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阵换将,理智;但真的法治吗?

今年端午节,国乒女帅孔令辉骤陷“赌债门”,舆论大哗,屈子投江的爱国壮举倒显得无人问津了。这件事来势之迅猛,颇得国球“前三板”稳准狠的风度:第一板,5月29日,德国世乒赛开幕日,香港《文汇报》爆料孔帅欠赌资250多万。这一板选择的时机非常精准,香港高院受理案件,力道强劲,出手工稳;第二板,孔帅当日即通过微博声明“观赌”,其反应可为迅雷不及掩耳,一“观”似要将对手千均之力绕指柔化而去,尽显兵乓国手风范,不可谓不“准”;第三板,5月30日(6:50)中国乒协暂停了孔帅的职务,勒令立即回国接受调查,够狠。

“比赛结束”。

比赛结束总是有鲜花掌声,越来越多的重量级媒体开始赞扬临场换将之英明神武,更有权威媒体将这件事提高到“法治”的高度,这件事俨然成为当下法治水平提高的一件典型案例。正如,媒体报道,孔帅之前有两次“犯事”,主管部门都大局为重,特事特办了,这次严办,彰显法治精神,隐隐然有点反思前过的意味。就此,引得笔者近日也跟着反思起来。

首先,中国乒协临阵换将的确很理智。

我们做事是讲大局的,这件事的大局是什么?笔者认为第一个大局是国球必胜。以前的世乒赛,国球必胜实在易如反掌,必胜就是例行公事,实在上不了大局台面。这次不同,刚刚结束的亚锦赛,日本小将平野美宇尽屠我三大女乒主力封后;男队主力也就是靠小将樊振东顶住压力夺冠才保住了一点颜面。因此,这次世乒赛,不难看出中国队厉兵秣马,志在满血复仇;球不能再输了,而且绝对不能输给日韩选手。在这个背景,开幕之机,因为孔帅被索赌资就立即换掉,这简直是开玩笑吧。然而,中国乒协真不是开玩笑,真就立换孔帅,擢金牌教练李隼代行女帅之位。仅仅因为孔帅涉嫌赌博就立马换人,中国乒协没考虑后面的球怎么打吗?呵呵,中国乒协是干嘛的?作为一粒国球铁杆球迷,我觉得中国乒协换掉孔帅非常英明果断,仅此一着,大家看着吧,这次世乒赛中国队已经赢了。

临阵换将是大忌,看什么条件下,看谁换谁?李隼换孔令辉,笔者认为李隼作为球员与孔没法比,但作为教练,过之而无不及,王楠、张怡宁和李晓霞均出自李指导门下,金牌教练实至名归。临阵换上本来就临阵的金牌教练也是强化教练力量,加强胜势。不仅如此,有众望所归的权威教练刘国梁坐阵指挥,换掉一个孔帅不会乱营。最后,由于乒乓球不像团队体育项目,教练对于球员比赛的影响并不大,球员的实力和临场发挥是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真正比赛焦灼到需要教练出招定乾坤的场合并不多见。因此,作为整个参赛球队,换掉孔帅不会影响中国队比赛成绩。

换到相反的思路想一想,如果继续让孔帅担任教练,由于其“内心有事”反而难以正常发挥临场指挥效果。此君在场,反而易让队员分神,立即换掉,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件事对球队的影响,可谓及时稳定了军心。因此,作为一粒对国球有所关注的球迷而言,中国乒协此举真的很理智。

其次,理智,还法治吗?

这得换个角度看问题了,笔者也换成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来探讨这个问题。“法治”这个词再常见不过了,但就像“人民”一样,具体说出到底为“何物”谈何容易。反过来,也正是因为法治的解释缺少权威统一的解释,很多事情上升到法治角度评判一通竟然也不是什么难事。就如这次换帅,之所以有媒体曰彰显了法治原则,主要依据是不管孔令辉显著担任多么重要的职务,只要涉嫌违法,立即“查办”,绝不也没有姑息,这的确是很“法治”的做派。问题是,在一个案当中,如何贯彻了法治原则并非是坚决撤职查办这么简单。

笔者认为,从法理角度将,“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和个案处理的权威作用。简言之,在个案中贯彻法治原则就是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法有明文规定从规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也要依照公认的法律原则处理案件。公认的法律原则有不少,比如有法必依、程序正义、重视证据、公平合理等等。就此案处理的情况看,笔者认为并非有些媒体说的那样彰显了法治,试具体谈几点想法:

第一、认定孔令辉从事了赌博在法律上依据是否充分,值得商榷。就目前媒体报道的案情看,认定孔令辉从事赌博的事实依据是香港《文汇报》关于孔令辉被诉欠赌资的报道。这篇报道只是披露了一个案件,该案件香港高级法院刚刚受理。考虑到该媒体的正常信誉,对认定孔令辉赌博,该报道充其量就是个初步证据,至多是个有力证据,但在不论依据那个国家的法律,仅评这篇报道是不能认定当事人实际从事了赌博行为。

第二、作为当事人,孔令辉通过微博发表了不同意见,即他主张未进行赌博,只是“旁观”。虽然坊间有些内行人士发帖认为孔令辉的声明不属实,但在法律上他的“观赌”声明首先是其在这个案件中的持异议的立场。如果他承认参与了赌博,那在法律上认定其从事了赌博行为笔者认为可属充分合理。在当事人不承认赌博情况下,如何处理认定其是否赌博需要进行调查,也就是法律上收集证据。主管部门既要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中国乒协在报道次日一早就做出了召回孔帅的决定,决定之前是否收集了必要的证据笔者不得而知,但从其反应时间看,收集证据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如果目前阶段只是认定孔帅存在赌博的重大嫌疑,暂停其女队主帅的职务的决定是缺少事实依据的。

第三、中国乒协的决定未提供具体法律依据。从处理结果看,中国乒协保留了一定的弹性,只是“暂停”孔帅的职务。笔者认为,虽然只是暂停职务,但显然初步认定了当事人从事了赌博。笔者认为,当事人只是存在赌博的重大嫌疑(除非当事人发表了声明后又向组织坦白认赌了)。在这种情况下,暂停一位正在履行国家公共职务的高级教练具体法律依据在哪里?网上公布的中国乒协的决定未提供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是常见的依据“有关规定”的做法。对于涉及个人和国家重要利益的决定,主要凭借媒体报道,短时间内就做出决定,笔者看不出法治是如何得到贯彻的。

孔令辉是我国少数几位拿到大满贯的顶级选手,在小球时代独步天下,是当之无愧的一代球王。从运动员到教练,孔令辉对中国乒乓球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正如前述,我个人也认为他作为一名教练员远不如球员优秀,其担任女队主教练是通过竞聘上位,其执教资格和实力还是不可否认的。此案中,他作为女队主教练,源于一家媒体的报道,一夜之间就被停职召回,对比赛自无大碍,对法治如何?笔者窃意,还是进一步调查研究再做结论为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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