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业主义或重商主义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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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由货币或金银构成这一通常流行的见解,是自然而然地因货币有两重作用而产生的。货币是交易的媒介,又是价值的尺度。因为它是交易的媒介,所以,我们用货币,比用任何其他商品,都更容易取得我们所需的物品。我们总是觉得,获取货币是一件要事。只要有货币,以后随便购买什么,都没有困难。因为它是价值的尺度,我们便用各种商品所能换得的货币量,来估计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有很多货币的人,被称为富人;只有极少一点货币的人,被称为穷人。俭朴的或想发财的人,被说成是爱货币的人;不谨慎的、不吝啬的或奢侈的人,被说成是漠视货币的人。发财等于是有了货币。总之,按照通俗的说法,财富与货币,无论从哪一点看来,都是同义语。
象富人一样,富足的国家往往被认为拥有很多货币。在任何国家,贮积金银被认为是致富的捷径。美洲发现后,有一个时期,西班牙人每到一个生疏的海岸,第一个要问的问题,就是近处有无金银发现。他们就根据这种情报,判定那个地方有没有殖民的价值,乃至有没有征服的价值。以前,法兰西国王特遣僧人普拉诺·卡尔比诺去见有名的成吉思汗的一位王子。据这位大使说,鞑靼人所常常问到的,只是法兰西王国的牛羊多不多。他们的问题和西班牙人的问题有同样的目的。他们想要知道那个国家是否十分富足,值得他们去征服。鞑靼人和其他一切牧畜民族,大都不知道货币的用处;在他们中间,牲畜便是交易的媒介,便是价值的尺度。所以在他们看来,财富是由牲畜构成,正如在西班牙人看来,财富是由金银构成一样。在这两种看法中,鞑靼人的看法也许最接近于真理。
洛克先生曾指出货币与其他各种动产的区别。他说,其他各种动产是那么容易消耗,以致由这等动产构成的财富不太可靠;今年富有这等动产的国家,即使毫无输出,只要是奢侈浪费,明年就可能很缺少这等动产。反之,货币却是一个可靠的朋友,它虽然会由这个人转给那个人,但若能使它不流出国外,就很不容易浪费消耗。所以,在他看来,金银乃是一国动产中最坚固最可靠的部分;他认为,由于这个缘故,增加此等金属,应当是该国政治经济的大目标。
另一些人却以为,一国如能脱离全世界而存在,则国内流通的货币无论多少,都毫无关系。借这种货币而流通的可消费物品,只会换取或多或少的货币;他们认为,这样的国家实际上是富是贫,完全取决于此等可消费物品的丰饶或稀少。但对于那些同外国发生联系,而且有时不得不对外作战,因而有必要在远地维持海陆军的国家,他们的看法却又不同。他们说,除了送出货币来支付给养,否则就无法在远地维持海陆军,但要送出货币,又非先在国内有许多货币不可。所以,每个这样的国家都必须尽力在和平时期累积金银,一旦需要,才会有财力进行对外战争。
由于有这些通常流行的见解,欧洲各国都尽力研究在本国累积金银的一切可能的方法,虽然没有多大成效。西班牙和葡萄牙是以此等金属供给欧洲的主要矿山占有者,它们曾以最严厉的刑罚或苛重的关税禁止金银输出。往时,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似乎也都采用类似的禁止办法作为它们政策的一部分。在某些古代苏格兰议会法案里,我们会出乎意料地发现,亦曾以重刑禁止金银输出国外。法兰西和英格兰古时候也曾采用同样的政策。
当那些国家成为商业国时,商人们在许多场合总感到这种禁令非常不便。他们以金银为媒介,向外国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物品,输入本国或运往别国,比用任何其他商品为媒介,往往都更为有利。因此他们反对这种禁令,认为它妨害贸易。
他们说,首先,为购买外国货物而输出金银,未必会减少国内的金银量。反之,还往往会增加那种数量;因为,如果外货消费额并不因此而在国内增加,那些货物就可再输出国外,以高利润在那里售出,所以,带回来的财宝也许会比原来为购买货物而输出的金银多得多。托马斯·孟把这种国外贸易的作用同农业的播种期和收获期相比较。他说:“如果我们只看见农夫在播种时期把很多优良谷物撒播到地里去的行为,我们一定会把他看做一个狂人而不是农夫。但如果我们再考察他在收获期间的劳动,我们就会发现,他的行为是既有价值又有很大的收获的。收获才是他努力的目的。”
第二,他们说,这种禁令并不能阻止金银输出,因为金银价值大体积小,极容易向外走私。他们以为,只有适当地注意所谓贸易差额,才能防止这种输出。当一国输出的价值大于输入的价值时,外国就欠它一个差额,那必然以金银偿还,从而增加国内的金银量。当输入的价值大于输出的价值时,它就欠外国一个差额,这必然也以金银偿还,从而减少国内的金银量。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禁止金银输出,就不但不能阻止金银输出,而且将使金银输出加多一层危险,从而使金银输出加多一层费用。所以,在这种禁令下,汇兑将更不利于有逆差的国家;购买外国汇票的人,对于售卖外国汇票的银行,不仅要对运送货币的天然风险、周折与费用付出代价,而且要对由于禁止金银输出而产生的意外风险付出代价。汇兑愈是不利于一个国家,贸易差额亦必然愈是不利于这个国家。与贸易差额顺差的国家比较,贸易差额逆差的国家的货币价值必定相应地低得多。譬如,英、荷两国间的汇兑,若百分之五不利于英国,则在汇兑时便须以英银一百零五盎斯购买荷银一百盎斯的汇票。英银一百零五盎斯既然与荷银一百盎斯的价值相等,故亦只能购得相应数量的荷兰货物。反之,荷银一百盎斯却与英银一百零五盎斯的价值相等,故亦可购得相应数量的英国货物。总之,售给荷兰的英国货物将以低得那么多的价格出售,而售给英国的荷兰货物又将以高得那么多的价格出售,这都是由于汇兑的这种差额。英国货物所换回的荷兰货币少得那么多,而荷兰货物所换回的英国货币却多得那么多。所以,贸易差额就必然在那么大的程度上更不利于英国,必须把更大数量的金银输往荷兰,以弥补差额。
以上的议论有一部分是有理由的,有一部分却是强辞夺理的。认为贸易上的金银输出往往有利于国家的议论,是正确的。认为在私人觉得金银输出有利时,禁令不能防止金银输出的议论,也是正确的。但他们如下的议论却是强辞夺理,即:要保持或增加本国的金银量,比要保持或增加本国其他有用商品的数量,需要政府更大的关心;自由贸易能确保这些商品的适量供应,毋需政府给予那样的关心。他们又说,汇兑的高价必然加剧他们所谓的贸易差额的不利程度,或导致更多的金银输出,这样的说法也是强辞夺理。诚然,这种高价极不利于该欠外国债务的商人。在购买外国汇票时,他们要以高得那么多的价格付给银行。但是,虽然由禁令而产生的风险可能使银行索取额外费用,却未必会因此而输出更多的货币。这种费用,一般是在走私时在国内支付的,它不会使人在所需汇出的数目以外,多输出一文钱。汇兑的高价,也自然会使商人努力平衡他们的输出和输入,使他们尽量缩小他们的支付额。此外,汇兑的高价必定会产生类似课税的作用,因为它增高外货的价格,从而减少外货的消费。所以,汇兑的高价不致于增加他们所谓的贸易逆差额,而只会减少他们所谓的贸易逆差额,因而也会减少金银的输出。
尽管这样,那些议论却使听取它们的人深信不疑。它们是由商人们向国会、王公会议、贵族和乡绅们陈述的;是由那些被认为了解贸易的人向那些自认为对这种问题一无所知的人陈述的。贵族及乡绅和商人一样,都从经验中知道,国外贸易可以富国,但对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他们却没有一个懂得清楚。商人们完全知道,国外贸易如何使他们自己富裕。理解这个问题,原是他们的份内之事。但了解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却不是他们的份内之事了。除了在他们要向国家请求改订国外贸易法案的时候,他们从来不考虑到这个问题。只有在请求改订法律的时候,他们才必须陈述国外贸易的有利结果,才必须陈述现行法律如何阻碍这种有利的结果。他们向那些要对这种事情作出决定的裁判官说,国外贸易可以带货币回国,但国外贸易法却使国外贸易所带回来的货币比没有这种法律的时候少。裁判官听了这个说法,也觉得十分满意。这种议论于是产生了预期的效果。法兰西和英格兰的金银输出禁令,仅以本国的铸币为限。外国铸币和金银块的输出,听其自由。在荷兰和其他一些地方,这种自由甚至扩展到本国铸币。政府的注意力,从对金银输出的监视,转到对贸易差额的监视,而把贸易差额看作能够引起国内金银量增减的唯一原因。他们放弃了一种毫无结果的监督,转向另一个更为复杂、更为困难但却是同样毫无结果的监督。托马斯·孟的《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不仅成为英格兰而且成为其他一切商业国家政治经济的基本准则。内地或国内贸易,尤其重要的是,即那种以同量资本可提供最大收入而又能使本国人民获得最大就业机会的贸易,却被视为只是国外贸易的辅助。据说,国内贸易既不能从外国带货币回来,也不能把货币带出国外。所以,除非国内贸易的盛衰可以间接影响国外贸易的状况,否则它就决不能使国家变得更加富裕或更加贫困。
没有葡萄园的国家,须从外国取得葡萄酒;同样,没有矿山的国家也无疑地必须从外国取得金银。然而,政府似乎不必更多注意某一物品而更少注意另一物品。一个有资力购买葡萄酒的国家,总会获得它所需要的葡萄酒;一个有资力购买金银的国家,决不会缺少那些金属。金银象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必须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正因为它们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价格,所以其他一切商品也都是那些金属的价格。我们完全有把握地相信,自由贸易无需政府注意,也总会给我们提供我们所需要的葡萄酒;我们可以同样有把握地相信,自由贸易总会按照我们所能购人或所能使用的程度,给我们提供用以流通商品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全部金银。
在各个国家,人类勤劳所能购入或生产的每一种商品量,自然会按照有效需求,即按照愿意支付为生产这种商品和使它上市所需支付的全部地租、劳动与利润的那些人的需求,自行调节。但按照有效需求而发生的这种调节作用,在金银这种商品上最为容易,也最为准确;这是因为金银体积小而价值大,最容易从一处地方运到另一处地方,从价廉的地方运到价昂的地方,从超过有效需求的地方运到不足以满足有效需求的地方。譬如,如果英格兰除自己所拥有的黄金外,其有效需求还需要一定数量的黄金,那末一艘兼载客货的定期邮船就可从里斯本或从其他可以购买黄金的地方运来黄金五十吨,用以铸成五百多万几尼。但如果有效需求需要同等价值的谷物,那末以五几尼换一吨谷物计算,输入这批谷物便需载重一百万吨的船只,或每艘载重一千吨的船只一千艘。就是使用英格兰的海军船只,也运载不完。
当一国所输入的金银量超过有效需求时,无论政府怎样保持警惕也不能阻止其输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严刑峻法,并没能使金银不外溢。从秘鲁和巴西源源而来的输入,超过了这两个国家的有效需求,使金银在这两个国家的价格降低到邻国之下。反之,某国的金银量如不足供应其有效需求,那就会使金银的价格抬高到邻国之上,用不着政府操心去输入金银。即使政府尽力想禁止金银输入,亦决不能生效。莱克加斯所制定的法律设置障碍以阻止金银输入斯巴达,但斯巴达人的充沛的购买力却冲破了这一切障碍。一切严峻的关税法是不能阻止荷兰和戈登堡东印度公司把茶叶输入英国的,因为它们比英国东印度公司运来的茶叶便宜一些。一磅茶叶的价格通常以银计算,最高是十六先令,因此一碗茶叶的体积约一百倍于十六先令的体积;如以金币计算,则在二千倍以上。茶叶走私的困难,亦当照此倍数增加。
有许多货物,因体积关系,不能随意由在货充足的市场转移到存货不足的市场,但金银要由金银丰足的市场运到金银缺乏的市场,却很容易。一部分由于这个缘故,金银的价格才不家其他大部分货物的价格那样在存货过多或不足时不断发生变动。固然,金银的价格也不是完全不变动的,但其变动大都是缓慢的、渐进的和齐一的。例如,有人也许没有多大根据地认为,在本世纪和前一世纪的欧洲,金银因不断由西属西印度输入,其价值已经不断地但逐渐地下落。要使金银的价格突然改变,从而使其他一切货物的货币价格立刻发生显著的涨落,那就非有象美洲的发现所造成的那种商业上的革命不可。
尽管如此,一个有资力购买金银的国家,如果在任何时候缺乏金银,要想法补足,那就比补足其他任何商品的缺乏都更方便。如果制造业的原料不足,工业必陷于停顿。如果食粮不足,人民必然为饥饿所苦。但如果货币不足,则既可代之以物物交换,又可赊账买卖而每月或每年清算一次,更可用调节得当的纸币来加以弥补。第一种方法很不方便,第二种方法就比较方便了,至于第三种方法,则不但方便,而且有时还会带来一些利益。所以,无论就哪一点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于保持或增加国内货币量的关心,都是不必要的。
可是,人们对于货币稀少的抱怨是再普遍不过了。货币象葡萄酒一样,只有那些既没有购买它的资力,又没有贷借信用的人,才一定会经常感到缺乏。而有资力又有信用的人,在需要货币或葡萄酒时很少会感到缺乏。然而抱怨货币稀少的人,未必都是无远虑的浪子。有时,整个商业城市及其邻近地方都会普遍感到货币稀少。营业过度是这一现象的普通原因。稳重的人要是不比照其资本订定经营计划,结果也会象没有量入为出的浪费者一样,既没有购买货币的资力,又没有借贷货币的信用。在计划实现以前,他们的资财就已耗尽,接着他们的信用也完了。他们到处去向人借贷货币,但人家都说没有货币出借。即使这种对货币稀少的普遍抱怨,也并不能经常证明国内流通的金银已失常量,而仅能证明有许多人想望金银但无力支付代价罢了。在贸易的利润偶然较平常为大的时候,无论大小商人都容易犯营业过度的错误。他们输出的货币并不总比平常多,但他们在国内国外都用赊账的方式实进数量异常的货物,运往遥远的市场,希望在付款期前收回货物的代价。如果付款期前不能收回代价,他们手上就没有购买货币的资力,也没有借贷货币的确实担保品了。对货币稀少的普遍抱怨,不是起因于金银的稀少,而是起因于那些求借者难以借贷,以及债权人害怕债款难以收回,不肯出借。
如果力求认真地证明,财富不由货币或金银构成,而由货币所购各物构成,并且只在购买货物时货币才有价值,那就未免过于滑稽。无疑,货币总是国民资本的一部分;但我们已经说过,它通常只是一小部分,并总是最无利可图的一部分。
商人所以普遍觉得以货币购买货物较易,以货物购买货币较难,并不是因为构成财富的更主要的成分是货币而不是货物,而是因为货币是已知的和确立了的交易媒介物,易于和一切物品交换,但要取得货币来交换货物,却不见得那么容易。此外,大部分货物比货币更易于磨损,如果保存它们,可能往往要蒙受大得多的损失。商人有货物存在手上,同有货物价格存在金库相比,更容易发生为他所不能应付的对货币的需求。而且,他的利润直接出自卖货的多,出自买货的少,因此他一般更急于以货物交换货币,而不那么急于以货币交换货物。不过,丰富的货物堆在货栈,不能及时售出,这有时可能成为个别商人破产的原因,但决不能使一国或一个地方遭受同样的灾难。商人的全部资本,往往由容易损坏的、须定用来购买货币的货物构成。但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却只有极小一部分可以预定用来从邻国购买金银。极大部分是在国内流通和消费的。就连运往外国的剩余物品,也常有大部分用来购买他种外国货物。所以,预定用以购买金银的那部分货物,即使不能卖出以换取金银,亦不至使一个国家破产。诚然,它可能遭受某些损失和不方便,也可能不得不采用某种为替补货币所必需的办法。但是,它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却照常一样或几乎照常一样,因为它有同样多的或几乎同样多的可消费资本来维持自己。以货物交换货币,未必总象以货币交换货物那么容易,但从长远看来,以货物交换货币却比以货币交换货物更有必要。除了购买货币,货物还有其他许多用处;但除了购买货物,货币就一无所用。所以,货币必然追求货物,而货物却并不总是或无需追求货币。购买货物的人往往打算自己消费或使用,并不总想再把货物出售,但售卖货物的人却总想再购买。前者购买货物,往往完成了他的全部任务,而后者售卖货物,顶多只能完成他的任务的一半。人们所以需求货币,不是为了货币本身,而是为了他们用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
据说,可消费的物品不久会被破坏,而金银则具有较大的耐久性,只要不继续输出,就可在长时期内累积起来,使国家的真实财富增加到使人难以置信的程度。所以,以这种耐久的商品交换那些容易损坏的商品,据说是最不利于国家的贸易。不过,我国的铁器也是极耐久的商品,如不继续输出,也可能在长时期内累积起来,使国内锅釜的数量增加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但如果我们以英国的铁器交换法国的葡萄酒,却又不被看作是不利的贸易。我们一看就知道,随便在哪一个国家,这类用具的数目必然要受实际用途的限制;我们也容易了解,在任何一个国家,锅釜都是用来烹调通常在那里消费的食物的,不必要地增多锅釜是荒谬的;如果食物的数量增加了,要连带增加锅釜的数目就很容易,只要用一部分增加的食物量来购买锅釜,或增加以制造锅釜为业的铁工就行了。我们也同样容易看出,任何一个国家的金银量都受这类金属的实际用途的限制,或是铸成硬币当通货使用,或是制成器皿当家具使用。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铸币量都受国内借铸币而流通的商品的价值的支配;商品的价值增加了,立刻就会有一部分商品被运到有金银铸币的外国,去购买为流通商品所必须增加的铸币量。我们又知道,金银器皿的数量都受国内豪华家族的数目与财富的支配,豪华家族的数目与财富增加了,就很可能会有一部分增加的财富被送到有金银器皿的地方去购买所需要增加的金银器皿。要豪华家族购置多于他们所需要的厨房用具,以增加其快乐,那是荒谬的;同样,要一个国家输入或保留多于它所需要的金银,以增加国富,也是荒谬的。出资购买那些不必要的用具,不仅不能增进而且会减损家庭食品的数量和质量;同样,出资购买不必要那么多的金银,也必然会减少用于衣食住和用于维持人民生计的财富。必须记住,金银无论铸成硬币或制成器皿,同厨房用具一样,都是器具。如果增加金银的用途,增加可以用金银来流通、支配和制造的可消费的物品,就一定会增加金银的数量;但是,如果你想用非常的手段来增加它们的数量,那就一定会减少它们的用途,甚至会减少它们的数量,因为金银的数量必须受其用途的限制。如果金银累积得超过所需的数量,那末,由于金银的运输是那么容易,而闲置不用的损失又是那么大,任何法律也不能防止其立即输出国外。
一国要对外进行战争,维持远遣的海陆军,并不一定要累积金银。海陆军所赖以维持的不是金银,而是可消费的物品。国内产业的年产物,换言之,本国土地、劳动和可消费资本的年收入,就是在遥远国家购买此等可消费的物品的手段。有了这种手段的国家就能维持对遥远国家的战争。
一国可循三种不同的途径购买远遣军队的饷给与食粮。第一,把一部分累积的金银运往外国;第二,把制造业的年产物的一部分运往外国;第三,把常年原生产物的一部分运往外国。
不妨称为一国累积或贮存的金银,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流通的货币;第二,私人家庭的金银器皿;第三,由干多年节俭而业已聚存于国库的货币。
这样的金银很少能从一国的流通货币中节省下来,因为在这一方面不可能有多大的剩余。无论在哪一个国家,每年买卖的货物的价值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货币来把货物流通和分配给真正的消费者,但不能使用超过必要的数量。流通的渠道必然吸引充足的货币额,但一到饱和就不能再加容纳。但在对外战争的情况下,通常从这个渠道里抽取若干。由于有大量的人遣往国外,国内所要维持生活的人数便大为减少了。国内流通的货物既已减少,为流通货物所必需的货币也必减少。在这样的场合,通常发行大批纸币,如英格兰的财政部证券、海军部证券和银行证券。这些纸币既然代替了流通的金银,就使国家有机会把较大数量的金银运往外国。不过,对外战争费用浩大,而且延续几年,要靠上述办法所提供的资源来维持,那就极不充分了。
熔解私人家庭的金银器皿,更无济于事。上次战争开始时,法兰西曾使用这种办法,但从这方面所得的利益还不足补偿铸造的损失。
往时,君王累积的财宝曾提供一个大得多而且耐久得多的资源。但在今日,除了普鲁士国王,全欧洲似乎没有一国君王以累积财宝为政策了。
本世纪的历次对外战争,也许是历史上费用最大的战争了,维持这种战争的基金似乎很少依靠流通货币、私人家庭的金银器皿或国库财宝的输出。前次对法战争使英国花费了九千万镑以上,其中不但有七千五百万镑新募的国债,而且还有每镑土地税附加二先令的附加税,以及从还债基金中每年借用的款项。这项费用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用在外国,即用在德意志、葡萄牙和美利坚,用在地中海各口岸,用在东印度和西印度群岛。英格兰国王没有累积的财宝。我们从来没有听说有非常大量的金银器皿被熔解。那时人们一向认为,国内流通的金银不超过一千八百万镑。但自从最近金币改铸以来,大家相信那种估计未免过低。因此,我们不妨按照我记得曾经看到或听到过的最夸大的统计,假定我国金银合计达三千万镑。如果战争是用我国的货币来进行的,那末甚至根据这个统计,在六、七年期间内也一定曾经把这数目全部运出运回一共至少两次。如果可以作这样的假设,那就能提供最有决定性的论点来证明政府没有必要注意货币的保存,因为根据这一假定,国内的全部货币一定曾在这么短的时期内在两个不同的时间行着无事地有了往返。可是,在这期间内流通渠道并不显得比平常更空虚,有资力换取货币的人,很少感到货币缺乏。在整个战争时期,尤其是在战争将要结束的时候,对外贸易的利润确较平常为大。这种情况在英国各口岸引起了往往会引起的一种普遍的营业过度现象。这种现象又引起了对货币稀少的不满,而这种不满常常是跟着营业过度现象出现的。许多人缺少货币,因为他们既无资力可以换取,又无信用可以借贷,而且因为债务人觉得难于借贷,债权人也就觉得难于收回。不过,拥有可以换取金银的价值的人,一般都能以他们的价值换取金银。
所以,上次战争的巨大费用的支付,一定主要不是靠金银的输出,而是靠英国某种商品的输出。在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同一个商人订约汇款至外国时,这商人就向国外来往通汇处出一期票,他为了支付这张期票,自然会尽力把商品而不是金银运出国外。如果那个国家不需要英国的商品,他就会设法把商品运往别国,购买一张期票,来付清所欠那个国家的款项。把商品运往宜于销售的市场,总可取得相当的利润,但运金银出国,却很难得到任何利润。当这些金属被运往外国以购买外国商品时,商人所获得的利润不是来自商品的购买,而是来自回程货的售卖。但如果他只是为了还债而运出金银,那他就不能换回商品,因而不能得到利润。所以,他自然会绞尽脑汁,用输出商品而不是用输出金银的办法来偿还外债。《英国现状》的作者指出,在上次战争期间,英国输出了大量货物,但没有运回任何回程货来。
除上述三种金银外,在一切大商业国中,还有大量金银块交替地输入和输出,以经营国外贸易。这种金银块象国币在国内流通一样地在各商业国之间流通,可以被看作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国币的流动及其方向,受流通本国境内的商品的支配,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的流动及其方向,则受流通于各国间的商品的支配。二者都用来便利交换,一则用于同一国家的不同个人之间,一则用于不同国家的不同个人之间。也许曾动用这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的一部分来进行上一次战争。在一场全面战争的时候,人们自然要认为,这种货币的流动与方向和承平时期不同,它在战场周围流通得更多,交战国军队所需的饷结和食粮都要在交战地点周围及邻近国家购买。但英国每年这样使用的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无论多少,一定要年年购买,而用以购买的,或是英国商品,或是以英国商品换取的其他物品。所以归根到底,仍是商品,仍是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才是使我们能够进行战争的基本资源。人们认为,每年这样大的费用一定从巨额的年产物中支付,那是很自然的。例如,1761年的费用便在一千九百万镑以上。任何金银的累积都不会能够维持每年这样大的费用。即使是金银,其年产额也无法维持这样大的开支。根据最可靠的统计,每年输入西班牙和葡萄牙的金银一般不会大大超过六百万镑;就某几年来说,还不够支付上次战争四个月的费用。
军队派往遥远的国家,其饷给和食粮要在远地购买。购买这些东西或买进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以购买这些东西,要输出若干商品。最宜于为这目的而输出的商品,似乎是制造得比较精巧的工业品,即体积小价值大,因而能以不大的费用运到遥远地方的制造品。一个国家,如果它的产业每年生产这种大量剩余的制造品输往外国,那末,即使它不输出大量金银,甚至没有如此大量的金银可供输出,也能进行一场费用浩大的对外战争好多年。诚然,每年剩余制造品的很大部分必须在这种情况下输出,而它虽给商人带回利润,却不给国家带回任何利润,因为政府向商人购买外国期票,以便在外国购买军队的饷给和食粮。不过,总有一部分剩余制造品的输出,仍可带回利润。在战争期间,政府将对制造业提出加倍的要求。第一,由于购买军队的的给和食粮,政府向外国出了期票,为了付清期票,政府就要求制造业制造商品,以便运往外国;第二,国内通常已经消费掉的外国货物,仍须向外国购买,为了换回这种货物,政府又要求制造业制造商品运往外国。在破坏性最大的对外战争中,大部分的制造业往往会极度繁荣;反之,在恢复和平的时候却往往会衰落下去。它们可能在国家衰落时繁荣,而在国家恢复繁荣时衰落。英国制造业的许多不同部门在上次战争期间和在战后一段时期的不同状况,可作我上面所说的例证。
借土地原生产物的输出而进行费用浩大或旷日持久的对外战争是不相宜的。把大量原生产物运往外国以购买军队的饷给和食粮,费用太大。而且没有几个国家所生产的原生产物,除了足够维持本国居民生活所需外,还能有大量剩余。因此,以大量原生产物输往外国,实无异夺去人民一部分的必要生活资料。至于制造品的输出,情形就有所不同。制造业工人的生活资料仍保存在国内,所输出的仅是他们产品的剩余部分。休谟屡次注意到往昔英国国王不能不断地进行长期对外战争的事实。那时英国除了土地原生产物和若干最粗陋的制造品,就没有其他东西可以用来购买远地军队的饷给和食粮。但原生产物不能从国内消费中大量节省下来,粗制造品和原生产物的运输费用又过于巨大。所以,他们不能长期对外作战,并不是因为缺少货币,而是因为缺少比较精巧的工业品。英格兰的买卖在那时和现在都是以货币为媒介的。那时货币流通量对通常买卖次数和价值的比例,必定和现在相同,更确切地说,必定比现在大,因为那时没有纸币,现在纸币却已代替了大部分金银。在商业和制造业不甚发达的国家,遇有非常事件发生,臣民对君主很难有多大援助,其理由我将在下面说明。所以,在这样的国家里,君主都努力累积财宝,作为预防不测事件的唯一手段。即使没有这种必要,君王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自然会倾向于为累积所必需的节俭。在那样简朴的状态下,甚至君主的消费也不受爱好宫廷豪华的虚荣心的支配,而用于赏赐佃户,款待家臣。虚荣心几乎总是导致浪费,但赏赐和款待却很少引起这种结果。因此,每一个鞑靼酋长都有财宝。查理十二世有名的同盟者乌克兰哥萨克酋长马捷帕的财宝据说很多。梅罗文加王朝的法兰西国王都有财宝。在他们分封儿子时,也把财宝分给他们。撒克逊君王以及征服后最初几个国王,也似乎曾经累积过财宝。每一个新朝代所做的第一件事通常就是夺取前王的财宝,作为获得继承权的最重要的手段。先进的商业国家的君王,却没有累积财宝的同样的必要,因为他们在非常事故发生时,通常都能得到臣民的特别援助。他们累积的倾向也没有那样厉害。他们自然地、也许必然他仿效那个时代流行的办法,他们的消费和领土内各大业主的消费一样,会受豪华的虚荣心的支配。宫廷中毫无意义的装饰一天比一天华丽,其用费之大,不仅阻止累积,而且往往侵及预定供更必要的用途的基金。德西利达斯关于波斯宫廷所说的话,可适用于欧洲一些君主的宫廷。他说:他在那里只看到许多富丽的东西,看不到什么力量;看到许多奴婢,看不到几个军人。
金银的输入,不是一国得自国外贸易的主要利益,更不是唯一利益。经营国外贸易的任何地方之间,毫不例外地都可从中得到两种不同的利益。那就是,输出他们所不需要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剩余部分,换回他们所需要的其他物品。通过以剩余物品换取其他物品来满足他们一部分的需要并增加他们的享受,这种贸易使剩余物品有了价值。利用这个办法,国内市场的狭隘性并不妨碍任何工艺或制造业部门的分工发展到十分完善的程度。由于给国内消费不了的那一部分劳动成果开拓了一个比较广阔的市场,这就可以鼓励他们去改进劳动生产力,竭力增加他们的年产物,从而增加社会的真实财富与收入。对于彼此进行对外贸易的所有不同的国家,对外贸易都不断地从事完成这些伟大而重要的工作。当然,经营国外贸易的商人一般总是较多地注意供应本国人民的需要和输出本国的剩余物品,较少地注意供应别国人民的需要和输出别国的剩余物品,所以最受国外贸易的利益的,是商人所在的国家,但通商各国也都得到巨大的利益。以金银输入没有金银矿山但又需要金银的国家,无疑是对外贸易业务的一部分,但这是最不重要的一部分。单为了这种打算而经营国外贸易的国家,恐怕在一世纪内还没有机会装满一船金银。
美洲的发现之所以使欧洲变得富裕,并非由于输入金银的缘故。因为美洲金银矿山丰饶,这些金属的价格降低了。与十五世纪相比,现今购买金银器皿所需付给的谷物或劳动,约为当时的三分之一。欧洲每年花费同量的劳动和商品,就能买到大约三倍于当时的金银器皿。但是,当一种商品跌到从前售价的三分之一时,不仅原来有资力购买这商品的人可购买三倍于此的数量,而且许许多多原来没有资力购买这商品的人也能购买;现在有资力购买金银器皿的人数,也许比从前增加到十倍以上,也许增加到二十倍以上。因此,欧洲现有的金银器皿,不仅可能比设若美洲金银矿尚未发现而甚至在其目前进步状态下所会有的金银器皿多三倍以上,而且可能多二十倍乃至三十倍以上。直到现在为止,欧洲无疑地已经获得了实在的便利,不过那确是一种微不足道的便利。金银价格的低廉使这些金属不象以前那样宜于充作货币。为了购买同一东西,我们必须携带较多的金银,并在口袋里带一个先令而不象从前那样只带四便士的一个银币。很难说上述的便利和不便利,哪一种较不重要,这两者本来都不会使欧洲的情况发生任何根本的变化。然而美洲的发现确曾使欧洲的情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美洲的发现给欧洲各种商品开辟了一个无穷的新市场,因而就有机会实行新的分工和提供新的技术,而在以前通商范围狭隘,大部分产品缺少市场的时候,这是决不会有的现象。劳动生产力改进了,欧洲各国的产品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和财富也跟着增大了。欧洲的商品对美洲来说几乎都是新奇的,美洲的许多商品对欧洲来说也是新奇的。于是发生了一系列以前从未想到过的新的交易,它当然对旧大陆有利,但自然对新大陆也同样有利。由于欧洲人蛮横地侵害别人的权利,一件对所有国家本来都是有利的事情,却成为若干不幸的国家遭到摧残和破坏的根源。
