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律公正须及时——从清代许氏杀夫案的审理说起

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正义一旦被人为延迟,其价值将大打折扣。长期以往,司法部门甚至可能陷入“塔西陀”陷阱。

乾隆五年(1740年)的圣诞节,广东省开平县发生了一起命案。事后查明,21岁的许氏,在嫁与丈夫李宣满后,怨恨丈夫家贫。一次,许氏吵闹后回了娘家,不料却被兄长训斥一顿。许氏越想越气,遂决定毒杀丈夫后改嫁,当时恰巧有货郎经过,许氏借机买了少许砒霜。那天早上,许氏煮饭时将砒霜放入,送给丈夫吃后,不多时即致其殒命。

案发后,许氏起先辩称是“误落毒药在饭锅里”。 若在如今,对于这种“零口供”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充分确实的,仍能定罪量刑。但是,当时如无切实口供,仅凭验尸报告和证人证言,则无法定罪。

当然,许氏很快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至此,案件似乎应该可以告一段落。不曾想,马拉松似的审理才刚开始。

根据清代法律,命案必须经过审转程序的层层复审,并经皇帝钦定方能定案。一年后,刑部第一次驳议,提出了从犯罪动机,到剩余毒饭去向,再到尸体症状与《洗冤录》记载不符等意见。

即便以现在的司法标准来看,刑部都有些过于追求细枝末节。当然,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刑部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古代“慎刑”的司法理念。

为此,广东开始了首轮重审,并对该案异地管辖。随后,许氏进一步供述,称“小妇人该死,做出这不法的事,如今受刑也是该的,没有什么冤枉”。接着,案件重新进入审转程序。

没想到,刑部再次以存在卖砒霜者未缉获,许氏从娘家带来食物是否带毒不明等疑问为由,要求再次审核。

在审理中,刑部官员似乎只要对案情一有怀疑,就进行追问,对案件唯一真相的追求已近乎痴迷,达到了所谓“铁案如山,一字不可移易”的程度。

于是,广东又开始了第二轮审理。这次的重审,除了充实部分证言,核心内容并无变化。此时,似乎连许氏的兄长都对这种审理方式感到了厌烦,表示“妹子已经供认毒死丈夫是实,还有什么冤抑呢?”

现代司法,已不再苛求于案件事实的绝对真相,而是实事求是承认,无论是人员素质能力还是侦查技术水平,都是有限的。过于纠结于案件全部真相,不仅将大大降低司法效率,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是另一种司法不公。因此,司法实践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般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绝对的客观事实。

接下来,更令人惊讶的是,案发六年后刑部再次以卖砒霜者不缉获必成悬案为由驳审。毋庸讳言,由于是流动商贩,加上缺乏人员特征信息,第三轮重审取得实质性突破几无可能,最终也仅是在许氏犯罪动机上作了补充。

李宣满遇害后第七年,刑部虽不甚情愿,但估计再驳审也不会有新进展。因此,本着罪疑惟轻的原则,刑部勉强建议皇帝将凌迟处死改判为斩监侯。

清代为了达到对案件处理的“无枉无纵”,采取包括审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应该说不是没有效果,所谓“如事已达部,则挽回无术,尚未出省,何事不可通融”这句话就是很好的阐释。

然而,繁琐的审转程序弊病也显而易见,每一起命案,即便主要犯罪事实清晰明了,通常也要好几年才能结案。后来,升任礼部尚书的原广东巡抚对此案也表示了不满,称“供认确凿,实无疑窦”,却“往返驳审已逾六年”。

正义不应在“法律”的名义下被拖延。正因如此,当前,我们应以更大的力度推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进一步缩短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案件的办理期限。而且,这应该也是一条有效防止超期羁押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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