼”suits at common law若超过二十美元,则有权要求陪审团审理

现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都合流了,联邦法院被授权审理一切诉讼,怎么判断是不是“普通法上的诉讼”?

而且,现代诉讼法上的诉讼合并和当事人追加制度jointer of claims and parties也提出一些过去普通法未知的局面

美国最高法院转换了视角,从诉讼suit转换到问题issue。如果涉及的问题是普通法上的,则不管采用的诉讼如何,都可要求陪审团审理。而且,也不管问题是原告提出,或被告答辩中提出

如果同时涉及普通法问题和衡平法问题,先陪审团审理,然后法官再就衡平法问题作出判决

这样就背离了传统的衡平法收尾原理equity clean-up doctrine: 衡平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一并解决附带的普通法问题

美国最高院曾明确排除这一原理,也就是说,它倾向于陪审团审理

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最高院认为,新的救济措施的提供,势必缩减衡平法的适用范围,因为衡平法历史上本来就是为了补救救济之不足

这实际上提出一项判断问题归普通法还是衡平法管理的新标准:救济措施是否充分,是的话就属于普通法问题,反之则要诉诸衡平法

传统规则仍然重要。比如,欺诈fraud仍属于衡平法问题,不适用陪审团审理。禁令救济injunction relief也是如此。

所以,电视剧中看到陪审团经常在决定损害赔偿及其数额,因为这是普通法的典型救济措施

另外,最高院在一份意见的脚注中曾指出,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的“实际能力以及其边界”。说白了,要不要用陪审团,还得看问题适不适合用陪审团。问题太复杂,则不适合。不过这项标准要在传统规则用尽之后才能考虑

5.6 制定法诉讼中的宪法层面的陪审团

大多数情况下,诉讼是不是是制定法诉讼,与是否适应宪法第七修正案无关

如果立法机关(联邦层面如美国国会)明确规定陪审团审理,则依该规定。如果没有规定,鉴于制定法多是普通法的汇编,则适用前面所讲的规则,看问题是普通法的还是衡平法的

但有一个问题:如果某一问题属于普通法问题,而且应该由陪审团审理,制定法能否做出相反规定,排除陪审团审理权利?

如果是在行政法庭或专门法院(如破产法院),并且有证据支持不采取陪审团审理更合适,则可依制定法规定

其他情形下,立法机关要推翻宪法第七修正案有关陪审团审理的推定,则需要负担较大举证责任

5.7 及时要求

在大多数州和联邦层面,除非要求陪审团审理,否则视为放弃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要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及时要求对当事人而言并非多大负担,而且考虑到法庭的案件管理问题(提前确定和安排陪审团审理,更好地管理案件负担),并非不合理

合同中经常见到一些条款,约定当事人放弃陪审团审理。虽然有上述要求时限,这还是比较保险的做法

5.8 陪审团的管控概论

控制陪审团讨论问题的范围,指出举证责任所在,将其考虑的证据限制在相关及可靠的部分

或根据律师的反对,指示陪审团忽略某一证据,或者经律师要求在作出裁决后重审集合,确定陪审团是否理解裁决并就此达成一致

法官还可以选择应作出的裁决的种类,防止陪审团忽视法律

5.9 陪审员的选择

首先由书记员通知社区成员到庭,列入陪审员名册jury pool,称之为array。某些人因法定原因可不担任陪审员,如职业(消防员、医生)、健康或能力问题(不会讲英语)

联邦层面,选择陪审员要求尽可能反映社会各界,不能排除某类群体

陪审员名册中的人再被选择担任具体案件的陪审员,进入一个panel。在此之前要经过一个称为voir dire的审查程序。该程序可由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律师进行。

律师可以排除某些陪审员人选,可以有理由challenge for cause,也可以无理由peremptory challenge,但排除不能基于种族或性别的因素

5.10 裁决种类

裁决verdict 分三种,各自对应的陪审团管控程度也不同

概括裁决general verdict:陪审团只裁决哪方胜诉、救济为何。法官对陪审团的管控最松

特别裁决special verdict:法官要求陪审团对某些具体问题做出裁决,管控最严

附书面问题的概括裁决General verdict with interrogatories: 陪审团裁决,但法官可能附加一些问题,并可根据问题做出判决,或在问题回答与裁决不一致时要求重新考虑或命令重新审理。管控程度居中

5.11 对陪审团裁决的质疑 impeachment of the verdict

陪审员受不良影响,做出不公裁决,此时可对裁决提出质疑,由法官裁定

但有很多限制,比如Mansfiled rule规定,陪审员关于陪审团讨论期间所发生之事的证词,不能用来质疑裁决

上述限制有放松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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