几乎同时发生的经由好望角至东印度的航道的发现,也许开辟了一个比美洲更大的国外贸易市场,虽然距离更远。美洲当时只有两个在各方面都比野蛮人优越的民族,它们在被发现后不久就被消灭了。其余的都不过是野蛮人。但是,中国、印度斯坦、日本等帝国以及东印度的几个帝国,虽然没有比较丰富的金银矿山,在其他各方面却比墨西哥或秘鲁更为富裕,土地耕种得更好,一切工艺和制造业更为进步;即使我们相信西班牙各作家关于那些帝国往昔情况的夸大记载,也仍得承认这一点,其实这些作家的话显然是不足置信的。文明富国间交易的价值,总会比文明富国与未开化人和野蛮人交易的价值大得多。但欧洲从美洲贸易所得的利益,却一向比它从东印度通商所得的利益大得多。葡萄牙人独占东印度贸易几乎达一百年之久,其他欧洲国家要把任何货物运到东印度去或从东印度购入任何货物,都须间接经过葡萄牙人之手。上世纪初叶荷兰人开始侵入东印度时,他们把全部东印度的商业交由一家独占公司经营。英国人、法国人、瑞典人和丹麦人随后都仿效他们的先例,所以,欧洲任何大国都没有享受到对东印度自由贸易的利益。这种贸易之所以不及美洲贸易有利的唯一原因是,美洲贸易、即欧洲几乎每一国家对其所属殖民地的贸易是其一切臣民可以自由经营的。那些东印度公司的专营的特权、雄厚的财富,以及这些财富为它们从本国政府获得的惠益和保护,已经引起不少嫉妒。这种嫉妒心理使人往往把它们的贸易看作是完全有害的,因为经营这种贸易的国家每年都输出大量的白银。有关的方面回答说,由于这种不断地输出白银,他们的贸易一般说来可能使欧洲陷于贫困,但对于从事贸易的具体国家来说,却并非如此;因为,通过输出一部分回程货到欧洲其他国家,这种贸易每年给本国带回的白银数量远远超过输出的白银数量。反对者和答辩者都以我刚才一直在考察的流行的想法为根据。所以,关于他们任何一方,我们都不必多所论述了。由于每年有白银输往东印度,欧洲的银器也许比另一种情况下稍为贵一些,银币所能购买的劳动和商品大概也多一些。在这两个结果中,前者所受的损失很小,后者所得的利益很小,两者都微不足道,不值得社会任何部分的注意。东印度的贸易由于为欧洲商品开辟了一个市场,或者用近似的说法,为那些商品所购买的金银开辟了一个市场,就一定会增加欧洲商品的年产量,因而也增加欧洲的实际财富和收入。它们至今增加得很少,也许是因为那种贸易处处受到限制的缘故。
关于财富存在于货币或金银之中这一流行的说法,我认为有必要作详尽的考察,虽然这样做难免令人感到沉闷。我已经说过,按照普通的说法,货币往往表示财富;这种词义的含糊使这一流行的见解在我们听来非常熟悉,甚至那些确信这种说法是谬论的人也往往会忘记自己的原则,在推理的过程中把它当做确定不移的、不可否认的真理。英国有几个研究商业的优秀作家在开头就指出,一个国家的财富不仅在于金银,而且在于它的土地、房屋和各种各样可消费的物品。但在他们推理的过程中,他们却似乎把土地、房屋和可消费的物品统统忘记了;他们的论证往往认为:一切财富在于金银,增加那些金属是国家工商业的巨大目标。
但是,财富在于金银,以及无金银矿山的国家只有通过贸易差额、即使输出价值超过输入价值才能输入金银这两个原则既然已经确立,那末,政治经济学的巨大目的就一定变成尽量减少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商品的输入,尽量增加国内产业产品的输出了。因此,使国家致富的两大手段就是限制输入和奖励输出。
输入的限制有二种。
第一,凡能由本国生产的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商品,无论从什么国家输入,都一律加以限制。
第二,在对某些外国的贸易中,如果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本国,那就几乎是无论何种货物。只要是从那些国家输入的,都一律加以限制。
这些不同的限制有时采用高关税的方法,有时采用绝对禁止的方法。
奖励输出的方法,有时是退税,有时是发给奖励金,有时是同主权国家订立有利的通商条约,有时是在遥远的国家建立殖民地。
在下述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允许退税。已纳关税或国产税的国内制造品,在输出时往往将课税的全部或一部发还;输入时已经课税的外国商品,如再输出,则有时将课税的全部或一部发还。
奖励金的颁发,用以奖励某些新兴的制造业,或用以奖励被认为应受特殊照顾的其他一些工业。
通过有利的通商条约,本国的货物或商人在某一外国获得了其他国家的货物和商人所不能享受的特权。
在遥远的国家建立殖民地,不仅使殖民地建立国的货物和商人享有某些特权,而且往往使他们取得独占权。
上述两种限制输入的方法连同四种奖励输出的方法,乃是使贸易差额有利,以增加国内金银量的六种主要的手段,为重商主义所倡导。我将在以下各章分别加以讨论。对于这六种手段有没有所说的把货币输入到国内来的倾向,我将不再多加注意,而主要考察这些手段的每一种对于国家产业的年产物可能有什么影响。这些手段既然会增加或减少国家年产物的价值,显然也一定会增加或减少国家的实际财富和收入。
第二章 论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生产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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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办法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够生产的货物,国内从事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便多少可以确保国内市场的独占。例如,禁止从外国输入活牲畜和腌制食品的结果,英国牧畜业者就确保了国内肉类市场的独占。对谷物输入课以高额关税,就给与谷物生产者以同样的利益,因为在一般丰收的时候对谷物输入课以高额关税,等于禁止它的输入。外国毛织品输入的禁止,同样有利于毛织品制造业。丝绸制造业所用的材料虽全系产自国外,但近来也已取得了同样的利益。麻布制造业尚未取得这样的利益,但正在大踏步向这一目标迈进。还有其他许多种类的制造业同样地在英国完全取得了或几乎取得了不利于同胞的独占权。英国所绝对禁止输入或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输入的货物,其种类之繁多,不很熟悉关税法的人是简直极不容易猜想出来的。
这种国内市场的独占,对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往往给予很大的鼓励,并往往使社会在那情况下有较大部分的劳动和资财转用到这方面来,那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办法会不会增进社会的全部产业,会不会引导全部产业走上最有利的方向,也许并不是十分明显的。
社会全部的产业决不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工人人数必定和他的资本成某种比例,同样地,大社会的一切成员所能继续雇用的工人人数,也一定同那社会的全部资本成某种比例,决不会超过这个比例。任何商业条例都不能使任何社会的产业量的增加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只能使本来不纳入某一方向的一部分产业转到这个方向来。至于这个人为的方向是否比自然的方向更有利于社会,却不能确定。
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第一,每个人都想把他的资本投在尽可能接近他家乡的地方,因而都尽可能把资本用来维持国内产业,如果这样做他能取得资本的普通利润,或比普通利润少得有限的利润。
所以,如果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每一个批发商人就都自然宁愿经营国内贸易而不愿经营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宁愿经营消费品国外贸易而不愿经营运送贸易。投资经营消费品国外贸易,资本往往不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但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却常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他能够更好地了解所信托的人的品性和地位,即使偶然受骗,也比较清楚地了解他为取得赔偿所必须根据的本国法律。至于运送贸易,商人的资本可以说分散在两个外国,没有任何部分有携回本国的必要,亦没有任何部分受他亲身的监视和支配。譬如,阿姆斯特丹商人从克尼斯堡运送谷物至里斯本,从里斯本运送水果和葡萄酒至克尼斯堡,通常必须把他资本的一半投在克尼斯堡,另一半投在里斯本。没有任何部分有流入阿姆斯特丹的必要。这样的商人自然应当住在克尼斯堡或里斯本,只有某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才会使他选择阿姆斯特丹作为他的住处。然而,由于远离资本而感到的不放心,往往促使他把本来要运往里斯本的克尼斯堡货物和要运往克尼斯堡的里斯本货物的一部分,不计装货卸货的双重费用,也不计税金和关税的支付,运往阿姆斯特丹。为了亲身监视和支配资本的若干部分,他自愿担负这种特别的费用。也正由于这样的情况,运送贸易占相当份额的国家才经常成为它通商各国货物的中心市场或总市场。为了免除第二次装货卸货的费用,商人总是尽量设法在本国市场售卖各国的货物,从而在可能范围内尽量使运送贸易变为消费品国外贸易。同样,经营消费品国外贸易的商人,当收集货物准备运往外国市场时,总会愿意以均等或几乎均等的利润尽可能在国内售卖货物的一大部分。当他这样尽可能地使他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变为国内贸易时,他就可以避免承担输出的风险和麻烦。这样一来,要是我可这样说的话,本国总是每一国家居民的资本不断绕之流通并经常趋向的中心,虽然由于特殊原因,这些资本有时从那中心被赶出来,在更遥远地方使用。可是,我已经指出,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必能推动更大量的国内产业,使国内有更多的居民能够由此取得收入和就业机会。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运送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也有同样的优点。所以,在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每个个人自然会运用他的资本来给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援助,使本国尽量多的居民获得收入和就业机会。
第二,每个个人把资本用以支持国内产业,必然会努力指导那种产业,使其生产物尽可能有最大的价值。
劳动的结果是劳动对其对象或对施以劳动的原材料所增加的东西。劳动者利润的大小,同这生产物价值的大小成比例。但是,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换言之,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
但每个社会的年收入,总是与其产业的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恰好相等,或者无宁说,和那种交换价值恰好是同一样东西。所以,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事实上,这种装模作样的神态在商人中间并不普遍,用不着多费唇舌去劝阻他们。
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面,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在他当地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洽家或立法家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个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也没有了。
使国内产业中任何特定的工艺或制造业的生产物独占国内市场,就是在某种程度上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而这种管制几乎毫无例外地必定是无用的或有害的。如果本国产业的生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同外国产业的生产物一样低廉,这种管制显然无用。如果价格不能一样低廉,那末一般地说,这种管制必定是有害的。如果一件东西在购买时所费的代价比在家内生产时所费的小,就永远不会想要在家内生产,这是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知道的格言。裁缝不想制作他自己的鞋子,而向鞋匠购买。鞋匠不想制作他自己的衣服,而雇裁缝制作。农民不想缝衣,也不想制鞋,而宁愿雇用那些不同的工匠去做。他们都感到,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应当把他们的全部精力集中使用到比邻人处于某种有利地位的方面,而以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或同样的东西,即其一部分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任何物品。
在每一个私人家庭的行为中是精明的事情,在一个大国的行为中就很少是荒唐的了。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供应我们,我们最好就用我们有利地使用自己的产业生产出来的物品的一部分向他们购买。国家的总劳动既然总是同维持它的产业的资本成比例,就决不会因此减少,正如上述工匠的劳动并不减少一样,只不过听其随意寻找最有利的用途罢了。要是把劳动用来生产那些购买比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那一定不是用得最为有利。劳动象这样地不去用于显然比这更有价值的商品的生产,那一定或多或少会减损其年产物的价值。按照假设,向外国购买这种商品,所费比国内制造未得便宜。所以,如果听其自然,仅以等量资本雇用劳动,在国内所生产商品的一部分或其价格的一部分,就可把这商品购买进来。所以,上述管制的结果,国家的劳动由较有利的用途改到较不利的用途。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但没有顺随立法者的意志增加起来,而且一定会减少下去。
诚然,由于有了这种管制,特定制造业有时能比没有此种管制时更迅速地确立起来,而且过了一些时候,能在国内以同样低廉或更低廉的费用制造这特定商品。不过,社会的劳动,由于有了此种管制,虽可更迅速地流入有利的特定用途,但劳动和收入总额,却都不能因此而增加。社会的劳动,只能随社会资本的增加而比例增加;社会资本增加多少,又只看社会能在社会收入中逐渐节省多少。而上述那种管制的直接结果,是减少社会的收入,凡是减少社会收入的措施,一定不会迅速地增加社会的资本;要是听任资本和劳动寻找自然的用途,社会的资本自会迅速地增加。
没有那种管制,那特定制造业虽不能在这社会上确立起来,但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时期内,并不因此而更贫乏。在这社会发展的一切时期内,其全部资本与劳动,虽使用的对象不相同,但仍可能使用在当时最有利的用途。在一切时期内,其收入可能是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的收入,而资本与收入也许以可能有的最大速度增加着。
有时,在某些特定商品的生产上,某一国占有那么大的自然优势,以致全世界都认为,跟这种优势做斗争是枉然的。通过嵌玻璃、设温床、建温壁,苏格兰也能栽种极好的葡萄,并酿造极好的葡萄酒,其费用大约三十倍于能由外国购买的至少是同样好品质的葡萄酒。单单为了要奖励苏格兰酿造波尔多和布冈迪红葡萄酒,便以法律禁止一切外国葡萄酒输入,这难道是合理的吗?但是,如果苏格兰不向外国购买它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葡萄酒,而竟使用比购买所需的多三十倍的资本和劳动来自己制造,显然是不合理的,那末所使用的资本与劳动,仅多三十分之一,甚或仅多三百分之一,也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程度虽没有那么惊人,但却完全是同样不合理。至于一国比另一国优越的地位,是固有的,或是后来获得的,在这方面,无关重要。只要甲国有此优势,乙国无此优势,乙国向甲国购买,总是比自己制造有利。一种技艺的工匠比另一种技艺的工匠优越的地位,只是后来获得的,但他们两者都认为,互相交换彼此产品比自己制造更有利。
从独占国内市场取得最大好处的,乃是商人与制造业者。禁止外国牲畜及腌食品的输入,以及对外国谷物课高关税——这在一般丰年等于禁止——虽有利于英国牧畜者与农民,但其有利程度,比不上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同类限制所得的利益。制造品,尤其是精制造品,比谷物和牲畜,更易于由一国运至另一国。所以,国外贸易,通常以贩卖制造品为主要业务。在制造品方面,只要能占一点点利益,甚至在国内市场上,也能使外国人以低于我国工人的产品的价格出售。但在土地原生产物方面,非有极大的好处不能作到这个地步。如果在这情况下准许外国制造品自由输入,也许有几种国内制造业会受其损害,也许有几种国内制造业会完全毁灭,结果大部分资本与劳动,将离去现在用途,被迫寻找其他用途。但土地原生产物最自由的输入,不能对本国农业发生这样的影响。
例如,即使牲畜的输入变得那么自由,但由于能够输入的是那么少,所以对英国牧畜业没有多大影响。活牲畜,恐怕是海运昂于陆运的唯一商品了。因为牲畜能够行走,陆运时牲畜能自己搬运自己。但由海运,则被输运的,不仅是牲畜,而且还有牲畜所需的食料和饮料,要费许多钱,并经过许多麻烦。爱尔兰和不列颠间的海程,距离很短,爱尔兰牲畜的输入,因此较易。最近只允许爱尔兰牲畜在有限时期内输入,但如果允许其永久自由输入,对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也不会有很大影响。不列颠靠近爱尔兰海的地方,都是牧畜地。输入的爱尔兰牲畜,必须赶过广大地方,才能到达适当的市场,所费不贷,而且经过很多麻烦。肥的牲畜,不能行走那么远,所以,只有瘦牲畜可以输入,这种输入不会损害饲畜或肥育牲畜的地方的利益,因为减低了瘦牲畜的价值,所以对这些地方是有利的,这种输入只会损害繁畜地方的利益。自从爱尔兰牲畜准许输入以来,爱尔兰牲畜运入不多,而瘦牲畜售价依然高昂这一事实,似足证明,就连不列颠的繁畜地方,也不见得大受爱尔兰牲畜自由输入的影响。据说,爱尔兰的普通人民,对于牲畜的输出,有时曾加以剧烈的反对。但是,输出者如果觉得继续输出牲畜有很大利益,那在法律赞助他们的时候,他们要克服爱尔兰群众的反对,是很容易的。
此外,饲畜及肥富的地方,必定都是已大加改良的地方,而繁畜地方,却通常是未开垦的地方。提高瘦牲畜的价格,由于增加了未开垦土地的价值,无异是反对改良的奖励金。对于全境都已大加改良的地方,输入瘦牲畜比繁殖瘦牲畜更为有利。因此,现在的荷兰,据说信奉此原理。苏格兰、威尔士及诺森伯兰的山地,都是不能有多大改良的地方,并且看来先天注定要作为不列颠的繁畜场的。准许外国牲畜自由输入,其唯一结果不过是使这些地方不能利用联合王国其他地方日益增加的人口与改良,就是说,不能把牲畜价格抬高到非常的高度,不能对国内比较改良和开垦过的地方课取一种真实的税。
象活牲畜一样,腌食品最自由的输入,也不能对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有多大影响。腌食品,不仅是笨重的商品,而且与鲜肉比较,其品质较劣,其价格又因所需劳动和费用较多而较昂。所以,这种腌食品,虽能与本国的腌食品竞争,但决不能与本国的鲜肉竞争。它虽可用作远洋航轮上的食料,以及诸如此类的用途,但在人民食料中,究竟不占大的部分。自认准许腌食品自由输入以来,从爱尔兰输入的腌食品为量仍然不多这一事实,是我国牧畜业者丝毫用不着畏惧这种自由输入的实证。家畜的价格,似乎不曾显著地受到它的影响。
即使外国谷物的输入,也不能对不列颠农业家的利益有多大影响。谷物是比家畜肉笨重得多的商品。四便士一磅的家畜肉和一便士一磅的小麦一样昂贵。甚至在大荒年,输入的外国谷物为数也不多这一事实,可消除我国农民对外国谷物自由输入的恐惧。根据见闻广博的谷物贸易研究者的论文,平均每年输入的各种谷物量,总共不过二万三千七百二十八夸特,只达本国消费额五百七十一分之一。但由于谷物奖励金在丰年导致了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出,所以在歉年,必然导致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入。这样一来,今年的丰收,不能补偿明年的歉收。由于平均输出量,必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所以平均输入量,必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需要输入的程度。要是没有奖励金,那末输出的谷物将比现在少,因此逐年平均计算,输入量也许亦比现在少。谷物商人,换言之,在英国及他国间贩运谷物的人,将因此而失去许多生意,遭受很大损失,但就乡绅和农业家说,吃亏却极其有限,所以我曾说,最希望奖励金制度继续实行下去的人,不是乡绅与农业家,而是谷物商人。
在一切人民中,乡绅与农业家算是最少有卑劣的独占精神的人,这对他们来说是很大的光荣。大制造厂企业家,如果发觉附近二十哩内新建了一个同种类工厂,有时会惊慌起来。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的荷兰人,规定在那城市周围六十哩内,不许建设同类工厂。反之,农业家与乡绅,却通常愿意促进邻近各田庄的开垦与改良,不会加以阻止。大部分制造业,都有要保持的秘密,而他们却没有什么秘密,如果他们发现了有利的新方法,他们一般都欢喜把这方法告诉他们邻人,而且尽可能来推广。老伽图曾说:Pius Questus,stabilissimusque,minimeque invidiosus;minimeque malecogitantes sunt,qui in eo studio occupati sunt.(这是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从事于这种职业的人,生活最为稳定,最不为人忌恨,他们也最没有不满之念。)乡绅与农业家,散居国内各地,不易于结合,商人与制造业者,却集居于城内,易于结合。他们都沾染城市所盛行的专营同业组合的习气,他们一般取得了违反各城市居民利益的专营的特权,自然竭力没法取得违反所有同国人的专营的特权。保障国内市场独占、限制外国货物输入的方法,似乎就是他们的发明。乡绅和农业家,忘却他们本人地位所应有的宽大心,起来要求谷物及家畜肉供给的独占权,也许是模仿商人和制造业者,而且鉴于他们有意压迫自己,要和他们立于同等的地位。至于自由贸易对他们利益的影响比对商人和制造业者利益的影响少得多这一问题,他们也许没花工夫去考虑。
以恒久的法律,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输入,实际上等于规定,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一般只在下述二场合是有利的。
第一,特定产业,为国防所必需。例如,大不列颠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有多少海员与船只。所以,大不列颠的航海法,当然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课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了。航海法的规例,大要如下:
一、凡与大不列颠居留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大不列颠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必须为英国籍臣民,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
二、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为该国人民)输入大不列颠,但由后一类船舶输入,必须课加倍的外人税。若由其他船舶输入,则处以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惩罚。此法令颁布时,荷兰人是欧洲的大运送业者,它现在仍是欧洲的大运送业者。但这法令公布后,他们再不能作大不列颠的运送业者了,再不能把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输入我国了。
三、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许由出产国船舶输入,连使用英国船舶运送也在禁止之列,违者没收船舶与其所载货物。这项规定,可能也是专为荷兰人而设。荷兰那时,象现在一样,是欧洲各种货物的大市场,有了这个条例,英国船舶就不能在荷兰国境内起运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了。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油、鲸脂,非由英国船捕获及调制,在输入不列颠时,即须课以加倍的外人税。那时欧洲以捕鱼为业供给他国的,只有荷兰人,现在主要仍是荷兰人。有了这个条例,他们以鱼供给英国,就须缴纳极重的税了。
这航海法制定的时候,英、荷两国虽实际上没有战争,然两国间的仇恨,已达极点。这仇恨在制定这法律的长期议会统治时期已经开始,不久在克伦威尔王朝及查理二世王朝的荷兰战争中爆发了出来。所以,说这个有名法令的有几个条目是从民族仇恨出发的,也不是不可能的。但这些条目却是象深思熟虑的结果同样明智。当时的民族仇恨,以削弱唯一可能危害英格兰安全的荷兰海军力量为其目的,这和经过最冷静的熟思所想出来的正相同。
航海法对国外贸易,即对因国外贸易而增加的财富,是不利的。一国对外国的通商关系,象个别商人对他所交易的人的关系一样,以贱买贵卖为有利。但是,在贸易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最可能有贱买的机会,因为贸易完全自由,鼓励一切国家,把它所需的物品,运到它那边来。由于同一原因,它也最可能贵卖,因为买者麇集于它的市场,货物售价可尽量提高。诚然,航海法,对来到英国输出英国产物的外国船只,未曾课税。甚至往时输出货物和输入货物通常都要纳的外人税,由于以后若干法令,有大部分输出品,无须再缴纳了。但这一切,都不足减轻航海法对国外贸易的有害倾向。外国人如果因为受我们禁止,或被我们课取高关税,不能来此售卖,也不能来此购买。空船来我国装货的外国人,势必损失从他们国家到大不列颠的船费。所以减少售卖者人数,即是减少购买者人数。这样,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比较,我们不仅在购买外国货物时,要买得更贵,而且在售卖本国货物时,要卖得更贱。但是,由于国防比国富重要得多,所以,在英国各种通商条例中,航海法也许是最明智的一种。
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一般有利的第二场合是,在国内对国内生产物课税的时候。在这场合,对外国同样产物课以同额税,似乎亦合理。这办法不会给国内产业以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亦不会使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资财与劳动,比自然会流入的多。课税的结果,仅使本来要流入这用途的任何一部分资财与劳动,不流入较不自然的用途,而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在课税后,仍能在和课税前大约相同的条件下互相竞争。在大不列颠,当国内产业的生产物课有此等税的时候,通常就对同种类外国商品的输入,课以高得多的关税,免得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嚷嚷地埋怨说,此等商品要在国内贱卖了。
关于自由贸易这个第二种限制,有人认为,在一些场合,不应局限于输入本国而与本国课税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商品,应该扩大到许许多多外国商品。他们说,生活必需品,要是在国内课税,那末不仅对外国输入的同种生活必需品课税是正当的,即对输入本国能和本国任何产业的生产物竞争的各种外国商品课税也是正当的。他们说,这种课税的结果,必然抬高生活品价格,劳动者生活品价格抬高的结果,劳动价格一定跟着抬高。所以,本国产业生产的各种商品,虽没直接课税,但其价格都将因此种课税而上升,因为生产达各种商品的劳动的价格上升了。所以,他们说,这种课税,虽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但实际上等于对国内一切产物课税。他们认为,为要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立于同等地位,对输入本国而与本国任何商品竞争的任何外国商品,须一律课以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额相等的税。
生活必需品税,如英国的石硷税、盐税、皮革税、烛税等,是否必然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考察赋税时,加以考察。但是,假定这种税有这后果(它无疑有这后果),一切商品价格象这样由于劳动价格的上涨而普遍上涨的情况,在以下两方面和特定商品由于直接课有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这特种赋税能使这特定商品的价格提高到什么程度,总可以很准确地判定。但劳动价格一般的提高,可在什么程度上,影响各种不同劳动生产物的价格,却不能相当准确地判定。所以,要按各种国内商品价格上涨的比例,对各种外国商品课以相当的赋税,不可能做得相当准确。
第二,生活必需品税对人民景况的影响,和贫瘠土壤与不良气候所产生的影响大致相同。食粮价格因此变得比从前昂贵,正象在土壤贫瘠气候不良的情况下生产食粮,需要异常的劳动和费用。在土壤和气候引起天然的穷乏时,指导人民如何使用其资本与劳动,是不合理的;在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引起人为的缺乏时,指导人民应如何使用其资本与劳动,也是不合理的。很明显,在这两个场合,对人民最有利的是,让他们尽可能适应自己的环境,寻找劳动的用途,使他们在不利的情况下,能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占有稍稍优越的地位。他们的捐税负担已经太重了,再给他们课新税,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已经给付过高的价格,要他们对其他大部分物品,也给付过高的价格,作为补救办法,无疑是最不合理的。
这类赋税,在达到一定高度时所造成的祸害,等于土壤贫瘠和天时险恶所造成的祸害。但最普遍征收这类赋税的地方,却是最富裕和最勤勉的国家。其他国家,都经不起这么大的乱政。只有最强健的身体,才能在不卫生的饮食下生存并处在健康状态,所以,只有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固有优点和后来获得优点的国家,才能在这类赋税下存在而繁荣。在欧洲,这一类赋税最多的国家,要算荷兰,而荷兰所以继续繁荣,并不是由于有了这一类赋税,象不合理的想象那样,而是由于荷兰有了特殊情况,使得这种赋税不能阻止其继续繁荣。
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本国产业,在上述二场合,是一般有利,而在下述二场合,则有考虑余地。(一)在一个场合,在什么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人,是适当的;(二)在另一个场合,在什么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在自由输入业已中断若干时候之后,恢复自由输入,是适当的。
