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黑请闭眼----毒品案件中的撕咬与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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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往往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很低。有些情况下,例如毒品已经灭失,仍可按照被告人的口供定罪,甚至单一的口供,也成为了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毒品案件也考验着法官的裁判能力。毒品案件的庭审过程,就像是一场《天黑请闭眼》的游戏。平民说自己不是杀手,有可能被误杀(冤案);杀手说自己是平民,仍会被充满智慧的法官揭穿。我将以下三个案例,去掉部分事实,把庭审中的部分内容呈现给大家:

以下是真实案件,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一、某43公斤毒品走私、运输案

案件背景:

在某大巴车上,发现一个行李,内有毒品43公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作为嫌疑人逮捕。四人在历次口供中均不承认行李系自己的。

庭审中:

法官:被告是否认罪?

被告一:我无罪,装运毒品的行李不是我的。

被告二:我没有参与运输毒品,行李也不是我的。

被告三:我是冤枉的,我的行李都在被告一处。

被告四:不是我干的,我只是跟着他们去玩。

法官:“都不认罪是吧?”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四:“我们冤枉”

法官:“你们之前都认识吧,是发小吧”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四:“是。”

法官:“你们经常去边境一带活动吧”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四:“是。”

法官:“这次出行,谁购买的火车票?”

被告一:各自承担,我只是垫付

被告二:我不知道

被告三:好像是被告一

被告四:沉默。。。

判决结果:

第一死刑立即执行、第二死缓、被告三死缓、被告四无期。

裁判理由:

虽然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可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而且本案不存在特情引诱或者特情介入的情况。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虽不承认其犯罪事实,但根据现有证据仍足以认定其共贩卖毒品事实。法官根据购买车票情况,认定四人存在共同犯意。

本案可以参考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案例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详见(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4辑•总第57辑)

案件二、某400克运输毒品罪案件

案件背景:

本案系边防警察根据线索通报,当场从某宾馆房间床下查获毒品及其包装物,并将在现场的被告一、被告二抓获。同案犯张三在逃。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不承认运输了毒品。

庭审中:

被告一:我没有运输毒品,是张三的毒品。

被告二:我也没有运输毒品,毒品与我无关。

法官:“毒品从你们的宾馆的房间的床下查获,是吗”

被告一:我不知道,可能是张三放的。

被告二:我当天晚上住在隔壁,没有在这个睡着这个房间。

法官:张三晚上睡在哪里?

被告一:张三和我晚上在同一个房间

被告二:是的。

法官:房间里为什么会有胶条、保鲜膜、手套、剪刀等物品?

被告一:我不知道?是张三的。

被告二:是张三让我买的,我不知道什么用途。

法官:吸管和针头是谁的

被告一:是被告二的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

法官:你们吸毒吗

被告一:吸毒

被告二:是的

判决结果:

被告一、被告二构成本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裁判理由:

被告一、被告二虽不认罪,但根据在案证据证实二人对毒品高度认知、被告二购买了多盒保鲜膜、手套、剪刀等明显用于包装毒品的物品,并为被告一预定了机票。被告一、被告二与张三之间有大量电话记录。足以认定二被告主观明知是毒品而准备运输的事实。

三、某贩卖毒品案件

缉毒警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张三、李四。在彻查毒品来源时,李四表示:我向被告二购买过毒品。张三表示:我向被告三购买过毒品。后警方顺藤摸瓜,将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抓获。公诉机关将此五人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

法官:各被告是否认罪?

被告一:我没有向被告二贩卖过任何毒品,我无罪。

被告二:我是从被告一购买的毒品,也向被告三贩卖过毒品。

被告三:我没有向被告二购买过毒品,我只是为张三代购,应该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被告四:我从被告二处购买过毒品。

被告五:我坦白,我向被告三购买过毒品。

法官:你们相互之间认识吗?

被告一:我除了被告二,都没有见过

被告二:我认识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李四。

被告三:我不认识本案的其他当事人。

被告四:我认识被告一和被告二,其他人不认识。

被告五:我只认识被告三。

法官:你们之间是否有投资交易往来往来?

被告一:我收到过被告二的投资款,将来用于公司经营。

被告二:我给被告一的款项是毒资款。

被告三:我只是收到张三的购毒款和劳务费

被告四:我给被告二毒款,当时被告一也在场

被告五:我和被告三有过毒品交易往来。

法官微微一笑,说道:……

问题:

本案中谁真正贩卖了毒品?

提示:

1、被告五被指控贩卖的毒品量最少,其口供一直稳定。

2、被告一的之前的口供存在反复的情况。

答案我会在评论区写明。

郑良旭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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