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餐费发票真的不能再这么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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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费发票,是我们平常最容易取得的发票。很多老板看似非常有财税意识——只要吃饭,必要开个公司抬头的餐饮发票,然后再扔给财务做账报销——这个看似平常而又完美的举动,真的没问题吗?——老板,你错了!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诸如招待客户的餐费、赠送客户纪念品的礼品费、以及招待客户的旅游景点门票等费用,这些费用,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在账务处理上会全部列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中。

按税法规定,年度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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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究竟是啥意思?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一下吧。

假设: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是100万元

        (注意:这个数字是不含税收入,您企业开出去的发票都是含税金额,您得计算扣除税金后的销售收入);

实际入账的招待费是6000元;

那么,

销售收入的0.5%,也就是100万*0.5%=5000元

实际发生额的60%, 也就是6000*60%=3600元

5000元和3600元进行比较,则3600元<5000元,所以,根据税法,只允许您的企业按照3600进行税前列支,超过的2400元,需要调增利润。换句话说,那2400元您得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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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这种情况,相当于吃饭得交税!——按照目前财税政策的规定,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换句话说,如果您企业的利润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话,您这2400元,得按照 2400*50%*20%=240元,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企业的利润总额超过50万元,那么,这2400元,您得按照2400*25%=600元,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平时会计做账务处理时不做调整,但是在每年上半年进行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时,需要将超过部分调整出来。按照上述举例中,即2400元进行调增利润。

老板们,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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