在什么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商品的自由输入是适当的,有时成为要考虑的问题的场合是,某一外国以高关税或禁止的方法,限制我国某些制造品输入那国家的时候。在这场合,复仇心自然要驱使我们报复,我们对他们某些或一切制造品,课以同样的关税或禁止其输入我国。各国通常都是如此进行报复的。法国人为了庇护本国的制造业,对于一切能和他们竞争的外国商品,特别喜欢用限制输入的方法。这似乎是科尔伯特政策的大部分。科尔伯特才能虽不小,但在这里,却似乎为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所欺蒙了,这般商人和制造业者,老是要求一种有害同胞的独占权。现在,法国最有才智的人都认为,他这种行为对法国无利。这位大臣1667年公布关税法,对大多数外国制造品课以极高的关税。荷兰人请求减轻关税不得,于1671年,禁止法国葡萄酒、白兰地及制造品输入。1672年的战事,一部分可归因于这次商业上的争论。1678年尼麦格和约,允荷兰人之请,减轻了这种种关税,荷兰人于是也撤回了输入禁令。英法两国大约是在同一个时候开始互相采用同样的高关税与禁止政策来压迫对方的产业的,但首先采用的似乎是法兰西。从那时以来存在着的敌忾心,使得它们都不肯减轻关税。1697年,英国禁止弗兰德制造的麻花边输入。弗兰德那时为西班牙领地,其政府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以为报复。1700年,英国撤回了禁止弗兰德麻花边输入的禁令,以弗兰德撤回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的禁令为条件。
为了要撤废大家所斥责的高关税或禁令而采用的报复政策,如果能达到撤废的目的,就可说是良好的政策。一般地说,大的外国市场的恢复,可以抵消由于某些物品价格暂时昂贵而蒙受的暂时的困难而有余。要判断这种报复能否产生那种效果,与其说需要有立法家的知识,不如说需要有所谓政洽家或政客的技巧,因为立法家的考虑,应受不变的一般原理的指导,而狡猾的动物即世俗所谓政治家或政客的考虑,则受事件暂时的变动的支配。在没有撤销这种禁令的可能性的时候,为了要赔偿我国某些阶级人民所受的损害,再由我们自己来伤害我们的利益,不仅伤害那些阶级的利益而且伤害几乎一切其他阶级的利益,似乎不是一个好办法。在我们邻国禁止我国某种制造品时,我们通常不但禁止他们同种制造品,而且禁止他们其他几种制造品,因为仅仅前者,很少能绘他们以显著的影响。这无疑可给我国某些部门的工人以鼓励,替他们排除了一些竞争者,使他们能在国内市场上抬高他们的价格。不过,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害的那些我国工人,决不会从我国的禁令得到利益。反之,他们以及我国几乎所有其他阶级人民,在购买某些货物时,都不得不支付比从前更为昂贵的价格。所以,象这一类的法律,对全国课了真实的税,受益的不是受邻国禁令之害的那一阶级工人,却是另一阶级人民。
在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已经中断若干时候以后,使在什么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来恢复自由输入才适当成为一个也许是值得深思的问题的场合是,本国的某些制造业,由于一切能和它们的制造品竞争的外国货物,都课有高关税或被禁止输入而扩大起来,能雇用许许多多工人的时候。在这场合,人道主义也许要求,只能一步一步地、小心翼翼地恢复自由贸易。如果骤然撤废高关税与禁止,较低廉的同种类外国货物,即将迅速流入国内市场,把我国千千万万人民的日常职业与生活资料夺去。由此而起的混乱,当然很大。但依据下达二个理由,这混乱也许比一般所想象的小得多。
第一,无奖励金通常亦可输出到欧洲其他各国的制造品,都不会受到外国商品自由输人的大影响。这种制造品,输往外国,其售价必与同品质同种类的其他外国商品同样低廉。因此,在国内,其售价目必较低廉,因而仍能控制国内市场。即使有一些爱时髦的人,有时只因为是外国货,便爱好起来,本国制造的同种类货物,虽价廉物美,亦为他们所不取,然而这种愚行,总不会那么普及,所以对人民一般职业没有显著的影响。我国毛织品制造业、鞍皮业、铁器业中,即有很大一部分制造品,每年不依赖奖励金而输往欧洲其他各国,而雇用职工最多的制造业,亦就是这几种制造业。从自由贸易受到最大损害的,也许是丝制造业,其次是麻布制造业,但后者所受损失比前者少得多。
第二,这样恢复贸易自由,虽将使许多人民突然失去他们通常的职业和普通的谋生方法,但他们不会因此而失业或无生计。上次战争结束时,海陆军裁减了十万以上,所减人数等于大的制造业所雇用的人数,他们顿时失去了他们平素的职业,无疑会感到困难,但他们并不因此便被剥夺了一切职业与生计。水兵的较大部分也许逐渐转移到商船上去服务,在这当中,被遣散的海陆军兵士,都被吸收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受雇于各种职业。十万多惯于使用武器,而且其中有许多惯于劫掠的人,他们的位置起了那么大的变化,却不曾引起大的动乱,也不曾引起显著的混乱。任何地方,流氓的数目并未因此而显著增加,而且,据我所知,除了商船海员外,无论何种职业的劳动工资也未曾减少。要是我们比较兵士和任何种类制造业工人的习惯,我们就可发现,后者改业的可能性比前者大,因为兵土一向赖饷给为生,而制造业工人则专赖自身劳动为生。前者习于怠惰与闲荡,后者习于勤勉与刻苦。由一种辛勤劳动改为另一种辛勤劳动,当然比由怠惰闲荡改为勤劳容易得多。此外,我曾说过,大部分制造业,都有性质相似的旁系制造业,所以,工人很容易从这些制造业的一种转到另一种。而且这类工人的大部分,有时还被雇从事农村劳动。以前在特定制造业上雇用他们的资财,仍将留在国内,按另一个方式,雇用同数的人。国家的资本和从前相同,劳动的需要也和从前相同,或大致相同,不过是在不同地方和不同职业上使用。诚然,海陆军士兵如被遣散,有在不列颠或爱尔兰任何都市或任何地方操任何职业的自由。让我们恢复国王陛下的一切臣民有选择任何职业的天赋自由,象海陆军士兵所享受的那样,换言之,摧毁同业组合的专营的特权、撤废学徒法令(这二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实际侵害),再撤废居住法,使贫穷工人在此他此业失了业的,能在被地彼业就业,无须担心已被人检举,亦无须担心被迫迁移,这样社会与个人,由于某特定制造业工人的偶然遣散而蒙受的损害,就不会大于他们从士兵的遣散所遭受的损害。我国的制造业工人,无疑对国家有很大的功绩,但和以血肉保卫国家的那些人相比,他们的功绩就显得小,对于他们,用不着有更好的待遇。
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不列颠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不列颠设立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抗拒的阻力。如果军队的将校,都象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样激烈和那样一致地反对缩小兵力,都象制造业者鼓动他们工人,以暴力攻击这种法律的提议者那样激烈和那样一致地鼓动他们的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末要想缩编军队,正如现在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既得的危害我们同胞的独占权同样危险。这种独占权,已经在那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他们象一个过于庞大的常备军一样,不但可以胁迫政府,而且往往可以胁迫立法机关。赞助加强此种独占权提案的国会议员,不仅可获得理解贸易的佳誉,而且可在那一个以人数众多和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中,受到欢迎与拥护。反之,要是他反对这类提案,要是他有阻止这类提案的权力,那末,即使他被公认是最正直的人,有最高的地位,有最大的社会功绩,恐仍不免受最不名誉的侮辱与诽谤,不免受人身的攻击,而且有时有实际的危险,因为愤怒和失望的独占者,有时会以无理的暴行,加害于他。
大制造业经营者,如果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突然遇到了外国人竞争,不得不放弃原业,其损失当然不小。通常用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那一部分资本,要另觅用途,也许不会十分困难。但固定在工厂及职业用具上的那一部分资本,其处置却不免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对于他们的利益,公平的考虑,要求这种变革不要操之过急,而要徐缓地、逐渐地,在发出警告很久以后实行。要是立法机关的考虑,不为片面利益的吵吵嚷嚷的要求所左右,而为普遍幸福的广大见地所指导,那末它为此要特别小心,不建立任何新的这一类独占,也不推广已经建立的独占。这样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带来紊乱,而后来的救济,也难免引起另一种紊乱。
至于在什么程度上,可对外国商品输入课税,不是为着防止输入,而是为着筹集政府收入,那是我以后考察赋税时所要考察的问题。但为防止输入,甚或为减少输入而设的税,显然是既破坏贸易自由,也破坏关税收入的。
第一节 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这种限制也不合理
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金银量的第二个方法,是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的限制。例如,西利西亚的细竹布,缴纳了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英国,供英国本国消费;但法国的细葛布及细竹布,却除了输入伦敦港落栈以待输出以外,便禁止输入。法国葡萄酒输入所须负担的税,亦较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国家葡萄酒为重。依照1692年所谓输入税,一切法国商品,都须缴纳其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但其他各国的货物所纳的税,却大部分要轻得多,很少超过百分之五。诚然,法国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不在此限,但此等商品,却依照别项法律或这个法令的特殊条款,缴纳别种苛重的税。1696年,又认为此百分之二十五,还不够阻止法国商品输入,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货物再课以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同时对法国葡萄酒每大桶课新税二十五镑并对法国醋每大桶课新税十五镑。法国货物从未省免税则上列举的各种货物或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的那些一般补助税或百分之五税。要是把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也计算在内,作为全部要缴纳的补助税,那就课有那些补助税的五种。因此,在这次战争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也须负担百分之七十五的税。但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重的税。所以,课它们以这样重的税无异禁止其输入。我相信,法国也针锋相对地以同样苛重的税,加在我们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虽然我不知道它所课的税具体苛重到什么地步。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一切公平贸易,使法国货物运至英国,和英国货物运至法国,主要都靠走私。我在前章所考察的有原则,发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独占精神;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各原则,却发源于国民的偏见与敌意。因此,我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间自由通商的结果,贸易差额确对法国有利,我们亦不能因此便断言,那样一种贸易将对英国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断言,英国全部贸易总差额,将因此种贸易而愈不利于英国。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价廉物美,其麻布则比德意志的麻布价廉物美,那末英国所需的葡萄酒与外国麻布,当然以向法国购买为有利,以向葡萄牙、德意志购买为不利。从法国每年输入的货物的价值,固将大增,但因同品质的法国货物较廉于葡萄牙、德意志二国货物,故全部输入品的价值必减少,而减少的数量,则与其低廉程度相称。即使输人的法国货物完全在英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第二,所输入的全部法国货物,有大部分可能再输到其他国家去作有利的贩卖。这种再输出,也许会带回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始费用有同等价值的回程货。人们关于东印度贸易所常说的话,对法国贸易也可适用,就是说,东印度货物,虽有大部分是用金银购买,但由其中一部分货物的再输出,所带回到本国来的金银,比全部货物的原始费用还多。现在,荷兰最重要贸易部门之一,就是运法国货物到欧洲其他各国。英国人饮的法国葡萄酒,亦有一部分秘密由荷兰及西兰输入。如果英法间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在输入时与欧洲其他各国缴纳同样的税,并在输出时收回,那末英国可能就会分享到那对荷兰说来十分有利的贸易的好处。
第三,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依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何国有利,即何国输出的价值最大。关于这一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根据由个别营业家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偏见与敌意。在这场合,人们往往使用两个标准,即关税涨簿与汇兑情况。由于关税账簿对各种商品所评的价,有大部分不准确,所以现在大家都认为那是很靠不住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形,恐怕也是同样不可靠。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时,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了。反之,购买巴黎汇票,若须在伦敦给付汇水,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没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因此,伦敦必须以一定差额的货币送往巴黎。因为输出货币既招危险,又很麻烦,并须给付费用,所以代汇者要求汇水,汇兑人亦须给付汇水。据说,这两都市间,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彼此间商务来往普通情况的支配。由甲都市输入乙都市的数额若不大于由己都市输出到甲都市的数额,由己都市输入甲都市的数额若不大于由甲都市输出到乙都市的数额,则彼此间债务与债权可以抵消。但若甲方从乙方输入的价值大于甲方向乙方输出的价值,则甲方负乙方的数额必大于乙方负甲方的数额。债权债务不能互相抵消,于是债务大于债权的方面,必须输出货币。汇兑的普通情况,既标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亦必然标示两地间输出与输入的普通情况,因为两地间债权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两地间输出输入普通情况的支配。
可是,即使汇兑的一般情况,可充分表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但亦不能因此便断言,债务债权的普通状态若有利于一个地方,贸易差额亦即对它有利。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未必完全取决于两地间商务来往的一般情况,而常受两地间任何一地对其他各地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譬如,英国购买了汉堡、但泽、里加等处的货物,要是常以荷兰汇票支付货物代价,那末英荷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即不完全受这两国间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而却受英国对那些其他地方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影响。在这场合,即使英格兰每年向荷兰的输出,远远超过英国每年从荷兰输入的价值,即使所谓贸易差额大有利于英国,英国每年仍须输货币到荷兰去。
此外,按照一向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汇兑的一般情况,亦不能充分表示,汇兑的一般情况如果被认为有利于一个国家,那末债务与债权的一般情况亦对它有利。换言之,真实的汇兑情况,与估计的汇兑情况,可能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上往往极不相同,所以,在许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我们决不能根据汇兑的一般情况得到确实的结论。
假设你在英国支付的一笔货币,按照英国造币厂标准,包含若千盎斯纳银,而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兑付的货币额,按照法国造币厂标准,其中所含的纯银量恰好相等,人们就说英法两国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付了汇水,并说汇兑对英国不利,对法国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得了汇水,并说汇兑对法国不利,对英国有利。
但是,第一,我们不能常常按照各国造币厂的标准,来判断各国通货的价值。各国通货的磨损程度和削剪程度,低于标准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一国通用铸币与他国通用铸币的相对价值,并不看各自应含的纯银量,而却看各自实含的纯银量来定。在威廉王时代改铸银币以前,英荷间的汇兑,依照普通计算法,按照各自造币厂的标准,要英国贴水百分之二十五。但英国当时通用铸币的价值,据朗迪斯调查研究所得,却低于其标准价值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当时两国间的汇兑,照通常计算法,虽是那么大不利于英国,实则有利于英国。实际上在英国支付较小量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却可在荷兰兑得较大量纯银。被想象为付了汇水的人,实际上可能得了汇水。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法国铸币比英国铸币的磨损程度小得多,而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也许比英国铸币大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如果英法间的汇兑,据计算,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若未超过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则真实的汇兑便可对英国有利。而自金币改铸以来,汇兑总是有利于英国而不利于法国。
第二,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由政府支付;有些国家,则由私人支付。在后一场合,持银块往造币厂铸造的,不仅要支付铸币的费用,有时还要给政府提供若干收入。在英国,造币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你持一磅重的标准银至造币厂,你可取回六十二先令,内合同样的标准银一磅。在法国,铸币须扣除百分之八的税,这不仅足够支付造币费用,而且可给政府提供小的收入。在英国,因铸造不收费,故铸币的价值,绝不可能大大超过铸币内含的银块量的价值。在法国,工价增加铸币的价值,正象工价增加精制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一定数额法国货币,比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英国货币,有更大的价值,必须支付更多的银块或商品来购买它。所以,这两国的铸币,虽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英国货币,未必就能购买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法国货币,因而未必就能购买在法国兑付这货币额的汇票。如果为购买一张汇票,英国所支付的超额货币,恰好补偿法国铸币费用,那末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就是平兑。债务与债权自可互相抵消,虽然按照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大有利于法国。如果为购买这张期票,英国所支付的货币,少于上述数额,那末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有利于英国,虽然按计算对法国有利。
第三,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都以他们所谓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但有些地方,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勒格亨等地,则以当地通用货币兑付。所谓银行货币,总是比同一名义金额的通用货币有更大价值,例如,阿姆斯特丹银行货币一千盾,就比阿姆斯特丹地方通用货币一千盾有更大的价值。二者间的差额,被称为银行的扣头,这在阿姆斯特丹,一般是大约百分之五。假设两国通用的货币,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一国以通用货币兑付外国汇票,另一国则以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这两国间的汇兑,即使事实上有利于以通用货币兑付的国家,但按照计算,仍可有利于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这好比两国间的汇兑,虽然事实上是有利于以较劣货币兑付外国汇票的国家,但按照计算,仍可有利于以较良货币兑付的国家,其中理由,正相类似。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对阿姆斯特丹,对汉堡,对威尼斯,我相信,对一切其他以所谓银行货币兑付的地方,伦敦的汇兑,按照计算,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我们不能因此便断言,这种汇兑事实上对伦敦不利。从金币改铸以来,甚至与这些地方通汇也对伦敦有利了。对里斯本,对安特卫普,对勒格亨,我相信除了对法国,伦敦对欧洲大多数以通用货币兑付汇票的地方,按照计算,其汇兑大都对伦敦有利;事实上,大抵也是这样。
顺便谈谈储金银行,尤其是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
象法国、英国那样的大国,其通货几乎全由本国铸币构成。如果这种通货因磨损、剪削或其他原因,而其价值降至标准价值之下,国家可通过改铸有效地恢复通货的旧观。但是,象热那亚、汉堡那样的小国,其通货很少全由本国铸币构成,一定有大部分是由它的居民常常来往的各邻国的铸币构成。象这样的国家,通过改铸,只能改良其铸币,未必能改良其通货。这种通货,因其本身性质极不确定,一定数额的这种通货,价值亦很不确定,故在外国,其评价必然低于其实际价值。所以,如果这种国家以这种通货兑付外国汇票,其汇兑就一定对它大为不利。
这种不利的汇兑,必然使商人们吃亏。为作救济,这样的小国,一经注意到了贸易的利益,为使商人们不吃亏,往往规定,凡有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不得以通用货币兑付,只许以一定银行的银票兑付或在一定银行的账簿上转账。这种银行是靠国家的信用,并在国家的保护下建立起来的,其兑付汇票,势须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良好的真正的货币兑付。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等地的银行,原来似乎都是为了这目的而设立的,虽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后来被迫改变了目的。这种银行的货币既优于这些国家的通用货币,必然会产生贴水,贴水的大小,视通货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程度的大小而定。据说,汉堡银行的贴水,一般约为百分之十四,这百分之十四,乃是国家标准良币与由邻国流入的损削低价劣币二者之间被认为应有的差额。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大量剪削磨损的外国铸币,使阿姆斯特丹通货的价值比造币厂新出良币的价值约低百分之九。在这情况下,新出的良币,往往是一经铸造出来,即被溶解,或被输出。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不能常常找到足够的良币来兑付他们的汇票;此类汇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变得不确定,尽管有了若干防止这种不确定性的法规。
为了纠正这种不利情况,阿姆斯特丹于1609年在全市的保证下设立了一家银行。这家银行,既接受外国铸币,也接受本国轻量的磨损了的铸币,除了在价值中扣除必要的鼓铸费和管理费,即按照国家的标准良币,计算其内在价值。在扣除此小额费用以后,所余的价值,即在银行账簿上,作为信用记入。这种信用叫做银行货币,因其所代表的货币,恰好按照造币厂标准,故常有同一的真实价值,而其内在价值又大于通用货币。同时又规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的六百盾以上的汇票,都得以银行货币兑付。这种规定,马上就消除了一切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由于有这种规定,每个商人,为了要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不得不与那银行来往。这必然会引起对银行货币的需要。
银行货币,除了它固有的对通用货币的优越性以及上述需要所必然产生的增加价值外,还具有几种别的优点。它没有遭受火灾、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对它负全责,其兑付,仅需通过单纯的转账,用不着计算,也用不着冒风险由一个地方运至另一个地方。因为它有这种种优点,似乎自始就产生了一种贴水;大家都相信,所有原来储存银行内的货币,都听其留在那边,谁也不想要求银行支还,虽然这种存款在市场上出售,可得到一项贴水。如要求银行支还,银行信用的所有者就会失去此项贴水。新由造币厂造出的先令,既不能在市场上比普通的磨损了的先令购得更多的货物,所以,从银行金柜中取出来归入私人金柜中的良好真正货币,和通用货币混在一起,就不易辨认,其价值就不高于通用货币。当它存在银行金柜时,它的优越性是大家知道而且是确认的。当它流入私人金柜时,要确认它的优越性,所付代价要大于这两种货币的差额。此外,一旦从银行金柜中提出来,银行货币的其他各种优点,亦必随着丧失。安全性丧失了,方便的安全的移让性丧失了,支付外国汇票的用处亦丧失了。不仅如此,要不是预先支付保管费,就不可能从银行金柜提出货币来。
这种铸币存款,或者说银行必须以铸币付应的存款,就是银行当初的资本,或者说就是所谓银行货币所代表的那种东西的全部价值。现在,一般认为,那只是银行资本的极小的一部分。为了便利用金银条块进行的贸易,这许多年以来,银行采取的办法是对储存金银条块的人付给信贷。这种信贷,一般比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约低百分之五。同时,银行绘与一张受领证书或收据,使储存金银条块的人或持证人得于六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取回所存金银,条件是将等于那笔信贷的银行货币交还银行,并给付千分之二十五(如果存的是白银)或千分之五十(如果存的是黄金)的保管费。但同时又规定,若是到期不能作此种支付,则所存之金银条块即按收受时的价格,或按为此而付给信贷时的价格,归银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可以看作是一种仓库租金。至于金的仓库租金,为什么要比银的仓库租金高得那么多,也有几种不同的理由。据说,金的纯度,比银的纯度更难确认。比较贵重的金属,比较容易作假,由作假而引起的损失亦比较大。此外,银是标准金属,据说,国家的意图,是鼓励以银储存,不怎么鼓励以金储存。
金银条块的价格比通常略低时,其储存最为普遍,到价格腾贵时,则往往被提出。在荷兰,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这好比最近金币改铸以前英格兰的情况,理由亦相同。其差额,据说一般为每马克六至十六斯泰弗,即银八盎斯,其中包含纯银十一分合金一分。对于这样的银(在被铸为外国铸币时,其成色为一般所周知,而且被确认,例如墨西哥银圆)的储存,银行所给的价格,即银行所给的信贷,则为每马克二十二盾;造币厂价格约为二十三盾,市场价格则为二十三盾六斯泰弗,乃至二十三盾十六斯泰弗,超出造币厂价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金银条块的银行价格、造币厂价格及市场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个人一般可为了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额,而出售其受领证书。金银条块的受领证书,几乎常有若干价格。所以,坐待六个月期满,不把储金提出来,或忘记支付千分之二十五或干分之五十的保管费,而获取另六个月的新受领证书,以致银行得按收受时的价格把储金收为已有,却是极不常有的现象。但是,这现象虽不常有,但亦有时发生,而在金的场合又比银的场合较常发生,因为银的保管费较轻,金则因为是比较贵重的金属,其保管亦须支付较高的仓库租金。
