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最高量刑或可为无期

作者丨财经消息早播间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在提出“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中,表示可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并提升罚金额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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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的建议,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上海交易所委副书记潘学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也有类似的建议,他表示如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违法等证券违法行为如果量刑偏轻、与犯罪获益不匹配等问题,难以适应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著名经济学家叶檀在2013年就曾发表博文《证监会在正确的道路上走》,表示IPO信息准确最重要,没有准确的信息,就不可能有准确的定价,股票市场蜕变成为小偷市场与强盗市场。

要想将欺诈发行这件事情做好,要么提高监管审核的能力,要么直接放手,让投资者自己去做选择。

以往股票发行都是监管层在审核,出现了欺诈公司,大家都谴责监管层眼光不及,让小偷混进了市场,这种思路其实有先天缺陷,既然是投资者自己投股票,那当然要自己去负责判断股票的好坏。

如果把判断股票的好坏交给投资者自己去做,监管层只在形式上保证发行的合法有序,那就相当于注册制了,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不良后果后,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

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也是必须同步进行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资本市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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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绿大地案件,一审判决绿大地仅被罚4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只判了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这极大的激怒了广大投资者和相关媒体,2012年1月,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市中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且原审审级违法。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院给出《刑事判决书》:

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罚金104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也被处以2年3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近年来,随着监管层不断推进证券改革,对于欺诈发行上市公司的退市力度也越来越大,2016年欣泰电气退市,2017年的新都退市,都是很好的例子。

2017年2月9日,獐子岛因“扇贝事件”被证监会调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由此可见,证监会对相关证券违法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及时。

因此,为了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提高违法成本并修改立法也是早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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