由储存金银条块而换得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的人,在其汇票到期时,以银行信用兑付。至于受领征书是出卖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对于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怎样的判断。但此种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大都不会长久保留亦无长久保留的必要。有受领证书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老是发现有许多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让他以普通价格购买;同样,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也发现有同样多的受领证书,让他购买。
银行信用所有者及受领证书持有者,是银行的两种不同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者,不把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一定数额银行货币,给与银行,就不能提取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就得向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银行货币。但有银行货币的人,若不能向银行提出受领证书,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数额,他亦不能提取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受领证书,他亦得向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受领证书。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银行货币,其实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百分之五。所以,他为购买银行货币而通常支付的那百分之五贴水,并不是为了一种想象的价值,而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受领证书,其实亦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为购买受领证书而支付的价格,亦同样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受领证书的价格及银行货币的价格合起来,便构成金银条块的完全价值或价格。
以国内流通的铸币存入银行,银行既给予银行信用,也发给受领证书,但这种受领证书,通常是没有价值的,也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例如,以值三盾三斯泰弗的达克通存入银行,所换得的信用只值三盾,或者说比流通价值低了百分之五。银行虽亦同样发给受领证书,使持票人得在六个月内任何时候,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提出存在银行的达克通,但这种受领证书,往往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三盾银行货币,虽大都可在市场上售得三盾三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后,可得到达克通的完全价值,但由于在提出以前,须纳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所以得失相衡,恰好互相抵消。可是,假若银行贴水,降为百分之三,这种受领证书便可在市场上售得若干价格,便可售得百分之一点七五了。但现令银行贴水,大都在百分之五左右,所以,这种受领证书往往听其满期,或者象人们所说,听其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金达克所得的受领征书,就更常听其满期,因为其仓库租金为千分之五十,尤为昂贵。在这种铸币或条块的储存听其归银行所有时,银行往往可得利百分之五,这百分之五,可看作是永远保管这种储存物的仓库租金。
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然是很大的。受领证书已经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定包含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据一般假设,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自从第一次存入以来,就没有一个人想要调换新的变领证书,或把储金提出,因为根据我们上面举出的种种理由,那就无论采用那两方法中任何一个,都必然是有损失的。但这数额无论是怎样大,在银行货币全额中所占的部分,据假设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过去好几年来,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其受领证书却是很少过期的,或很少照一股所说归银行所有。比这大得多的那一部分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都是过去好几年来,由金银条块商人不断储存、不断提取而创立的。
没有受领证书,即不能向银行有所要求。证书过期的那比较小量银行货币,和受领证书还是有效的那比较大量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所以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额虽很可观,但决没有某一特定部分银行货币永远没有谁来要求。银行不能为同一事物而对两个人负担债务人的义务;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所有者,在未购得受领证书以前,决不能要求银行付款。在平静的时候,他要按照市场价格购得一张受领证书,毫不困难。这种价格,和根据受领证书有权向银行提取铸币或金银条块能在市售卖的价格,一般是相符合的。
但在国难时期,情形就两样了,例如,1672年法兰西人侵入时,银行货币所有者都想从银行提出储金,归自己保存,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这种需要,可能非常地提高受领证书的价格。有受领证书的人,可能作非分之想,不要求各受领证书所记明的银行货币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却要求百分之五十。知道银行组织的敌人,甚至会把一切受领证书收买进来,以防止财宝搬出。一般认为,在这非常时期,银行会打破只对受领证书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规。无银行货币但有受领证书的人,一向必定只领取了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储金价值的百分之二或三。所以,有人说,在这场合,银行定会毫不迟疑地以货币或金银条块,对有银行货币记在银行账簿上但无受领证书可向银行提取储金的人支付完全的价值;同时,对于有受领证书但无银行货币的人支付百分之二或三,因为这个数目,在这个时候,已经是他们所应得的全部价值了。
即在平常和平静的时候,受领证书持有者的利益在于减低贴水,借以较低价格购买银行货币(从而以较低价格购买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银条块),或以较高价格把受领证书卖给有银行货币并望提取金银条块的人;受领证书的价格,一般等于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及受领证书所记明的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之差。反之,银行货币所有者的利益,却在于提高贴水,借以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或以低价购买受领证书。这样相反的利害关系,往往会导致投机买卖的欺诈行为。为防止这种欺诈,近数年来银行决定,不论什么时候,卖出银行货币换取通货要贴水百分之五,而再度买进银行货币,要贴水百分之四。这种决定的结果,贴水不能上升到百分之五以上,亦不能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银行货币与流通货币二者市场价格间的比例,不论什么时候,都很接近它们固有价值间的比例。但在未有此种决定以前,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高低不一,按照这两种相反利害关系对市场的影响,有时贴水上升到百分之九,有时又下跌而与通用货币平价。
阿姆斯特丹银行宣称,不以储金任何部分贷出;储金账簿上每记下一盾,即在金库内,保藏等于一盾价值的货币或金银条块。受领证书尚未失效,随时可来提取,而事实上不断地流出和流入的那一部分货币与金银条块,全保藏在金库内,不容致疑,但受领证书久已满期,在平常和平静时候不能要求提取,而实际上大概在联邦国家存在的时期内永远留在银行里的那一部分资本,是否亦是这样,却似乎有疑问。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有一盾银行货币即有一盾金银存在银行金库里这一信条,在各种信条中总算是奉行最力的了。阿姆斯特丹市作了这个信条的保证人。银行归四个现任市长监督,这四个市长每年改选一次,新任的四个市长,比照账簿,调查银行金库,宣誓接管,后来,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点交给继任的人。在这真诚的宗教国家,宣誓制度迄今未废。有了此种更迭,对于一切不正当行为,似乎有了充足的保障。党争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过许多次革命,但在这一切革命中,占优势的党派,都没在银行管理那一点上攻击他们前任的不忠诚。对于失势的党派的名誉与信用,再没有第二种事情比这种攻击有更深刻的影响的了;如果这种攻击真有根据,我们可以断言,那是一定会提出来的。1672年,当时法王在乌德勒支,阿姆斯特丹银行付款迅速,以致无人怀疑它履行契约的忠诚。当时,从银行金库中提出的货币,还有些曾为银行设立后市政厅大火所烧焦。这些货币,必定是从那时候起,即保存在银行金库内的。
这银行的金银总额究竟有若干,老早就成为好事者臆测的问题。但关干这总额多少,只能推测。一般认为,与这银行有账目来往的人,约有二千;假设他们每人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镑的价值(那是最大的假设),那末银行货币总额,因而,银行金银总额,便大约等于三百万镑,以每镑十一盾计算,就大约等于三千三百万盾。这样一个大数额,足以经营极广泛的流通,但比一些人关于这总额夸大的臆测,却小得多。
阿姆斯特丹市从这银行获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所谓仓库租金,凡第一次与银行开来往账户的,须纳费十盾;每开一次新账,又颌纳费三盾三斯泰弗;每转一次账,须纳费二斯泰弗;如果转账的数目不及三百盾,则须纳六斯泰弗,以防止小额的转账。每年不清算账目二次的,罚二十五盾。转账的数目如果超过了储存的胀目,须纳费等于超过额的百分之三,其请求单亦被搁置。据一般人设想,银行由受领证书满期归为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在有利时出售,亦获得不少利润。此外,银行货币以百分之五的贴水卖出,以百分之四的贴水买入,亦给银行提供利润。这些不同利得,大大超过支付职员薪俸和开支管理费用。单单储存所纳保管费一项,据说等于十五万盾至二十万盾的年纯收入。不过,这机关设立的目标,原来不是收入,而是公益。其目的在干使商人不至因不利的汇兑而吃亏。由此而生的收入,是不曾预料到的,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意外。我为了要说明,为什么理由,用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和用通用货币兑付的国家,其汇兑大都似乎有利于前者,而不利于后者。不知不觉地说出了冗长的题外话,现在,我该回到本题。前一种国家用以兑付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总是不变,恰与其造币厂标准相符;后一种国家用以兑付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不断变动,而且几乎都多少低于其造币厂标准。
第二节 根据其他原则,这种异常的限制也不合理
在本章的前节,我竭力说明,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理,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货物的输入,也不必加以异常的限制。
然而,此种限制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所根据的整个贸易差额学说,是再不合理不过的。当两地通商时,这种学说认为,如果贸易额平衡,则两地各无得失;如果贸易额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损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称。但这两种设想都是错误的。象我后面所要说明的那样,奖励金与独占权,虽为本国利益而设立,但由奖励金及独占权所促成的贸易,却可能对本国不利,而且事实上常是这样。反之,不受限制而自然地、正常地进行的两地间的贸易,虽未必对两地同样有利,但必对两地有利。
所谓利益或利得,我的解释,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交换价值的增加,或是一国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两地贸易额平衡,而两地间的贸易,全由两国国产商品的交换构成,那末在大多数场合,它们不仅都会得利,所得利益而且必相等或几乎相等。这样,各为对方剩余生产物的一部分提供了一个市场。甲方为生产及制造这一部分剩余生产物而投下的资本,即在一定数目居民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或生计的资本,将由乙方补还;乙方投下的这种资本,将由甲方补还。所以,两国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将间接从另一国取得他们的收入与生计。两国间所交换的商品,其价值又被假设相等,则在大多数场合,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亦必相等或几乎相等;而且,因为都是用来生产两国的国产商品,所以,两国居民由此种分配而得的收入与生计,亦必相等或几乎相等。彼此互相提供的这种收入与生计,按照商务来往大小的比例,有多有少。若彼此每年都等于十万镑,则彼此给对方居民所提供的,亦为十万镑的年收入;若等于一百万镑,则彼此给对方居民提供的,亦为一百万镑的年收入。
设甲乙两国间的贸易,是属于这样的性质,即甲国货物输至乙国的纯为国产商品,乙国输至甲国的回程货则纯为外国商品,那末,在这假设下,两国的贸易额,仍被认为是平衡的,彼此都以商品偿付。在这场合,两国仍然享有利得,但利得的程度不同;从这种贸易取得最大收入的,是只输出国产商品的那一国居民。比方说,英国从法国输入的,纯为法国所生产的国产商品,但英国却没有法国所需要的商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国货物如烟草与东印度货物来偿付。这种贸易虽可给两国居民提供若干收入,但给法国居民所提供的收入,必多于给英国居民所提供的。法国每年投在这种贸易上的全部资本,是在法国人民间分配的。但英国资本,只有一部分,即用来生产英国货物备与外国货物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是每年在英国人民间分配的。其资本,有较大部分是用来补还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的资本,并对这些遥远国家居民提供一种收入与生计。即使两国所投资本相等或几乎相等,但法国资本的使用,给法国人民所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国资本的使用,所增于英国人民收入的大得多。因为,在这场合,法国所经营的,是对英国的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英国所经营的,是对法国的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这两种国外贸易所生的不同结果,已经在前面充分说明过了。
不过,两国间的贸易,也许既不能双方全为国产商品的交换,也不能一方全为国产商品,一方全为外国货物。几乎一切国家,彼此间所交换的,都一部分是国产商品,一部分是外国货物。但是,国产商品占交换品最大部分而外国货物占交换品最小部分的国家,总是主要的利得者。
假若英国用以偿还法国每年输入品的,不是烟草与东印度货物,而是金银,那贸易额便被认为是不平衡的,因为不是以商品而是以金银偿付商品。其实,在这场合,也象在前一场合一样,能给两国人民提供若干收入,不过给法国人民提供的,比给英国人民提供的多。英国人民,必从此取得收入。为生产英国商品以购买金银而投下的资本,即在英国一定人民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的资本,必可因此而补还,使其用途得以继续。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不减少英国资本总量,正如输出等价值任何其他货物,不减少英国资本总量一样。反之,在大多数场合,都会增加英国资本总量。只有其国外需求被认为大于其国内需求,而其回程货在国内的价值大于输出品在国内的价值的那些货物才输到国外去。如果烟草在英国仅值十万镑,但输往法国而购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却可值十一万镑,那末这种交涣,就可使英国资本增加一万镑。如果英国以金十万镑所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亦可值十一万镑,则这种交换也就同样可使英国资本增加一万镑。在酒库中有值十一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在堆找中有值十万镑烟草的商人更富裕,同样也比在金柜中有值十万镑的商人更富裕。他和其他二人比较,可推动更大的劳动量,并绘更多人民提供收入、生计与职业。但国家的资本与其全体人民的资本相等,而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又等于这一切资本所能维待的劳动量。所以,一国资本及其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就大都会因此种交换而增加。为英国的利益计,与其用弗吉尼亚烟草或用巴西、秘鲁金银,当然无宁用它自己的铁器及宽幅厚呢来购买法国葡萄酒。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总比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有利。但以金银进行的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并不比以其他货物进行的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不利。无矿产国每年输出金银,不会使金银更容易干竭.正如无烟草国每年输出烟草,不会使烟草更容易干竭。有资力购买烟草的国家,决不会长久缺乏烟草;同样,有资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也决不会良久缺乏金银。
有人说,工人和麦酒店的交易,是一种亏本的交易,而制造业国和葡萄酒产国间自然会有的贸易,也可以说有同样的性质。我却以为,工人和麦酒店的交易,并不一定是亏本的交易。就此种贸易本身的性质说,其利益和任何其他贸易相同,不过,也许比较容易被滥用。酿酒家的职业,甚至小酒贩的职业,与其他职业同是必要的分工部门。工人所需的麦酒量,一般是与其亲自酿造,无宁向酿酒家购买;而且,他若是一个贫穷工人,那末他购买麦酒,一般是与其向酿酒家作大量的购买,无宁向小酒贩作小量的购买。倘若他是个贪食者,他可能购买过多的麦酒,正如他可能购买过多的家畜肉;要是他想扮作一个翩翩公子,他可能购买过多呢绒布匹。贸易自由,虽然可能被滥用,而且,有几种贸易自由,特别容易发生这种结果,但无论如何,对干工人大众,这一切贸易自由,总是有利的。此外,有时有了由嗜酒过度而荡产的个人,但似乎用不着担心会有这样的国家。虽然在每个国家,都有许多人,在酒这方面所花费的超过他们资力所允许的程度,但有更多人,所花费的小于他们资力所允许的程度。应该指出,根据经验,葡萄酒的低廉,似乎不是泥醉的原因,而是节酒的原因。葡萄酒产国的人民,一般是欧洲最节酒的人民,例如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国南部各省人民。对于普通日常饮食,人民很少过度使用。象温和啤酒那样廉价的饮料,就是大花大用,也不能表现一个人的宽宏和好客。反之,只在过热或过寒不能栽种葡萄树,因而葡萄酒异常稀少昂贵的国家,如北方民族、热带民族(如几内亚海岸的黑人),泥醉才成为普遍的恶习。当法国军队,从法国北部各省开拔至南部各省,即从葡萄酒昂贵区域开拔至葡萄酒低廉区域时,据说,起初往往因见良好葡萄酒如此价廉新鲜而耽溺其中,但驻留数月之后。其中大部分,便象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同样,如果把外国葡萄酒税、麦芽税、麦酒税、啤酒税一律取消,或可使英国中下等阶级人民间暂时盛行泥醉风气,但不久也许就会养成一个恒久的普遍的节酒习俗。现今,在上流社会即有资力消费最贵饮料的人中,泥醉已经不是他们的恶习了。吃麦酒而泥醉的缙绅先生,极不常见。此外,葡萄酒贸易在英国的限制,与其说为了要防止人民走入(如果可以这样说)酒店,无宁说为了要防止人民,使其不能购买价最廉物最美的饮料。那种限制,有利于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不利于法国的葡萄酒贸易。据说,对于我国制造品,葡萄牙人是比较好的顾客,法国人是比较不好的顾客,所以,我们应当优待葡萄牙人,加以奖励。据说,他们照顾了我们,我们也应当照顾他们。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为一个大帝国政治设施的原则。其实,只有小商人,才会把这种策略看作是对待顾客的规则。至于大商人,不问这些小节,总是在价最廉物最美的地方购买他的货物。
依据这样的原则,各国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一切邻国变得穷困。各国都嫉妒与他们通商的国家的繁荣,并把这些国家的利得,看作是他们的损失。国际通商,家个人通商一样,原来应该是团结与友谊的保证,现在,却成为不和与仇恨的最大源泉。王公大臣们反复无常的野心,在这世纪及前世纪,对欧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并不大于商人和制造业者们狂妄的嫉妒心所造成的危害。人间支配者的暴力与不正,自古以来即是一种祸害。我认为,按照人事的性质,这种祸害是无法除去的。至于不是亦不应该是人间支配者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们,其卑鄙的贪欲,其独占的精神,虽也许不能改正,但要不让他们扰乱别人的安宁,却是极其容易的。
最初发明这种原则传布这种原则的,无疑是独占的精神;最先倡导这种原则的人并不象后来信奉这种原则的人那么傻。在任何国家,人民大众的利益总在于而且必然在于,向售价最廉的人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这个命题是非常明白的;费心思去证明它,倒是一种滑稽的事情。如果没有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自私自利的诡辩混淆了人们的常识,这亦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在这一点上,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正相反。象同业组合内自由人的利益在于阻止国内居民雇用其他人而只雇用他们自己一样,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自己保有国内市场的独占权。因此,在英国,在欧洲大多数其他国家,对干几乎一切由外国商人输入的商品,都课以异常重税。因此,凡能输入本国,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制造品,都课以高的关税,或禁止输入。因此,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换言之,对民族仇恨异常激烈的国家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的限制。
在战争或政治上,邻国的财富,虽对我国有危险,但在贸易上,则确对我国有利益。在战时,敌国的财富,或可使敌国能够维持比我国强大的海陆军。但在和平的通商状态下,邻国的财富,必使他们能够和我们交换更大的价值,必对我国产业的直接生产物或用这种生产物购进来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场。勤劳的邻近的富人,和穷人比较,是更好的顾客;邻近的富国,也是这样。经营同种制造业的富人,固然是邻近各同业者的危险邻人,但他的花费,可给邻近的其余一切人提供好的市场,所以,对绝大多数邻人是有利的。不仅如此,较贫的经营同业的工人,又将因此而减低其售价,因而,对其余一切人有利。同样,富国的制造业者,无疑会成为邻国同种制造业者极危险的竞争者,但这种竞争,却有利于人民大众。此外,这样富国的大花费,必能在其他方面,给人民大众提供良好的市场,使他们得利。想发财的私人,决不会退居穷乡僻壤,一定会住在首都或大商业都市。他们知道,财富流通极少的地方,所可取得的财富极少;财富流通极多的地方,可有些财富归到他们手里。指导着一个人、十个人、二十个人的常识的原则,应该支配一百万人、一千万人、二千万人的判断,应该使全国国民都认为,邻国的富乃是本国可能获得财富的原因和机会。想由国外贸易致富的国家,在其邻国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国时,最易达到目的。一国四周,如果都是游牧的未开化人和贫穷的野蛮人,那末,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无疑可使国家致富,但要由国外贸易致富,就绝不可能了。古代的埃及人和近代的中国人似乎就是靠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而致富的。据说,古代埃及人,极不注意国外贸易;大家知道,近代中国人极轻视国外贸易,不给与国外贸易以法律的正当保护。以一切邻国陷于贫困境况为目标的近代外国通商原则,如果能够产出它所企望的结果,那就一定会陷国外贸易于不被人注意、不被人重视的地位。
法国和英国间的贸易,所以会在两国都受到那么多的阻碍与限制,就是此等原则的结果。如果这两国能抛弃商业的嫉妒和国民的仇恨,来考察其真实利害关系,那末对英国来说,法国的贸易,将比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由于同一理由,对法国来说,英国的贸易,亦将比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法国为英国最近的邻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好象国内贸易一样,可以每年往返四次、五次乃至六次。这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比较投在国外贸易大多数其他部门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劳动量,能够雇用和养活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人数。这两国彼此相隔最远的各地间的贸易,也至少可望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连这种贸易,也比我国对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国外贸易同样有利。若与夸大的我国对北美殖民地的贸易(那一般要三年,乃至四年五年以上,才能往返一次)比较,那至少也有利三倍。此外,法国据说有居民二千三百万,我国北美殖民地居民却据说不过三百万。法国又比北美洲富饶得多,虽然由于法国财富分配不平均,法国的贫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所以,与我国北美殖民地比较,法国所能提供的市场,至少大八倍;加以往返更为频繁,利益要大二十四倍。英国的贸易,亦同样有利于法国。英国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要按照两国财富、人口与邻近的程度,大干法国殖民地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这就是两国智者所认为宜加以阻止的贸易和最受其偏爱奖励的贸易这二者间很大的差别。
然而,使两国间开放的自由的贸易对两国那么有利的环境,却成为产生这种贸易的主要障碍的原因。因为是邻国,它们必然是故国;于是,一方的富强,增加另一方的恐惧,而本来可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却成为助长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原因,它们同是富裕勤勉的国家。每一国商人和制造者,都担心会在技术与活动上遇到另一国商人和制造业者的竞争。商业上的嫉妒,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所激起,而激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长了商业上的嫉妒,两者相互助长。两国的贸易者,都热烈地确信他们自私自利的谬说,宣称不受限制的国外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致国家的灭亡。
在欧洲各商业国内,自命的这种学说的学者常常预告;不利的贸易差额,将使国家频于灭亡。这激起了各商业国不少的忧虑,几乎各商业国都试图改变贸易差额,使对本国有利而对邻国不利。但在这一切忧虑以后,在这一切无效的尝试以后,似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因上述原因而变得贫困。和重商主义者的预料相反,实行开放门户并允许自由贸易的都市与国家,不但不曾因此种自由贸易而灭亡,而且因此致富。欧洲今日,从某几点说,配称为自由港的都市虽有几个,但配称为自由港的国家却还没有。最接近于此的国家,也许要算荷兰了,虽然仍离此很远。大家承认,不仅荷兰国民财富全部得自对外贸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也得自对外贸易。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有另一种差额,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一国的盛衰,要看这差额是有利或是不刮。这就是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前面说过,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如果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这超过额的比例而增加起来。在这场合,社会在其收入内维持其生存,每年从其收入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上去,并用以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反之,如果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小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短少的比例而减少下去。在这场合,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那必然会侵蚀社会的资本。资本必然会减退,随着资本的减退,其产业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亦减退。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和所谓贸易差额全不相同。在没有对外贸易、不与世界往来的国家内,可以发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与改良都在逐渐增进或在逐渐减退的全地球上,也可以发生这种差额。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一般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有利于这个国家。即使半世纪来,这个国家输入的价值都大于输出的价值;在这全期间内,流入的金银,全部立即输出;流通铸币逐渐减少而以各种纸币替代铸币;甚至它对各主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亦在逐渐增加;但它的真实财富,它的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在这期间,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来。我国北美殖民地的状态,以及它们在现今的扰乱事件发生以前对不列颠的贸易状态,都可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接近于事实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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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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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和制造业者,不以独占国内市场为满足,却为他们的货物谋求最广大的国外销售市场。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独占外国的市场,简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只好请求奖励输出。
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人输出时,退还本国产业上的国产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并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大干无税时货物的输出量。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却会使课税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平衡,但却会使课税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劳动的自然分配,而会保存这种分配。在大多数场合,保存这种分配是有利的。
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时,亦可退税。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等于输入税的最大部分。规定今日所谓旧补助税的那个议会法令的附则的第二项规定,每个商人,不论国籍,都可于输出时,收回这种旧补助税的一半。但英国商人,应于十二个月内输出,而外国商人应于九个月内输出。只有葡萄酒、小葡萄干和丝精制品。因已领有其他更有利的津贴,故不适用此条例。这个议会法令所规定的税,在当时是唯一的外国商品输入税。后来,把这种及其他各种退税的请求期限延长到三年(乔治一世第七年法令第二十一号第十条)。
旧补助税实施以后所课的各种税,有大部分,是在输出时全部退还的。但此通则有许多例外,所以,退税的原则,便不象最初制定时那么单纯了。
有些外国商品,输入量会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量是早已预料到了的,所以,在其输出时全部课税都退还,甚至旧补助税也不保留半数。在我国美洲殖民地未曾叛变以前,我们独占了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我们输入烟草约九万六千大桶,国内消费却据说不及一万四千大桶。这个余额,是必须输出的。为使这巨额必要的输出易于实现,凡是在三年内输出,所纳关税全部退还。
我们还独占(虽不是全部独占,但已近于全部独占)了我国西印度群岛的砂糖。所以,砂糖如果在一年内输出,那末在输入时所纳的一切税,都可退还;如果在三年内输出,那末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其他一切税都可退还。大部分货物输出时,旧补助税的半数迄今依然保留。砂糖输入额,虽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额,但此种超过额,与烟草通常的超过额比较,是不足道的。
有些货物,因为是我国制造业者嫉妒的对象,所以禁止其输入,供国内消费。但若缴纳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落栈以待输出。但在这些货物输出时,所课的税是完全不退还的。我们的制造业者,对于这种受限制的输入,似乎亦不愿加以奖励;他们害怕屯栈的货物会被偷运出一部分,来和他们自己的货物竞争。只在这样的限制下才可输入丝精制品、法国亚麻布与上等细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
我们甚至不愿作法国货物的贩运者。法国被视为我国的敌人。我们与其让他们利用我们作媒介而获取利润,无宁放弃我们自己的利润。在一切法国货物输出时,不仅旧补助税的一半不退还,即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也不退还。
根据旧补助税附则第四条,一切葡萄酒在输出时所准许退还的税,比输入时所缴纳的税的一半还要大。立法者当时的目的,似乎是要特别奖励葡萄酒运送业。与旧补助税同时征课或稍后征课的一些其他税,如所谓附加税,新补助税,三分之一补助税及三分之二补助税,1692年关税,葡萄酒检验税,都允许在输出时全部退还。但这一切税,除了附加税与1692年关税,都在输入时以现金缴纳;如此巨大金额的利息,所费不赀,所以此种货物的运送贸易没有希望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贸易。所以,所谓葡萄酒关税,只有一部分,在输出时退还,而法国葡萄酒输入每大桶所课二十五镑的税,即1745年、1763年和1778年征课的关税,输出时均不退还。1779年和1781年对于一切货物输入所附加的那两种百分之五的关税,在一切其他货物输出时都允许全部退还,所以,在葡萄酒输出时,亦允许其全部退还。1780年特别课加在葡萄酒上的最后关税,亦允许全部退还。因为保留的关税多而且重,所以,上述恩典也许不能使一大桶葡萄酒输出。这种规定,除了我国北美殖民地以外,对一切依法准许输出的地方都适用。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名为贸易奖励法,使英国有了以欧洲一切产物或制造品供给殖民地的独占权,葡萄酒亦包括在内。但在海岸线是那么长的我国北美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国统治权是那么微弱,而居民最初被允许以自己的船只,把政府的未列举商品运往欧洲各地,后来被允许运往菲尼斯特雷角以南欧洲各国,上述独占权,不可能大受人尊重,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也许都有方法,从运往的国家,运回一些货物。不过,他们要从出产葡萄酒的地方,输入欧洲的葡萄酒,也许有些困难;他们要从葡萄酒课税繁重,其大部分又不能在输出时退还的大不列颠,输入欧洲葡萄酒,也有些困难。但美洲与西印度群岛,既得与马迪拉岛自由交换各种未列举商品,马迪拉的葡萄酒,不是欧洲产物,便可直接输入美洲与西印度群岛了。1755年战争开始时,我国军官在我国各殖民地所发现的对马迪拉葡萄酒的普遍的嗜好,也许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养成的。这种嗜好,后来由这些军官带回到祖国,在那时以前,此种葡萄酒在祖国还不大流行。战事完结以后,在1763年(依乔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号第十二条),除了法国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许在输出到殖民地时,退还所缴纳的三镑十先令以外的税——国民的偏见,不允许奖励法国葡萄酒的贸易与消费。但是,上述恩典的敕赐和我国北美殖民地的叛变这两者相隔的时间,似乎过于短促,以致那些国家的风习,不可能产生显著的变化。
就法国葡萄酒以外的一切葡萄酒的退税说,殖民地由这法令所受实惠,比其他各国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货物的退税说,殖民地所受实惠却是小得多。在大部分货物输出到其他各国时,旧补助税得退还一半。但这项法令却规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细棉布外,一切欧洲或东印度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输出到殖民地时,旧补助税丝毫也不得退还。
退税制度的设立,也许原来就是为了要奖励运送贸易。运送船舶的运费,常由外国人以货币支付,因此运送贸易被认为特别能给国家带回金银。运送贸易,虽不应受特殊的奖励,而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此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很合理。这样的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运送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没有输入税时自会流入这种贸易的资本,只不过使输入税不至于完全排斥此种贸易。我们虽不应特别奖励运送贸易,却亦不应加以妨害,我们应该象对待其他各种行业一样,听其自由。这种贸易,对于那一部分既不能投在本国农业,亦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亦不能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必然提供了一个出路。
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此种退税而受损,而且将因此种退税而得利,因为在退税时,得保留一部分关税。如果全部关税都被保留,那末纳税的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不能输出,因而亦不能输入。这样,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关税,便无从收到了。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课在本国产物或外国产物上的关税,即使在输出时全部退回,退税亦是合理。诚然,在这场合,国产税的收入,稍受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则受大得多的损失;但多少要受这种课税的扰乱的产业的自然均衡,即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却将因这种规定而更趋于均衡。
但上述理由仅证明,在输出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并不证明在输出货物到我国商人、制造业者享有独占权的地方时退税是合理的。例如,在欧洲货物输出到我国美洲殖民地时退税,并不能使输出额大于无退税制度时的输出额。因为我国商人、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独占权,所以,即使保留全税额,未必会增加运到那里去的输出额。所以,在这场合,退税常是国产税及关税收入的纯损失,决不能改变贸易状态,决不能扩大贸易。至于在什么程度上,这种退税可认为是对我国殖民地产业的适当奖励,或者说,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他们免去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赋税,才有利于母国,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时,加以论述。
但必须指出,只在输出品真正输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输入我国的时候,退税制度才会带来益处。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就往往被人滥用,并产生了许多既有害于收入而同样有害于公正商人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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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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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国某些产业的产品,常常有人请求输出奖励金,而政府有时也发给输出奖励金。据说,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赖有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据说,输出量因此增大,而贸易差额亦变得更有利于我国。在外国市场上,我们不能象在国内市场那样,给我们工人以独占权。对外国人,我们不能象对本国人那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生产的货物。于是,想出了第二个最好办法,即付钱给外国人购买。这个以贸易差额富国富民的办法,乃是重商学说所提倡的。
有人认为,奖励金只应该发给那些无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商业部门。但无论什么商业部门,如果商人售货所得价格,可以偿还此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那末即使没有奖励金,亦必能继续经营。这样的商业部门,与其他在无奖励金状态下经营的各商业部门,明显地处在同等地位,所以,这样的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正象其他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一样。只有商人售货价格不足补还其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商业,或售货价格不足抵偿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才需要奖励金。奖励金发给的目的,在于补偿此损失,奖励它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认为开支大于收益的商业,就是说,每经营一次,投下的资本即亏蚀一部分,而一切其他商业如都具有这样的性质,那末全国资本不久就会破灭无存。
应该指出,靠奖励金经营的商业,只是能在两国间长期经营下去而一国老是亏本(即货物售价少于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但是,如果没有奖励金来补还商人货物售价上的损失,他自身的利害关系,不久也会使他改变资本用途,或寻找其他能以货物售价偿还货物上市所用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行业。象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其他各种办法的结果一样,发给奖励金的结果,只不过迫使一国商业,不向自然方面发展,而向大大不利的方面发展。
有一个聪明而见闻广博的作者,在他的谷物贸易论文集里,很明白地说,自从谷物输出奖励金第一次设置以来,输出谷物的价格,依一般价格计算,超过输入谷物的价格,而依非常高的价格计算,则其超过额,大大超过这期间付出的奖励金的总额。他认为,按照重商主义的正确原理,这是明明白白地证明,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有利于国家。因为输出价值是这样超过了输入价值,以致除了补还国家奖励输出所花费的全部特别费用,还大有剩余。他不知道,这种特别费用,换言之,这种奖励金,仅是社会为输出谷物而实际上所花费的极小部分。农业家用来栽种谷物的资本,亦须同样加以考虑。如果谷物在外国市场上所售的价格,不够补偿这种奖励金和这个资本以及这个资本的普通利润,则其差额,便是社会的损失,就是说,国民资财减少了那么多。但是,被认为必须发给奖励金的理由,正是谷物在外国市场上的售价不够作上述那样的补还。
据说,自从奖励金设置以来,谷物的平均价格已显著下落。我曾竭力说明,在前世纪末叶,谷物平均价格稍稍跌落,而且在现世纪最初六十四年间,仍继续跌落。如果这种事实真如我所确信的那样真实,那就没有奖励金也必然会发生这种结果,而其发生,不可能是奖励金的结果。法国不仅无奖励金,而且在1764年以前,一般禁止谷物输出,但法国谷物的平均价格,和英国同样降低了。所以,谷物平均价格的这种逐渐的降低,也许既不能归因于这一种条例,亦不能归因于那一种条例,而归根结底应归因于银的真实价值的逐渐的不知不觉的上升,我曾在本书第一篇竭力说明,在现世纪中,欧洲一般市场上,都发生了银的价值逐渐上升这个现象。看来奖励金不可能是谷物价格降低的助因。
已经说过,由于奖励金在丰年引起异常的输出,所以它一定会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价格,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但这就是奖励金制度倡导者公然标榜的目标。在歉岁,奖励金虽大都停止,但它在丰年所引起的大输出,必定会或多或少地使一年的丰收不能救济另一年的不足。所以,无论年岁丰歉,奖励金必然有助于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其略高于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货币价格。
在现有耕作状态下,奖励金必然有这种趋势,我想有理性的人,对此是不会有异议的。但许多人却认为,奖励金有助于奖励耕作,而奖励的方法有二。他们以为,第一,奖励金给农业家的谷物开辟了一个更广大的外国市场,所以有助于增加谷物的需求,因而奖励谷物的生产;第二,奖励金使农业家得到的价格,比他们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耕作情况,所可希望的价格好,所以有助于奖励耕作。他们以为,这种双重的奖励,在一个长久的时期内,必定会大大增进谷物的生产,以致在这时期末尾的实际耕作情况下,国内市场上谷价可能降落的程度,远远大于奖励金所能提高的程度。
对于这种意见,我的答覆如下。由奖励金引起的外国市场的推广,必定在各年间牺牲了国内市场,因为靠奖励输出,没有奖励金就不会输出的谷物,在无奖励金的情况下,定可留在国内市场上,以增加消费而减低谷物的价格。应该指出,谷物奖励金,象一切其他输出奖励金一样,以两种不同的税课在人民身上。第一,为支付奖励金,人民必须纳税;第二,由于国内市场上这商品价格提高而产生的税,必须由人民大众缴纳,因为人民大众都是谷物购买者。所以,就这商品说,第二种税,比第一种税重得多。让我们假定,逐年平均计算,每输出一夸特小麦给奖励金五先令,只使国内市场上这商品的价格,比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收获状态所应有的价格,每蒲式耳高六便士,即每夸特高四先令。即使按照这个很适中的假设,人民大众,除了须担负每夸特小麦输出奖励金五先令以外,他们每消费一夸特,还须多支付四先令的代价。但根据上述那位见闻广博的谷物贸易论文作者所述,输出的谷物与国内消费的简物的比例,平均计算不超过一对三十一的比例。所以,如果他们抽纳的第一种税为五先令,他们所缴纳的第二种税一定是六镑四先令。把这样苛重的税课在第一生活必需品上,必然会减少劳苦贫民的生活品,或必然会导致货币工资按照生活品货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就前者说,必然会减低劳苦贫民抚养子女、教育子女的能力,因而会抑制国内人口的增长。就后者说,必然会减低雇主雇用贫民的能力,使他们所雇用的人数,少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因而必然会压抑国内产业。这样,奖励金所引起的谷物的异常输出,不仅会按照扩大国外市场与国外消费的比例,减少国内市场与国内消费,而且由于压抑国内人口与产业,最后必倾向于阻抑国内市场使其不能逐渐扩大,所以,归根到底,与其说它会扩大谷物的整个市场与整个消费量,无宁说它会缩小谷物的整个市场与整个消费量。
又有人说,谷物货币价格的这种提高,使这商品更有利于农业家,所以必然会鼓励这商品的生产。
关于这种意见,我的答复如下。如果发给奖励金的结果,使谷物的真实价格提高,换言之,使农业家能以同量谷物,按照当地劳动者维持生活的方式,不论是大方地、适中地或是省俭地维持更多的劳动者,情形可能真是如此。但奖励金显然决不会有这种结果,任何人为制度也决不会有这种结果。奖励金只对谷物的名义价格有很大影响,但对谷物的真实价格,却没有大影响。这种制度课在人民大众身上的赋税,对缴纳者是苛重的负担,但对收受者则利益极小。奖励金的真实效果,与其说是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无宁说是压低银的真实价值,换句话说,使等量的银,不仅只交换较小量的谷物,而且交换较小量的其他一切国产商品,因为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着其他一切商品的货币价格。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着劳动的货币价格。劳动的货币价格,必须经常使劳动者能够购买一定数量的谷物,够他大方地、适中地或省俭地维持他们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而社会的进步、退步或停滞等情况,使劳动者的雇主不得不按照大方地、适中地或省俭地生活方式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一切其他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在改良的任何阶段中,这一切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一定会和谷物的货币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虽然这种比例,因改良阶段不同而不同。例如牧草,干草,家畜肉,马,马粮,因而内陆运输以及大部分国内贸易,其货币价格,都受谷物货币价格的支配。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了一切其他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于是支配了几乎一切制造业原料的货币价格。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了劳动的货币价格,于是支配了制造技巧和勤劳的货币价格。由于它支配着这二者,所以它也支配着完全制造品的货币价格。劳动的货币价格,一切土地生产物或劳动生产物的货币价格,都必然按照谷物货币价格的升降比例而升降。
所以,发给奖励金的结果,虽可使农业家售卖谷物的价格,由每蒲式耳三先令六使士腾至四先令,并对地主缴纳和其生产物抬高的货币价格相称的货币地租,但谷物价格这样抬高的结果,现在四先令所可购得的任何种类国产商品,并不比以前三先令六便士所可购得的多,而农业家与地主的境遇,都不能由于此种价格变更而有多大改进。农业家的耕作,不会有很大的进步;地主的生活,不会有很大的改善。这样抬高的谷物价格,虽可在购买外国商品时,给他们以些微利益,但在购买国产商品时,便一点利益也没有。然而,农业家的费用,就几乎全部用于购买国产商品,甚至地主的费用,亦有大部分用于购买国产商品。
由于矿山丰饶而产生的银价低落,对大部分商业世界产生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影响,所以对个别国家,不是什么重要的事体。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货币价格的腾贵,虽不能使受者实际上更富裕,却也不能使受者实际上更贫乏。金银器皿的价格,实际上比从前低廉,但其他一切物品的真实价值,却和从前完全一样。
假若银价的跌落,是个别国家的特殊情况或政治制度的结果,这虽仅在一国发生,却成为极重要的事体。这种事体,决不会使任何人实际上更富裕,却会使一切人实际上更贫乏。一切商品货币价格的腾贵(这场合是该国所特有的现象)就会多少阻抑国内各种产业,因而使外国国民在出售几乎一切种类货物所索取的银量,小于该国工人所能出售的银量,不仅在国外市场上,而且在国内市场上,都比该国售价低。
西班牙和葡萄牙特富金银矿山,所以能够以金银分配给欧洲其他国家。因此,这两种金属,在西班牙和葡萄牙自应略为低廉,而在欧洲其他各国则略为昂贵。但其差额,不应大于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于金银体积小价值大,运输费不成为大问题;至于保险费,亦必与任何其他等值货物的保险费相同。所以,这两国如果不通过政治制度,加剧这种特殊情况的不利,那末他们由这种特殊情况而蒙受的苦痛,一定是很小的。
对于金银输出,西班牙课以赋税,而葡萄牙则加以禁止,以致输出须负担走私费用,使这两种金属在他国的价值高于西葡二国的部分,等于秘密输出的全部费用。譬如以堤坝堵住河流,坝内一经充满了水,水必越过坝头外流,好象没有堤坝一样。禁止金银输出,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禁止金银输出,不能在本国保留本国所能使用的程度以上的金银量。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限制了这一国在铸币上,在金银器皿上,在镀金上,在金银装饰品上,所可使用的金银量。如果它取得了这个数量,就如堤坝满了以后流入的全部水流,都必外溢。这样,西葡二国,虽限制金银输出,但每年从西葡二国输出的金银,几乎等于其每年输入的金银。但是,正如坝内的水必比坝外的水深,由于这种限制而保留在西葡二国内的金银量,和它们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相比,必大于其他各国的金银量。坝头愈高愈强,则坝内坝外水的深度的差必然愈大。所以,课税愈高,禁令所立的刑罚愈严峻,警察执行法律愈严密,则西葡二国金银对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持的比例,与其他各国这种比例相比,差额亦必愈大。因此,据说,差额是很大的;在西葡二国,家家常可看到许许多多金银器皿,而看不到按他国标准和此种奢华相配称的其他东西。贵金属这样的过剩,必然使金银低廉,或者说,必然使一切商品昂贵,这就阻害了西葡二国的农业与制造业,使外国能以比它们国内生产或制造所费的更小的金银量,供给它们以许多种类原生产物,和几乎一切种类制造品。课税及禁止,在两个不同方面起作用。不仅大大减低西葡二国贵金属的价值,而且由于保留不应保留的一定数量金银,致使其他各国贵金属的价值,略高于原来的价值,从而,使其他各国与西葡二国通商,得享受双重利益。要是把水门开放,那末坝内的水立刻减少,坝外的水业刻增加,坝内外不久就会相等。同样,要是撤除此种课税与禁令,潍末西葡二国的金银量就会大减,其他各国的金银量就会稍增,此等金属的价值,即对土地劳动年产物的比例,不久就会在一切国家间相等或几乎相等。西葡二国,由金银这样的输出而可能招受的损失,全然是名义上的、想象上的。它们货物的名义价值,它们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名义价值,将跌落,将以比从前小的金银量代表,但其真实价值将和从前相同,所能维持、所能支配和所能雇用的劳动量,亦将和从前相同。它们货物的名义价值将跌落,所余金银的真实价值将腾贵,于是和往昔为通商为流通而使用的较大金银量比较,现今的数量虽较小,但所能达到的目的,则与往昔无二致。流往外国的金银,决非无所谓地流往外国,那必然会带回等价值的各种物品。这些货物,又决不是全然供不生产的游惰者消费的奢侈品和消耗品。游惰者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既不能由于这种异常的金银输出而增加,其消费亦不能由此而大增。所以,由此带回来的货物,也许有大部分,至少也有一部分是材料、工具、食料,可用以雇用勤劳人民和维持勤劳人民。勤劳人民,必能再生产他们所消费的全部价值并带来利润。这样,社会死资财的一部分就变为活资财,因此能推动比从前更大量的产业。它们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马上就会增加一点,再过几年,便会大大增加。它们产业现令所受最苛重的一个负担,这样就除去了。
西葡二国不合理政策所起的作用如是,谷物输出奖励金所起的作用必亦如是。不论耕作的实际状态是怎样,谷物输出奖励金总会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价格略高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并使外国市场上的谷物价格略低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因为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多少支配一切其他商品的平均货币价格,所以,此等奖励金又会大大减低国内白银的价值,稍稍提高外国白银的价值。这种奖励金,使外国人,尤其是荷兰人,不但能以比无奖励金时他们所出的更廉的价格,而且能以比有奖励金时我们自己所出的更廉的价格,吃到我国的谷物;一位卓越的权威作者马太·德克尔先生,曾明确指出这一点。这种奖励金,使我们的工人,不能象在无奖励金时那样,为小量的白银而提供他们的货物,却使荷兰人能以较小量的白银而提供他们的货物。这样,就使我国制造品,无论在何处,都比无奖励金时稍稍昂贵,并使他们的制造品,无论在何处,都比无奖金时稍稍低廉,因而,使他们的产业,能享受双重的利益。
因为这种奖励金,在国内市场上所提高的,与其说是我国谷物的真实价格,无宁说是我国谷物的名义价格,所增加的,与其说是一定量谷物所能维持和所雇用的劳动量,无宁说是这一定量谷物所能交换的白银量,所以,必然阻害我国制造业,而对我国农业家或乡绅又无大的利益。诚然,这两者都会因此而有较多的货币收入,要使他们大部分相信那对他们并无很大利益,也许有点困难;但是,如果货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食料量和各种国产商品量都减少了。那末,由此而得的利益,也就不过是名义上、想象上的利益了。
在整个国家中,受这种奖励金的实际利益的,或者说,能受这种奖励金的实际利益的,也许只有一种人,即谷物商人或谷物输出者和谷物输入者。奖励金必然使丰年谷物输出量大于无奖励金的场合;而且,由于它使今年的丰收不能救济明年的不足,它必然使歉岁谷物输入量大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在丰年歉岁,它都增加谷物商人的业务。但在歉岁,这种奖励金,就不但使他能输入比无奖励金时(即在今年丰收可多少救济明年不足时)所能输入的更多谷物,而且能以较好的价格出售谷物,因而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所以,我说,最热烈赞成继续发给此种奖励金的,就是这一种人。
我们的乡绅,在对外国谷物的输入课以重税(那在一般丰年便等于禁止),和对本国谷物的输出给与奖励金时,似乎是在仿效我们制造业者的行为。使用前一种方法,他们取得了国内市场独占权;使用后一种方法,他们企图防止国内市场积存谷物过多。总之,他们使用这两种方法,企图提高他们商品的真实价值。在这一点上,他们和制造业者所采取的方法,是一样的。制造业者亦曾同样采取这两种方法,来提高许多种制造品的真实价值。但他们也许没注意到,谷物和其他各种货物间有着巨大的根本的差别。以独占国内市场的方法,或以奖励输出的方法,使毛织物以比无独占权和无奖励金时更好的价格出售,那是可能的,因为使用这些方法,不但提高了此等货物的名义价格,而且提高了此等货物的真实价格。使此等货物等于较大的劳动量与生活品量,就不仅增加了此等制造业者的名义利润、名义财富与名义收入,而且增加了他们的真实利润、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这样他们就能够过较优裕的生活,或在此等制造业上,雇用较大的劳动量。这实际上就是奖励此等制造业者,使他们制造业所雇用的国内劳动者比无此制度时所能雇用的多。但这种制度如果应用到谷物,那所提高的就只是谷物的名义价值,不是谷物的真实价值。这样做,不能增加农业家的真实财富或真实收入,亦不能增加乡绅的真实财富或真实收入。也不能奖励谷物的耕种,因为不能使谷物能够养活和能够雇用更多的耕种谷物的劳动者。按照事物的本质,谷物有一定的真实价值,不能随货币价格改变而改变。输出奖励金,国内市场独占,都不能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最自由的竞争,亦不能使它低减。就全世界说,谷物的真实价值,等于它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就个别地方说,谷物的真实价值,等于谷物按照当地维持劳动者生活的一般方式,即大方地、省检地或适中地维持其生活的方式,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毛织物和麻织物不是支配性的商品,一切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并非最后要由毛织物和麻织物的价值来衡量、来决定。谷物却不然。一切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最后都要由各自平均货币价格对谷物平均货币价格所持的比例来衡量、来决定。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虽有时会一世纪和一世纪不同,但其真实价值却不随此种变动而变动。随这种变动而变动的,只是白银的真实价值。
任何国产商品输出奖励金,都不免惹人反对。第一,对重商主义一切办法,一般都可提出反对,因为这些办法,违反自然趋势,迫使国内一部分产业,流入较少利益的用途。第二,国产商品输出奖励金办法,特别要惹人反对,因为它不仅迫使国内一部分产业,流入较少利益的用途,而且迫使流入实际不利的用途。无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生意,必然是一种亏损生意。谷物输出奖励金,还要在以下方面惹人反对:它无论从哪一点说,都不能促进它所要促进的那种商品的生产。在乡绅们要求设置此种奖励金时,虽然是模仿商人和制造业者,但商人和制造业者完全理解他们的利害关系,其行动通常受这种理解的指导,乡绅们却没有此种完全的理解。他们给国家收入加上了一个极大的耗费,给人民大众加上了一个极重的赋税,但他们自己的商品,却没因此显著地增加其真实价值。而且由于银的真实价值因此稍稍减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家的一般产业,因为土地改良程度,必然取决于国家的一般产业;所以他们没有促进他们土地的改良,反而或多或少地妨碍土地的改良。
有人这样想,为奖励一种商品的生产,生产奖励金的作用,比输出奖励金更为直接。此外只须对人民课一种赋税,就是说,人民只须缴纳一种用以支付奖励金的税。生产奖励金,不但不会提高达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而且有减低的倾向。所以,他们不会因此而缴纳第二种税,而他们所缴纳的第一种税,亦将因此至少可得一部分的补还。可是,生产奖励金,是不常发给的。重商主义所确立的偏见,使我们相信,国民财富直接得自生产的少,直接得自输出的多。输出被看作更直接的带回货币的方法,因此更受欢迎。又有人说,依照经验,生产奖励金,比输出奖励金更易产生欺诈行为。这种说法,真确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但输出奖励金,往往被滥用来搞许多欺诈行为,却是大家都知道的。但这一切方策的发明者即商人与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他们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不积存过多。生产奖励金有时会惹起这种情况,而输出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送往外国,这样国内残留的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所以能切实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在重商主义各种方策中,输出奖励金便成为他们最爱好的一种了。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却仍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但是,谷物奖励金要是真的降低了谷物的货币价格,其作用必大不相同。
可是在特定场合,亦曾发给了类似生产奖励金的奖励金。鰽白鱼业及鲸鱼业所得的按渔船吨数计算的奖励金,或可视为具有此种性质的奖励金。据说,这种奖励金。使此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比无此等奖励金时低廉。从别方面看来,我们又必须承认,其结果与输出奖励金的结果相同。有了这种奖励金,国内一部分资本,就被用来使这种货物上市,但其价格却不能补偿其费用,并且不能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
此等渔业的吨数奖励金,虽无补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但由于可增加船舶及水手数目,所以,可被认为有助于国防,也许可以说,用这种奖励金来维持国防,比如象维持常备陆军那样维持一个庞大的常备海军(如果我可以使用这名词),其所需费用,有时也许要小得多。
但虽有这种辩护,下述各点却使我相信,议会至少在批准发给这些奖励金中的一种时大大地受骗了。
第一,鰽白色渔船奖励金似乎太大了。
从1771年冬季渔汛开始直到1781年冬季渔汛完毕,鰽白鱼渔船的吨数奖励金,为每吨三十先令。在这十一年内,苏格兰鰽白鱼渔船捕捞的鰽白鱼总数为三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七桶,在海上捕获即行腌存的鰽白鱼,称为海条。但要运到市场去售卖,须再加上一定数量的盐加以包装,使成为商用鰽白鱼。在这场合,三桶海条,往往改装为商用鰽白鱼二桶。所以,在这十一年间,所获商用鰽白鱼,计有二十五万二千二百三十一又三分之一桶。在这十一年间,付出的吨数奖励金,总计十五万五千四百六十三镑十一先令,即海条每桶得八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商用鰽白鱼每桶得十二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
腌鰽白鱼时所用的盐,有时是苏格兰产,有时是外国产,但都可免纳一切国产税交给腌鱼业。但苏格兰盐每蒲式耳,现今须纳国产税一先令六便士,外国盐每蒲式耳须纳十先令。据说,鰽白鱼每桶须用外国盐大约一又四分之一蒲式耳。若用苏格兰盐,平均须二蒲式耳。如果鰽白鱼是供输出的,那就完全免纳盐税。如果是供国内消费的,那就无论所用的是外国盐还是苏格兰盐,每桶只纳一先令。这是苏格兰往昔对一蒲式耳盐所课的税,鰽白鱼一桶所需用的盐,即根据最低的估计,亦需要一蒲式耳。我们知道,在苏格兰,外国盐通常只用以鰽鱼。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输入的外国盐,共计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七十四蒲式耳,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苏格兰盐交给腌鱼业的数量,却不过十六万八千二百二十六蒲式耳,每蒲式耳仅五十六磅。由此可见,渔业所用的盐,主要是外国盐。此外,每桶鰽白鱼输出,给付奖励金二先令人便士。渔船捕获的鰽白鱼,又有三分之二以上是输出的。所以,综合这一切来计算,你就会知道,在这十一年间,渔船捕获鰽白鱼一桶,若以苏格兰盐腌存,则在输出时,所费于政府的,计十七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所费于政府的,计十四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若以外国盐腌存,则在输出时,所费于政府的,计一镑七先令五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所费于政府的,计一镑三先令九又四分之三便士。良好商用鰽白鱼一桶的价格,最低十七先令或十八先令,最高二十四先令或二十五先令,平均约为一几尼。
第二,鰽白鱼业的奖励金是一种吨数奖励金,按照捕鱼船的载重量发给,不按照它勤惰与成败发给。我恐怕有许多开出去的船舶,不以捕鱼为目的,而以捕奖励金为唯一目的。1759年,奖励金为每吨五十先令,但苏格兰全部渔船所获,却不过海条四桶。在这一年,海条每桶,单就奖励金一项说,政府就费去一百一十三镑十五先令,而商用鰽白鱼每桶,则所费为一百五十九镑七先令六便士。
第三,有吨数奖励金的鰽白鱼业,往往用载重二十吨至八十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捕鱼法,也许是从荷兰学来的,是适宜于荷兰情况而不怎么适宜于苏格兰情况的。荷兰陆地,与鰽白鱼大批伏处的海,相距很远;所以,经营这种渔业非使用甲板船不可,甲板船可携带充足的水与食料,以备远海的航行。但苏格兰的赫布里迪兹群岛或西部群岛,设得兰群岛,以及北部海岸与西北部海岸,总之,经营鰽白鱼业的主要地区,却到处都是海湾,伸入陆地,当地把海湾称为海湖。此等海湖,乃是鰽白鱼来游此海时所群集的地方。由于此种鰽白鱼(我相信,还有许多种其他的鱼)来游的时期,很不一定,所以小舟渔业,看来最适宜于苏格兰的特殊情况。这样,渔人一经捕得鰽白鱼,即可运上岸来腌存或生食。每吨三十先令奖励金,固可给大船渔业以大奖励,但必然会阻害小舟渔业。小舟渔业没得此种奖励金,不能与大舟渔业在同样的条件下,以腌鱼提供市场。以此之故,在未有大舟渔业以前很可观的小舟渔业,据说从前曾雇用不少海员,但现今却几乎全然凋落了。关于此种在今日已经十分凋零而且无人过问的小舟渔业,以前究竟具有什么规模,我必须承认,我不能说出何等十分正确的话。由于小舟渔业没得到什么奖励,所以关税吏和盐税官都不曾记下什么记录。
第四,苏格兰有许多地方,在一年内一定季节,鰽白鱼成为普通人民相当大的一部分食品。可使国内市场上鰽白鱼价格跌落的奖励金,对于境遇不优裕的大多数我国同胞,也许是一个很大的救济。但大鰽白鱼渔船奖励金,决不能收到这样好的效果。最适宜于供应国内市场的小舟渔业,曾为它所破坏;每桶二先令八使士的附加输出奖励金,又使大渔船所捕鰽白鱼,有三分之二以上,输到外国去。在三、四十年之前,大渔船奖励金尚未设置,我相信,那时鰽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十六先令。十至十五年之前,小舟渔业尚未完全衰落,据说,那时鰽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十七先令至二十先令。在最近五年间,平均每桶为二十五先令。但这种高价,也许应归因于苏格兰沿海各地实际上缺少鰽白鱼。此外,我必须指出,与鰽白鱼同时卖掉的桶(那种桶价计算在上述各种价格内),自从美洲战事开始以来,已经涨价约一倍,即由大约三先令涨至大约六先令。我也必须指出,我所收集的往时价格的记载,并不是完全一致、首尾相符的。有一个很精明、很有经验的老人,曾对我说,五十多年以前,良好商用鰽白鱼一桶的普通价格为一几尼。我以为,直到现在,那还可以看作是平均价格。但我相信,这一切记载都认为,国内市场上鰽白鱼的价格,并未由于大渔船奖励金而降低。
也许有人认为,此等渔业家,在领受此等丰厚奖励金以后,如果仍以往时通常出售的价格或高些的价格,售卖他们的商品,他们可得到很大的利润。就某些人说,情况可能如此。但一般说来,我却有理由相信,情况决非如此。这种奖励金的通常意义,是在奖励轻率的企业家,使冒险经营他们所不了解的事业,但政府发给的非常丰厚的奖励金总抵补不了他们由于怠惰无智而引起的损失。1750年,根据第一次以每吨三十先令奖励鰽白鱼渔业的法令(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二十四号法令),又敕立了一个合股公司,资本五十万镑,纳资人(除了其他各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数奖励金,如每桶二先令六便士的输出奖励金,如盐税一律免纳)得在十四年间,每纳资一百镑,每年收取三镑,并由关税征收官,每半年支付半额。这家大公司的经理及理事都住在伦敦。但除这公司以外,又公布在国内各海港,设立资本总额不下一万镑的渔业公司为合法。这些比较小的渔业公司的经营,虽由经营者自行负责,盈亏归经营者自己承担,但同样可取得同一的年金以及各种奖励。大公司的资本不久就满额了,而在国内各海港,也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可是,虽有这一切大奖励,这一切公司,无论大的小的,几乎全失去了他们资本的全部或大部,现在,这种公司的痕迹,亦一点不见了,鰽白鱼渔业现今几乎全部由私人投机家经营。
如果某一种制造业确是国防所必需,那末靠邻国供给这种制造品,未必就是聪明的办法。如果这一种制造业非奖励即不能在国内维持,那末对其他一切产业部门课税,来维持这一种制造业,亦未必就是不合理的。对于英国制造的帆布及火药的输出奖励金,也许都可以根据这个原理来加以辩护。
对人民大众的产业课税,以支持个别制造业者的产业,很难说是合理的,但在人民大众都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样使用其全部收入的大繁荣时期,对于所爱好的制造业,颁给这样奖励金,也就象作别种无谓的花费一样,不足为怪。不论公的和私的花费,大富也许常常可作为大愚的辩解。但在普遍困难与穷困时期,还继续此种浪费,其谬误便非寻常可比了。
所谓奖励金,有时即是退税,因此不能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例如,输出精砂糖的奖励金,可说是对赤砂糖、黑砂糖所课赋税的退还。输出精丝制品的奖励金,可说是对生丝、捻丝输入税的退还。输出火药的奖励金,可说是对硫黄硝石输入税的退还。按照关税用语,只有那些输出时其货物形态和输入时相同的输出货物所得的津贴,才叫做退税。如果输入以后,其形态曾由某种制造业加以改变,以致名称随着改变,归入新的项目,则所发给的津贴叫做奖励金。
社会给予业务有专长的技术家与制造业者的奖金,也不能一概称为奖励金,奖金虽可奖励异常的技巧与技能,从而提高各行业中现有工人的竞争心,但不能使一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以过大的比例,流入任何一个行业。这种奖金不能破坏各行业间的均衡,却使各行业的作品尽可能达于完善。此外,奖金所费极轻,而奖励金所费极大。单就谷物奖励金说,社会每年所费的有时达三十万镑以上,
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正如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一样。但我们应时常注意事物的本质,不必重视名称。
顺便谈谈谷物贸易及谷物条例
世人对于规定谷物输出奖励金的法律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规则,都加以赞赏。我在未曾指出这种赞赏全是不当的以前,不能结束奖励金这一章 。关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与谷物贸易有关的英国主要法律的专门研究,可充分证明我的论点是正确的。这题目太重要了,所以技节话即使长些,也是正当的。
谷物商人的贸易,包含四个不同部门。这四个部门,虽有时全由一人经营,但按其性质,实是四种不同的独立的贸易: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第二,国内消费品输入商人的贸易;第三,供国外消费的国内生产物输出商人的贸易;第四,运送商人的贸易,即输入谷物以待输出。
第一,内地商人的利益,无论乍看起来是怎样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反,但实际上,甚至在大荒年,却是完全一致的。他的利益在于,按照真实歉收情况,把谷物价格提高到应有的程度,但若提高得超过这个限度,那就对他不利。价格的提高,阻碍消费,使一切人,尤其使下等阶级人民或多或少地节省食粮。假若提得太高,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消费,以致一季节的供给超过一季节的消费,直到下次收获物已经上市,上次收获物还有剩余,那末他的谷物,不仅会由于自然原因而损失很大部分,而且其剩余部分,将不得不以比数月前低廉得多的价格出售。但若提得不够高,那就不能产生阻碍消费的作用,结果一季节的供给,很可能不够一季节的消费,而他不仅会损失他一部分应得的利润,而且将使人民在一季节完毕之前,面临饥谨的可怕威胁,而不是遭受缺乏的困难。为人民的利益计,他们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费,应尽可能与一季节的供给,保持相应的比例。为内地商人的利益计,也要这样。他尽判断能力所及,按这比例,供给人民谷物,他售卖谷物的价格就可能最高,所得利润亦可能最大。收获情况如何,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售额如何,他是知道的。这种知识,使他能够多少正确地判定人民实际上所得的供给,和此比例相差多少。假定他只顾一己的利益,不顾民众的利益,那末为他自身打算,即在不足的年度,也一定要按照谨慎的船长有时待遇船员的办法待遇人民大众,即在他预见到粮食快要缺乏时,就叫他们减食。固然,有时船长顾虑太多,在实际没有必要的时候,亦叫他们减食,使他们感到困难。但这种困难,和他们有时因船长行为不谨慎而遭受的危难和灭亡比较起来,算不得一回事。同样,内地谷物商人由于贪婪过度,有时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荒歉季节所应有的程度,但人民由此种可有效地使他们避免季节未饥谨的行为所感受的困难,和他们因商人在季节初廉售而产生的季节末饥馍威胁比较起来,也算不得一回事。而谷物商人自身将因这种过度的贪婪而深受其害;这不仅因为这会使一般人憎厌他,而且他即使能够避免这种憎厌的影响,亦不能避免下述那一种困难,就是在季节末,在他手上必定会留有一定量谷物,如果下一季节是丰收的,这残留额的售价,必比他前此可能售卖的价格低得多。
如果一个大国的全部收获物,都由一大群商人占有,那末他们为利益计,也许会象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那样,为了要提高一部分存货的价格,便把存货的大部分毁坏或扔掉。但对谷物要确立这样广泛的独占,即使凭借法律的暴力,亦是不易办到的;而且,在法律准许贸易自由的地方,最不易为能买光大部分商品的少数大资本势力所垄断、所独占的商品,要算谷物。一国收获的全部谷物的价值太大了,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能扫数购买的;即使有扫数购买的能力,其生产方法,又将使此种购买,全然不能实现。在任何文明国家,谷物都是年消费额最大的商品。所以,一国劳动,每年用以生产谷物的部分,必大于每年用以生产任何其他物品的部分。在它第一次从土地上收获出来之后,它亦必在更多的所有者中间分配。这种所有者,决不能象许多独立制造者一样,集居在一个地方,却必然会散居在国内各处。此种最初所有者,或直接供给邻近地域的消费者,或直接供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供给此等消费者。内地谷物商人,包括农业家和格面师,其人数,必多于经营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而且由于散居各处,使他们绝不可能结成任何团体。因此,在歉岁,如果其中有一个商人,发觉他的谷物中有许多不能按时价在季节末售脱,他决不会想保持这个价格,使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失,而会立即减低此价格,希望在新收获出来之前,把他的谷物售去。支配一个商人行为的动机及利害关系,又将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们都根据他们所能作的判断,按照对季节丰歉最为适宜的价格,售出他们的谷物。
关于现世纪及前此二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与饥谨的情况,有些记载很可靠。谁要是细心研究此中经过,我相信,一定能够发现,粮食不足的情况,并非起因于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而是起因于真正的不足。这种不足有时在个别场合起因于战争的浪费,而在最大多数场合,却起因于年成的不好。也会发现,饥谨发生的原因,只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适当手段来克服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
在各部分都有自由通商和自由交通的广大产麦国内,最不好的年成也不会产生那么大的粮食不足,以致引起饥谨。若能节省使用,那末即使最歉收的年度,也可在比一般丰收年度略为紧缩的情况下,养活一样多的人数一年。最不好的年成,莫过干旱和淫雨。但由于麦可栽于高地,亦可栽于低地,即既可栽于潮湿土地,亦可栽于干燥土地,所以,有害于低地的淫雨,可有利于高地,有害于高地的干旱,又可有利于低地。虽然,在干旱与多雨的季节,收获都比气候顺适的季节少得多,但无论是干旱或是多雨,国内某一部分的所失,都可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部分的所得得到补偿。在产米国内,作物不仅需要极润湿的土壤,而且在稻的生长期内,有一段时间,还须浸在水里,所以,干旱的影响,可怕得多。然而,即使在这样的国家里,干旱亦不见得会那么普遍,以致必然引起饥谨,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饥懂就可避免。数年前,孟加拉的干旱,也许只会引起极大的粮食不足,而后来所以会转为饥谨,也许是因为东印度公司人员,曾以不适当的条例,不审慎的限制,加在米的贸易上面。
如果政府为要救济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苦,命令一切商人,以他们认为合理的价格售卖他们的谷物,其结果或是使他们不把谷物提供市场,以致在季节之初,即产生饥谨,或是(在他们以谷物提供市场的假设下)使人民能够迅速消费,因而鼓励人民迅速消费,以致在季节之末,必然产生饥谨。无限制无拘束的谷物贸易自由,既是防止饥懂痛苦的唯一有效方法,所以亦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因为真正粮食不足的痛苦,是不能除去而只能减轻的。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值得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需要这种保护,因为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歉岁,下级人民,往往把他们的困苦归因于谷物商人的贪婪。于是,谷物商人,成为他们憎恶和愤怒的目标。在这场合,谷物商人不但赚不到钱,而且常有完全破产的危险,而其仓库也有给民众暴力掠夺破坏的危险。但谷物商人团取大利润的时候,亦就是谷物价格昂贵的歉岁。他通常与一些农业家订约,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价格,供他一定量谷物。这个契约价格,是按照被认为适中合理的价格即按照普通或平均价格订定的。那在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普通约为小麦每夸特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每夸特的契约价格,亦以此为准。所以,谷物商人得在歉岁以普通价格购买并以高得多的价格售卖他谷物的大部分。这是一种异常的利润,但这种异常的利润,只够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立在平等地位,只够补偿他在其他场合,由此商品的易腐性或其价格意外变动的频繁性而产生的许多损失。这种事实,只要看看谷物生意投象其他生意有那么多发大财的机会,就会明白。他只能在歉岁获取大利润,但因此却引起人们的反感。因此,稍有品格及财产的人,多不愿加入此种行业。这种行业,于是听任那一群下流商人经营;在国内市场上,介在生产者及消费者中间的人,使几乎只有磨坊主,面包房主,制粉商,面粉经售人,以及若干困苦的小贩了。
欧洲往时的政策,对于这样有利于社会的行业不但不去消除人们对它的憎恶,似乎反视此种憎恶为正当而加以鼓励。
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号法令规定,凡购买谷物而想再拿出来售卖的人,应现为犯法的垄断者,初犯,处以二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再犯,处以六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三犯,处以头手枷刑,和期限长短由国王决定的监禁,并没收其全部动产。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往昔的政策,和英国昔时的政策简直一样。
我们的祖宗,似乎认为,人们向农民购买谷物,比向谷物商人购买便宜,因为他们害怕谷物商人除了他付给农民的代价外,还会要求异常的利润。所以,他们企图完全消灭他的行业。他们甚至企图尽可能防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任何中间人。他们对于所谓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经营的行业所加的许多限制,其意义即在于此。那时,没有特许状,证明他诚实公正,即不许经营此种行业。依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则非经三个治安推事认可,就无法取得此种特许状。但是,这样的限制,以后仍认为不够,所以依据伊丽莎白的一个法令,有权颁发此种特许状的,就只有一年开四次的法庭了。
欧洲古时的政策,企图照这样来管理农村最大的职业即农业,而管理的原则,则与管理都市最大职业即制造业的原则完全不同。这种政策,使农民除了消费者或他们谷物的直接经售者即谷商及谷物运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顾客,因而强迫他们不但要经营农民的职务,而且要经营谷物批发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职务。反之,在制造业方面,欧洲古时的政策,却在许多场合,禁止制造者兼营开店的生意,不许他们零售他们自己的商品。前一种法律的用意,是要促进国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说,使谷物趋于低廉,但人们也许不很了解这应如何进行。后一种法律的用意,却要促进特种人即店老板的利益,当时人们认为,这种人将为制造业者所连累而贱卖,如果允许制造业者零售,这种人的生意,就会破灭。
虽然当时允许制造业者开设店铺零售货物,但是制造业者决不会把货物卖得比一般店铺老板还便宜。不管投在店铺内的这一部分资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从制造业中抽取出来。为使他站在与他人同等的地位上经营他的业务,他这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店老板的利润,正如他那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制造业者的利润一样。例如,假设在他所居住的那一城市里,制造业资本及小卖业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百分之十,那末在制造者自行开店零售的场合,他在店铺中每售去一件货物,即须取得利润百分之二十。当他自工厂搬运货物至店铺时,他对货物所估的价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索取的批发价格。如果估得比这低,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便失去了一部分。当货物在他自己店铺内售去时,如果出售价格,低于其他店铺老板所售价格,那他的小卖业资本的利润,亦失去了一部分。在这场合,他对于同一件货物,虽似乎取得了加倍的利润,但因这种货物曾先后充作两个不同资本的一部分,所以,对于他投下的资本,他所取得的,其实只是单一利润。如果他所得利润比这少,他就是损失者,换言之,他所投下的全部资本,未得到与大部分邻人相同的利益。
不许制造业者经营的事,却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农业家来经营,就是说,以他的资本分投于两种不同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谷仓及干草场上,以供应市场上不时的需要,而以其余部分用来耕作土地。但他投于后一部分所得利润,既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所以,他没于前一部分所得利润,亦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实际用来经营谷物生意的资本,无论是属于被称为农业家的人,还是属于被称为谷物商人的人,都要有相同的利润,来补偿这样投资的资本所有者,并使他的职业能与其他职业立于同等地位,使他不致见异思迁。因此,被迫而兼营谷物商业的农业家,决不能把他的谷物卖得比任何其他谷物商人在自由竞争的场合不得不卖的价格,还要便宜。
以全部资本投在单一行业对商人有利,正如以全部劳动用在单一操作对劳动者有利一样。劳动者从此学得一种技巧,使他能以同样的两只手,完成比别人多得多的作业;同样,商人亦从此学得一种简便的买卖货物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资本,经营比别人多得多的业务。一般地说,劳动者能因此以低廉得多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而商人亦能因此以同样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货物,比资财和心思用在多种多样的货物上时低廉得多。大部分制造业者,都不能象处处留神的活跃的小买卖商人——他们的唯一业务是整批地购买货物、再零星地售卖货物——以那么低廉的价格,零售他们自己的货物。大部分农业家,更不能象处处留神的活跃的谷物商人——他们的唯一业务是整批地购买货物贮存大谷仓内、再零星地售卖出去——以那么低廉的价格,把他们自己的谷物,零售给离他们四、五哩的都市居民。
禁止制造者兼营小卖业的法律,企图强使资本用途的这种划分发展得比原来更快些。强迫农业家兼营谷物商业务的法律,却妨碍这种划分的进行。这两种法律,显然都侵犯了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正当的;因为不正当,所以都是失策的。为了任何社会的利益,这一类事情,都是不应强制,也不应妨碍的。以劳动或资本兼营无经营必要的行业的人,决不会以比他的邻人更贱的价格售卖货物,从而伤害其邻人。他也许会伤害他自己,事实上大都会伤害他自己。谚语说,兼营一切事业的不富。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应各自的利益。人民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但在这二种法律中,最有害的,却是强迫农民兼营谷物商业的法律。
这项法律,不仅妨碍了大大有利于社会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同样妨碍了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强使农业家不专营一业而兼营二业,即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作二部分,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业上,但若他的全部农作物,一经收获,他即可自由卖给谷物商人,他全部资本就会立即回到土地,用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佣工,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如果强迫他零售他自己的谷物,他就不得不把资本一大部分,常保留在他的谷仓及干草场中,再不能象无此种法律时候那样,以全部资本用于耕作土地。所以,此种法律,必然妨碍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价低廉,而且能减少谷物生产,因而提高谷物价格。
除了农业家的业务,最有助于谷物栽种事业的,就是有适当保护及奖励的谷物商人的业务,象批发商人的业务有助于制造业者的业务一样,谷物商人的业务有助于农业家的业务。
批发商人,给制造者提供现成的市场,其货物一经制成,即被他们买去,有时,在货物未经制成以前,即预先给付货物的价格,所以,使制造业者能够把他的全部资本,甚或比起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在制造业上,使他所制成的货物,比把货物卖给宜接消费者及零售商人的场合多得多。此外,批发商人的资本,一般是够补偿许多制造业者的资本,所以他和他们间的这种来往,使得一个大资本所有者,为着利害关系,愿意支持许多小资本所有者,并在他们遭受有破产危险的损失与不幸时,给他们以援助。
农业家和谷物商人间同一种类的来往,若能普遍地建立起来,则所带来的结果,亦必同样有利于农业家。农业家因此能以其全部资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在耕作事业上。他们这种职业,比任何其他职业都容易遭受各种意外,但有了这种来往,那就无论在哪一种意外中,他们都可发现,他们的寻常顾客,即富裕的谷物商人,愿意支持他们,而且能够支持他们。这样,他们就不必象现在那样,一味依赖地主的宽容及地主管家的慈悲。如能(那恐怕是不可能的)立即把此种来往普遍地建立起来;如能立即把全部农业资本,从其他一切不相宜的用途,移归相宜的用途,即土地耕作事业;如在必要时,为支持扶助这个大资本的作用,能立即供给另一个几乎同样大的资本,那末,仅仅这种事态的变更,对国内全部土地,将产生如何巨大、如何广泛和如何急剧的改良,那就很难想象了。
所以,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尽量禁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中间人存在,就是企图消灭一种有利的贸易。这种贸易,要是自由进行,不仅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预防这灾祸的最好方法。除了农业家的业务,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便是谷物商人的业务了。
这法律的严峻,赖后来几个法规而和缓了不少。这些法规,先后允许在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时,可围购谷物。最后,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一夸特时(其他谷物价格以此为准),凡不是垄断者,即不是购买谷物后在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售卖,都被认为合法。内地谷物商人所曾享受过的贸易自由,总算依据这项法令而完全取得了。
乔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几乎废止了其他一切取缔囤积及垄断的古代法令,但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设的限制,未曾撤废,因此继续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两个极不合理的世俗偏见。
一、这个法令认为,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亦相应涨价,则囤积谷物,很可能有害于人民。但据我们上面所说,似乎很明显,价格无论怎样,内地谷物商人的囤积,不致有害于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虽可视为很高的价格,但在歉岁,这是在刚刚收获以后常有的价格,那时,新收获物还不能卖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无智识的人,亦不会认为,新收获物的任何部分,会被囤积以妨害人民。
二、这个法令认为,在一定价格下,谷物最易为人所垄断,即最易为人所囤积,不久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以致妨害民众。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场或在某一市场,尽量收购谷物,以备不久在同一市场内再出售,那一定因为依他判断,这市场不能全季都有象那时候那么丰足的供给,不久即将涨价。如果他的判断错了,价格并不上涨,那他就不仅会失去如此投下的资本的全部利润,而且因为储藏谷物,需要费用,必然遭受损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资本,亦将损失一部分。这样,他自己所受的损害,必比个别民众所可能受的损害大得多。固然,由于他的囤积,在某一市期,个别民众可能得不到供给,但在后此的任何市期,他们却能以和其他市期同样低廉的价格得到供给。反之,如果他的判断是对的,那他就不但无害于人民大众,而且将对他们有很大的帮助,使他们早些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这样就使他们不至于后来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要是目前价格低廉,他们不顾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大大消费,那后来一定会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如果不足是真实的,那为人民计,最好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谷物商人的利害关系,使他要研究尽可能准确地来作这一件事。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这种利害关系,亦没有这种知识,更没有这种能力,来准确处理这一件事。所以,这一件最重要商业上的活动,应当全然委托于他。换言之,至少,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谷物贸易应当听其完全自由。
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好比他们对妖术的恐惧与疑惑。以妖术而被问罪的可怜人,是无罪的,以囤积垄断而被问罪的人,同样也是无罪的。法律取缔告发妖术,使人们不能为着自己的恶意,而以此种想象上的罪名,控告他们的邻人,似乎消除了奖励并支持这种恐惧与疑惑的大原因,从而有效地消灭了这种恐惧与疑惑。同样,恢复内地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可能有效地消灭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虽有各种缺点,但与法典中任何法律比较,对于充足国内市场供给和增进耕作,也许都有更大的作用。内地谷物贸易所曾享受过的自由与保护,全依这项法令取得了。在国内市场的供给及耕作的增进那两方面,用内地贸易来促进,比用输入贸易输出贸易来促进,有效得多。
根据那位论述谷物贸易作者的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入的各种谷物量与每年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所持比例,不过一对五百七十。所以,在国内市场供给那一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必五百七十倍于输入贸易。
根据同一作者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出的各种谷物量,不过占年产额的三十分之一。所以,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那一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亦必三十倍于输出贸易。
我不大相信政治算术,也不想证明以上二种计算的正确。我所以在这里引述,不过为了要说明,在一个最有思虑最有经验的人看来,谷物的国外贸易,与谷物的国内贸易比较,是怎样不重要啊。奖励金设立前那几年谷价的大低廉,也许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查理二世那项法令的作用。因为,这项法令是在大约二十五年前颁布的,有充足的时间产生这种结果。
关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部门,只要几句话,就足以说明我所必须说的了。
第二,输入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显然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而必直接有利于人民大众。诚然,它会稍稍减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会减低谷物的真实价值,换言之,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如果输入随时都是自由的,我国农业家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也许比在大部分时间里输入实际上被禁止的现在少。但他们所得的货币,将有更高的价值,将可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劳动。他们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虽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耕种所愿耕种的谷物,亦不会比现在少。反之,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稍稍减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使国内产业在一切外国市场上取得若干利益,因而能鼓励并增进其国内产业。但国内谷物市场的范围,必与种谷国的一般产业,或者说,必与生产从而占有用以与谷物交换的他物的人数,或者说,必与用以与谷物交换的他物的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在一切国家,国内市场都是谷物的最近和最方便市场,所以亦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由于谷物平均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有助于扩大最大和最重要的谷物市场,所以不但不会阻害谷物生产,而且会促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五十三先令四使土时,小麦输入,每夸特须纳税十六先令;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四镑时,小麦输入,每夸特须纳税八先令。前一价格,只在一世纪以前非常不足的时候发生过;后一价格,则据我所知,从未发生过。可是,根据这法令,小麦却要在未涨至后一价格以前,纳这样的重税;小麦在未涨至前一价格以前所纳的税,等于禁止其输入。至于限制其他各种谷物输入的税率与关税,和其价值相比,亦几乎是同样的重。而且,后此的法令,又把这种税加重了。
歉岁,人民由于此种法律的严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许是很大的。但在歉岁,此种法律,往往由于暂时的条例而停止施行,这些条例允许外国谷物在一定的限期内输入。需要实施这种暂行条例,就充分说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适当。
对于输入的这种限制,虽先于奖励金的设立,但制定时所本的精神与原则,则与后来制定奖励金条例的精神与原则完全一样。但在有奖励金制度以后,这种或那种输入限制政策,就无论本身是怎样有害,亦是必要的。倘若在一夸特小麦价格不及四十八先令或不大超过此数时,外国谷物得自由输入,或其输入仅须纳小额的税,那也许就有人为着奖励金的利益,再把谷物输出,不但大有损于国家收入,而且以推广本国产物市场而不是以推广外国产物市场为目的的制度,也就完全搞乱了。
第三,输出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当然对国内市场的充足供给,没有直接的贡献,但有间接的贡献。无论此供给通常出自何种来源,或是出自本国生产,或是从外国输入,除非国内通常所生产的谷物或通常所输入的谷物,多于通常所消费的谷物,否则国内市场的供给绝不会丰饶。但是,在一般的场合,如果剩余额不能输出,那末生产者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无意多生产,输入者亦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输入,无意多输入。似此,供给此种商品的商人们,无日不提心吊胆,恐怕货物不能售脱,所以市场存货很少过剩,常是存货不足。输出的禁止,限制了国内的改良与耕作,使谷物的供给,不超出本国居民的需要。输出的自由,却使国内耕作事业推广,以供给外国。
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号法令规定,在一夸特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也与此价格成比例时,谷物输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十五年,又扩大此种自由,即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特四十八先令时,允其自由输出;第二十二年,无论价格是怎样高,都尤其自由输出。诚然,在如此输出时,必须向国王缴纳港税,但因为一切谷物,在关税表中,评价很低,所以港税,对小麦仅为一夸特一先令,对燕麦仅为一夸特四便士,对其他各种谷物仅为六便士。设置奖励金的威廉和玛利第一年那个法令公布以后,在一夸特小麦不超过四十八先令时,事实上已不再征收这小额的税。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号法令,公然撤销这小额的税,无论价格是怎样高。
这样,输出商人的贸易,就不仅受奖励金的奖励,而且比内地商人的贸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后一个,无论价格怎样,谷物都可囤积以待输出;但除非一夸特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谷物是不许囤积以待国内售卖的。上面说过,内地商人的利害关系,决不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却可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事实上有时确是这样。在本国正愁粮食不足时,邻国亦患饥谨,那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或将使他把大量谷物输往邻国,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灾难。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国内市场的供给,而是在奖励农业的口实下,尽量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国内市场上的不足现象延续下去。阻害输入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时,国内市场亦只能仰给于本国的生产。在价格已高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时还奖励输出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间,国内市场亦不能享受本国生产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输出,并在有限期间内免除谷物输入税的暂行法律,英国不得不常常采用,这事实上充分说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适当。如果一般法律是适当的,那末为什么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设若一切国家都采用输出输入自由制度,那末大陆内所分成的各个国家,就会象大国内所分成的各个省一样。按道理,据经验,大国内各省间的国内贸易自由,不仅是缓和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饥谨的最好方法;大陆内各国间的输出输入贸易自由,也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谨的最好方法。大陆越广大,大陆各部分间水运陆运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二种灾难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国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国的丰足得到救济。但不幸的是,完全采取此种自由制度的国家,还极少啊。谷物贸易的自由,几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制;有许多国家,限制谷物贸易的不合理法律,往往加重粮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使成为可怕的饥谨灾难。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常是那么巨大、那么急切,所以邻近小国,若同时觉得自己粮食有些不足,要来供给它们,怕就会使自己陷于同样可怕的灾难。因此,一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最坏的政策,往往会使另一个国家认为,采用原来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硷的、不慎重的行为。但是,无限制的输出自由,对大国说,其危险性就小得多,因为大国的生产大得多,无论输出谷物量如何,其供给都不会大受影响。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小国内,也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输出。但在英国和法国那样的大国,却不见得有这样的必要。而且,不让农业家随时把货物运到最好的市场,显然是为了功利的观念,或国家的某种理由,把正义的一般法则丢开了。立法者这种行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场合,是不应该有的,是万难原谅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只有在谷物价格非常高的时候,才应该禁止其输出。
关于谷物的法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和关于宗教的法律相比拟。对于现世生活的维持,以及对于来世生活的幸福,人民是那么关心,政府因此必须听从人民的意见,而且为了确保公共的安宁,必须建立他们所赞成的制度。也许由于这样,关于这两种大事,我们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被建立起来。
第四,输入外国谷物以备再输出的运送商人的贸易,亦有助于国内市场上供给的丰足。此种贸易的直接目的,虽不是在国内售卖谷物,但运送商人却往往愿意这样做。而且,即使这样出售所得的货币,比外国市场上所可望获得的少得多,他亦愿意这样做。因为,这样可省免上货及下货、运送及保险等费用。以运送贸易为媒介而成为他国仓库堆找的国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运送贸易虽可减低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会因此减少它的真实价值。那只会稍稍提高银的真实价值。
在大不列颠,由于外国谷物输入须纳重税,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还,所以即在一般的场合,运送贸易事实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异常的场合,当粮食不足使我们通过暂行法律停止征课这些税时,输出总被禁止。因此,实施这一类法律的结果,谷物运送贸易,实际上在一切场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奖励金制度的这一类法律,虽一向被人称赞,实则毫不值得称赞。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常被说成是此等法律的结果,其实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来说明。英国法律保证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劳动的果实。只要有这种保证,就能使英国繁荣,尽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这种保证,和奖励金的设置,几乎是同时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顽强障碍,即妨害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法律,不过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这种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颠,产业是很安全的;虽不能说完全自由,但与欧洲各国比较,总是一样自由或者更为自由。
大不列颠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是在那些和奖励金有关的法律实施以后出现的,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举借国债以后出现的,但举借国债无疑不是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
与奖励金有关的这一类法律,和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政策,都倾向于在实施这一类法律的国家内稍稍减低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西班牙与葡萄牙也许是最贫乏,而英国却无疑是欧洲最富的国家。它们境遇上的这种差异,很容易由下述二个原因说明。(一)输出金银,在西班牙须纳税,在葡萄牙受禁止,而这种法律的施行,又受严厉的监视,所以,这些因素,在这两个每年有六百万镑以上金银输入的国家,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颠实施谷物条例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二)这两国并无一般的人民自由与安全,来抵消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在那里,产业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么坏,即使其通商条例是贤明的,象大部分其他条例是愚谬的一样,也够使它们现在的贫穷状态,成为恒久的现象。
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种新的体系,那在许多方面,都比旧的好,但在一两点上,却也许没有旧的那么好。
这个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三十二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二十四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十六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都可免纳高的关税,而代以小额的税。对小麦,一夸特课税六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这样,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来说,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
同一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时,则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五先令)即行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一夸特二十二先令(先前是二十四先令)时,则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一夸特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时,则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由三先令六便士减至三先令;其价格涨至二十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时,奖励金即停止发给。如果奖励金象我上面所说是那么不适当,那末越早停发,数目越减少,越好。
同一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场合,要是把输入的谷物堆在堆栈,同时用两把锁(一把是国王的,一把是输入商人的)锁住,那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税输入谷物。但这种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颠二十五个海港内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余大部分海港,也许没有专为此用的堆栈。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就显然比旧的法令好。
但这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十四先令时,每输出一夸特,即可得奖励金二先令。对于这种谷物的输出,正象对于豌豆或蚕豆的输出一样,以前不曾发给奖励金。
这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四先令时,即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一夸特二十八先令时,即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二十二先令时,即禁止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十四先令时,即禁止燕麦输出。这些价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说,在其停止发给的那个价格上,全然禁止输出,亦似乎不妥当。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应当要低得多才对,不然就应该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输出。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又不如旧的法令。但尽管有这一切论点,我们可用前人批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种法律,就是说,它本身虽不是至善的,但当时的利害关系、偏见和倾向不容许有更好的法律。这也许会给未来的更好法制铺平道路。附录
为要解释并证明本章关于鰽白鱼渔业奖励金所说的话,我把以下二个报表附在这里。读者可信赖它们的正确。
第一个报表记载了,苏格兰十一年间的大渔船数,运出的空桶数,所捕得的鰽白鱼桶数,每桶海条及每桶满装时平均所得的奖励金。
┌───┬────┬──────┬─────┬────────────┐
│年次 │大渔船数│运出的空桶数│所捕得的鰽│对各大渔船所付出的奖励金│
│ │ │ │白鱼桶数 │ │
├───┼────┼──────┼─────┼────────────┤
│1771 │ 29 │ 5,948 │ 2,832 │ 镑 先令 便士 │
│1772 │168 │41,316 │22,237 │ 2,085 0 0 │
│1773 │190 │42,333 │42,055 │11,055 7 6 │
│1774 │248 │59,303 │56,365 │12,510 8 6 │
│1775 │275 │69,144 │52,879 │16,952 2 6 │
│1776 │294 │76,329 │5l,863 │19,315 15 0 │
│1777 │240 │62,679 │43,313 │21,290 7 6 │
│1778 │220 │56,390 │40,958 │17,592 2 6 │
│1779 │206 │55,194 │29,367 │16,316 2 6 │
│1780 │181 │48,315 │19,885 │15,287 0 0 │
│1781 │135 │33,992 │16,593 │13,445 12 6 │
│ │ │ │ │ 9,613 12 6 │
├───┼────┼──────┼─────┼────────────┤
│总计 │2,186 │550,943 │378,347 │155,463 11 0 │
└───┴────┴──────┴─────┴────────────┘
第二个报表,记载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输入苏格兰的外国盐量和制盐厂无税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量,以及这两者每年平均数。
┌────────┬────────┬────────────┐
│期间 │输入的外国盐 │制盐厂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
├────────┼────────┼────────────┤
│自1771年4月5日 │936,974蒲式耳 │168,226蒲式耳 │
│至1782年4月5曰 │ │ │
├────────┼────────┼────────────┤
│每年平均 │85,179 5/11 │15,293 3/11 │
└────────┴────────┴────────────┘
应该指出,外国盐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英国盐每蒲式耳重五十六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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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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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某一国家,受条约束缚,只许某一外国某种商品输入,而禁止其他外国这种商品输入,或对其他外国某种商品课税,而对某一外国这种商品免税,那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很大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在这样宽宏对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了一种独占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不受排斥,就要课更重的税,因此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比没有条约时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因为受惠国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独占权,因此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好的价格,售去他们的货物。
这样的条约,虽可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这样就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独占权给与某一外国,就须常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两个物品互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更正确地说,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它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因此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可以说是绝对的损失,却只是本来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低于无通商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但售价总不会不及成本,而且,决不会象一些货他那样,不领受奖励金,就不足以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继续。所以,即就池惠国说,经营此种贸易亦是有利,但有利程度不象自由竞争场合那么大。
有些通商条约,根据与此很不相同的原理,却认为有利。有时,商业国给某一外国某种商品以有害本国的独占权,只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每年所售,能多于每年所购,以致金银的差额每年都对自己有利。1703年英葡通商条约,就根据这原理而博得非常的赞赏。以下便是这条约的直译文,仅有三条: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名义,约定在未受法律禁止以前,以后永远准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照常输入葡萄牙,但以下条所述为条件。
第二条——即英国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名义,必须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输入英国,无论何时,亦无论英法二王国是和是战,并无论输入葡萄酒时所用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仑桶、五十二点五加仑桶或其他,都不得在关税这名义下,亦不得在任何其他名义下,对于此种葡萄酒,直接或间接要求比同量法国葡萄酒所纳更多的关税,并须减除三分之一。如果将来任何时候,上述关税的减除,竟在任何形式上被侵害,则葡萄牙国王陛下,再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输入,亦就是正当而合法的。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相约负责取得各自国王批准条约,并约定在两个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这条约规定,葡萄牙国王有义务,要按和英国毛织物禁止输入以前相同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即不得把禁止以前的税额提高。但他没有义务,要以比任何其他国家如法国或荷兰毛织物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而英国国王,却有义务,要以比法国葡萄酒即最能与葡萄牙竞争的葡萄酒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输入,就是说比法国葡萄酒少纳三分之一的关税。就这一点说,这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而对英国不利了。
但这条约,却被称扬为英国商业政策上一种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比其以铸币及器皿形式用于国内贸易的数量还多。把剩余额锁在金柜中,放着不用,未免损失太大了,但在葡萄牙国内,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禁止输出,亦必运出以交换在国内有更有利市场的物品。其中,有大部分,每年输往英国,以交换英国货物,或间接从英国交换其他欧洲各国货物。巴勒特说,据说从里斯本到达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平均在五万镑以上。这也许言过其实。果其如此,则一年总计将在二百六十万镑以上,比人们认为巴西每年所能提供的数额还要大。
几年以前,我国商人曾失去葡王好感。有些非经条约规定而由葡王特赐的特权(也许是请求得来的,但结果葡萄牙人却取得了英王重大的恩惠、防卫与保护),或被侵犯,或被撤回了。于是,通常最称扬葡萄牙贸易的人亦认为,此种贸易的有利程度,并不象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他们说,每年输入的黄金的大部分,甚至几乎全部,不是为着英国利益,而是为着欧洲其他各国利益;每年从葡萄牙输入英国的水果与葡萄酒,几乎抵消了输往葡萄牙的英国货物的价值。
即使我们假定,这全部是为着英国利益,而其总额又比巴勒特所想象的大,仍不能因此便说,这种贸易比输出品价值等于输入品价值的其他贸易更有利。
可以认为,在这全部输入额中,只有一极小部分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器皿或铸币的。其余必送往外国,以交换某些可消费物品,但若这种可消费物品,是直接由英国生产物购买,那就一定比先以英国生产物购买葡萄牙黄金,再以黄金购买这种可消费物品,更有利于英国了。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总比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有利。而且,要从外国运一定价值的外国货物到本国市场,前一种贸易所需资本,必比后一种贸易少得多。如果国内产业,仅以较小部分生产适合葡萄牙市场需要的货物,并以较大部分生产适合其他市场需要的货物,而英国从此得到它所需要的可消费物品,那就对英国更有利。这样,英国要获得它需用的黄金及可消费物品,所使用的资本就比现今少得多。干是,英国便有一笔节省下来的资本,可用于其他方面,即用来淮动更多产业和生产更多年产物。
即使英国完全不与葡萄牙通商,英国在器皿上、铸币上或国外贸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黄金,仍不难于获得。象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凡能对黄金支付价值的人,总可在一些地方,取得所需要的黄金。而且,葡萄牙每年剩余的黄金,仍须输出,虽不由英国买去,但必由某一其他国家买去,而这一国家又必象今日英国那样,愿以相当价格,把这部分黄金再卖出去。诚然,在购买葡萄牙黄金时,我们是直接购买,而在购买其他各国(除了西班牙)黄金时,我们是间接购买,出价可能略高,但这差额过于微小,不值得政府注意。
据说,我国的黄金,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至于我国对其他各国的贸易差额,或是对我国不利,或是对我国无大利。但我们应当记着,我国从某一国输入了越多的黄金,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黄金自越少。对黄金的有效需求,正象对其他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在任何一国,都有限量。如果我国从某一国输入这有限量的十分之九,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就不过是这有限量的十分之一了。而且,每年从某些国家输入的黄金,越是超过我国在器皿上、铸币上所必要的分量,则向其他各国输出的黄金,亦必越是增多;近世政策最无意义的目标——贸易差额,对某些国家来说,越是有利于我国,则对其他许多国家来说,就必然越不利于我国。
认为英国无葡萄牙贸易即不能存在的这个可笑的想法,竟使法国和西班牙在上次战争快要完结的时候,并没有借口受到侮辱或挑衅而就要求葡王驱逐一切英船离开葡萄牙各港,并为防御英人起见,迎接法国或西班牙守备队入港。要是葡王接纳其姻兄西班牙王所提出的不名誉条件,英国就可免除比丧失葡萄牙贸易要大得多的困难,即可摆脱一个很大的负担,即支持一个在国防上是那么无设备的极弱的盟国,以致在另一次战争中,英国即使倾全力,恐怕也不能作有效的保卫。对葡萄牙贸易的丧失,无疑会给当时经营此种贸易的商人带来很大的困难,使他们在一、二年内,不能找到任何其他同样有利的投资方法,这也许就是英国从这一个引人注目的商业政策所可能招受的困难。
金银每年大量的输入,其目的既不是为着制器皿,也不是为着铸币,而是为着进行国外贸易。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以这二种金属作媒介,比以任何其他货物作媒介更有利。金银是普遍的商业手段,所以,比任何其他商品,更容易为人接受而换得商品;因为它们体积小价值大,所以,由一地到另一地,来来往往,运输所费,又比几乎任何其他商品少,而且,由运输而减损的价值亦比较小。在一切商品中,没有一种象金银那样便于在某一外国购买而再在其他外国脱售以交换其他商品了。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利益,在于使英国各种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便易。这虽不能说是最大的利益,但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利益。
一国在器皿上及铸币上,每年仅需输入极小量金银就够补充,这是十分明显,可以合理地推定的。我们虽不与葡萄牙直接通商,这小量的金银,也很容易从其他地方取得。
金匠这一行业,在英国虽很可观,但每年售出的大部分新器皿,是由旧器皿溶解制成的。所以,我国在器皿上每年所需的补充并不很大,有极小额的年输入就行了。
就铸币说,情况也是这样。我相信,没有谁会想象,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那十年间每年八十万镑以上的铸造,有大部分,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一向流通着的货币。在铸币费用由政府支付的国家,就连铸币内含金银,有充分的标准重量,其价值也决不能比等量未铸金属的价值大许多。为什么呢,因为要以一定数量未铸金银交换等量金银铸币,只需不怕麻烦到造币厂去一下,最多等待几个星期就行了。不过,任何国家流通铸币,大部分都有多少磨损,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标准。在英国,则在最近改铸以前就更有这种情况,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银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八以上。但若四十四几尼半(包含着十足的标准重量,即一磅金)所能购买的未铸的金,不比一磅多什么,那末没有一磅重的四十四几尼半,就不能购买一磅重的未铸的金,而须加上若干,以补不足。所以,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就不和其造币厂价格一致,换言之,不是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而大约为四十七镑十四先令,有时又大约为四十八镑了。但在铸币大部分都是这样低于标准的时候,新从造币厂出来的四十四几尼半,不能在市场上购买比其他普通几尼更多的商品,因为当它们流入商人金柜中,与其他货币混在一起,就难于辨认,即能辨认,所费亦必多于所值。所以,象其他几尼一样,其所值亦不多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但是,如果倾入熔锅,用不着有显著的损失,即可产出标准金一磅,那在任何时候,也可换得金币或银币四十七镑十四先令乃至四十八镑,而其效用,却又无论就那一方面说,也与当初熔解的铸币相等。于是,熔化新铸币,就显然有利可图,而其熔化之速,又非政府所可预防。因此,造币厂的活动,便有些象潘内洛普的织物了,白昼所织的,晚间又折开了。造币厂的工作,与其说是逐日增加铸币,倒无宁说是补替逐日熔化的最好部分的铸币。
假设持金银到造币厂铸造的私人,是自己支付造币费用,那就会象加工所费可增加器皿价值一样,增加此等金属的价值。已铸的金属,将比未铸的金属更有价值。造币税,若非过高,则将以税的全价值,加入金银条块之内,因为,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专有的造币特权,没有什么铸币能以比这低的价值,提供市场。如果课税过重,换言之,所课的税,若比铸造所需劳动与费用的真实价值大得多,那末,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间价值巨大的差额,也许会鼓励国内外私造货币者,把大量伪币注入市场,以致减低官造货币的价值。在法国,造币税虽为百分之八,但未曾从此发生了什么显著的骚扰。住在本国的私造货币者,及住在外国的他们的代理人或通信人,都到处有遭受危险的可能,这种危险太大了,不值得为着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润而遭危险。
法国的造币税,使铸币价值,高于按纯金含量比例所应有的程度。于是,1726年1月敕令,二十四克拉纯金的造币厂价格,定为七百四十利弗九苏一又十一分之一迪尼厄,合巴黎八盎斯的一马克。若扣除造币厂的公差,则法国金币含有纯金二十一又四分之三克拉,及合金二又四分之一克拉。所以,标准金一马克,只值大约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但在法国,一马克标准金铸为三十个金路易,每个合二十四利弗,合计七百二十利弗。所以,造币税所增加于标准金一马克的价值的,就是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与七百二十利弗之差了,换言之,增加了四十八利弗十九苏二迪尼厄的价值。
熔化新铸币的利润,在许多场合,会由于造币税而完全丧失,而在一切场合,都会由于造币税而减少。此种利润发生的由来,往往是通用货币应含纯金银量与实含纯金银量二者之差。这差额若小于造币税,则熔解新铸币,不但无利得,而且有损失。若与造币税相等,则无利亦无失。若大于造币税,则虽有利可图,但所得利润,必少于无造币税场合。例如,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铸造货币,倘若须纳税百分之五,则熔解金币,当受损百分之三;倘若造币税为百分之二,则无利亦无损;倘若造币税为百分之一,则虽可获得利润,但只是百分之一,不是百分之二。在货币以个数授受,不以重量接受的地方,造币税乃是防止熔解铸币及输出铸币的最有效方法。被熔解或被输出的铸币,大都是最好最重的铸币,因为只有这样才可图取最大的利润。
以免税方法奖励铸造货币的法律,最初在查理二世时制订,但时效有限,以后迭次延长限期,直到1769年,才改订为永恒的法律。英格兰银行,要以货币补充其金柜,往往不得不持金银条块到造币厂;他们也许认为,由政府担负造币费,比由自己担负造币费,对自己更有利益。也许就因为这大银行恳求,政府才同意将此法律改订为永恒的法律。如果秤金的习惯被废除——那由于不便,很可能被废除;如果英国金币以个数接受,象最近改铸以前那样,那末这大银行,也许会发觉,它在这场合,象在其他场合一样,大大估错了它的利害关系。
在最近改铸以前,英国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因无造币税,故其价值,亦比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低百分之二。所以,在此大银行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所出价格,必比铸成后所值多百分之二。假设造币须课税百分之二,则通用金币虽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仍必与应合的标准金量,有相等的价值。铸造的价值,在这场合,抵消了重量的减少。银行虽然必须支付百分之二的造币税,但他们在这全部事务上,所蒙受的损失,亦只是百分之二,和现实的损失完全一样,不会更多。
如果造币税为百分之五,而通用金币仅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则在这场合,银行将在金块价格上,得利百分之三;但由于它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五,所以在这全部事务上,它的损失依然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仅为百分之一,而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则在这场合,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只损失百分之一;但由于它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一,所以它在这全部事务上的损失,仍象其他一切场合一样,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不高不低,而铸币同时又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象最近改铸以来它包含几乎十足标准重量那样,那末英格兰银行在造币税上虽有所失,但在金块价格上必有所得;在金块价格上虽有所得,但在造币税上必有所失。它在这全部事务上,既无所失,亦无所得,于是,它在这场合,就象在上述其他一切场合一样,处在和没有课税时完全相同的境地。
一种商品的税,要是适中,不至于奖励走私,那末以运输此种商品为业的商人,虽然必须垫付此种赋税,但因为他可以在商品价格中取回,所以不是真正的纳税者。最后支付这种赋税的,是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但对于货币,一切入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都是为了把它再行售卖;就货币说,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所以,在造币税是那么适中,不至于奖励伪造时,虽然一切人都垫付赋税,但没有一个人最后支付这种赋税,因为一切人都可在提高了的铸币价值中,取回各自垫付的数额。
所以,适中的造币税,无论如何也不会增加银行或任何持金银条块往造币厂铸造的私人费用;没有这适中的造币税,也不至于减少他们的费用。无论有无造币税,如果通用货币包含了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就不会使任何人破费;如果不及这重量,则铸造所费,必等于铸币应合纯金量及其实含纯金量之差。
所以,在铸造费由政府支付时,政府不仅负担小额费用,而且须损失应得的小额收入,而这种无益的慷慨,又不能使银行或任何私人得到丝毫利益。
倘若你对银行理事说,造币税的征课,虽不能给他们以任何利得,却可保证他们没有任何损失,他们也许不会听了这些话,便同意征收造币税。在金币现状下,只要继续以重量接受,他们当然不会因这种改制而得到利益。但若秤衡金币的习惯一旦被废除(很可能被废除),而金币的质量又低落到最近改铸以前那样,那末征课造币税的结果,银行的利得,或不如说,银行的节省,也许会极为可观。把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造币厂去的银行,只有英格兰银行;每年造币费的负担,也全部或几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年年造币,仅用以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必要的磨损,那就不会常超过五万镑,至多亦不过十万镑。但若铸币低于标准重量,就须在此之外,年年造币,以补充铸币由不断熔化及输出而产生的巨大缺额。为了这个理由,金币改铸前那十年或十二年间,每年造币,平均都在八十五万镑以上。但若当时曾征课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金币铸造税,那即使在当时情况下,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输出与熔解。这样,银行每年就不会在要铸为八十五万镑以上金币的金块上损失百分之二点五,换言之,每年不会损失二万一千二百五十镑以上,它所损失的也许还不到这数额的十分之一。
议会把岁入拨作铸币的费用,每年不过一万四千镑。而所费于政府的真实费用,换言之,造币厂职员俸给,在普通场合,我相信,不过此额之半数。想节省这样小的数额,甚或想取得比这大不了多少的另一数额,也许在一些人看来,是大无意义的想法,不值得政府严重的注意。但是,要节省那并非不能节省,而且按往事据今例,又似乎每一年都可以节省的一万八千镑或二万镑,即使对英格兰银行那么大的公司来说,无疑也是一种值得严重注意的事体。
上述议论中,有一些放在第一篇论货币起源及其效用和论商品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的那几章内,也许会适当些。但由于奖励铸造的法律,溯源于重商主义的流俗偏见,所以,我觉得,放在这一章 ,更为合宜。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是构成一切国家财富的东西,那末,最能与重商主义精神吻合的事情,亦就莫过于奖励货币的生产了。货币生产奖励金,乃是重商主义富国妙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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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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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论建立新殖民地的动机
欧洲人最初在美洲及西印度建立殖民地的动机,并没蒙古希腊罗马建立殖民地的动机那么明显、那么容易看得出来。
古希腊各邦,各占有极小的领土;任何一邦人民,增多到本邦领土不易维持的时候,便遣送一部分人民出去,在世界上辽远的地方,寻找新的住处。他们四周的好战邻人,使他们任何一邦,很难在国内大大扩大其领地。多里安人大都到意大利及西西里去殖民。这两地,在罗马建立以前,为野蛮未开化人民所占居。伊沃尼亚人及伊沃利亚人(希腊另外两大部落)大都到小亚细亚及爱琴海各岛去殖民。这两地居民,在当时似与意大利及西西里当时的情况大致相同。母市虽视殖民地为儿子,常常给与大的恩惠与援助,也得到殖民地的感戴,但却视殖民地为已解放的儿子,不要求直接的统治。殖民地自决政体,自定法律,自选官吏,而且以独立国资格向邻国宣战媾和,无需母市的承认或同意。没有什么能比树立这种殖民的动机更明显、更容易看得出来。
古罗马,象其他大部分古代共和国一样,原来是建立在一种土地分配法上,即按一定比例,将所有的公有领地,分配给构成国家的各市民。但人事的变迁,结婚哪,承继哪,割让哪,必然会把原来的分配搞乱,常使原来分作许多家族维持手段的土地,归一个人所有。为纠正此种弊病——他们也认为这是一种弊病,他们颁布了新的法律,限制各市民所占有的土地量,不得超过五百朱格拉,约合英亩三百五十亩。但这法律,据我所知,虽施行过一两次,但大都被人忽视或回避,而财产越来越不平均。大部分市民,是没有土地的;但按当时风俗人情,无土地即难于维持自由人的独立。现时,无土地贫民,若稍有资财,可租耕他人土地域经营某一种零售业;即使毫无资财,亦可充任农村劳动者或技工。但在古罗马,豪富人家的土地,都由奴隶耕种;奴隶在监工的监督下工作,监工本身也是奴隶;所以,贫穷自由人,很少有机会成为农民或农村劳动者。一切商业、制造业,甚至零售业,亦都为主人的利益而由奴隶经营。主人们的财富、权威与防卫,使一个贫穷的自由人,很难和他们竞争。所以,无土地市民,除了在每年选举时,得到候选人的赠金以外,几乎没有别种生计了。当护民官想鼓励人民反抗豪富时。就叫人民回想古代的土地分配,并说限制那种私产的法律是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人民吵吵闹闹地要求土地,但我们自可相信,富豪们是十分决意不把任何部分土地分给他们的。但为了要绘他们相当程度的满足,富豪们往往提议建立新殖民地。但作为征服者的罗马,即在这场合,也没有必要道送市民到世界各地去寻找出路,如果我可这样说。它要先知道市民究竟将在什么地方定居。它大都把意大利被征服各地的土地,指定给与他们。他们在那里,亦象在共和国领土上一样,不能建立任何独立的共和国,至多只能形成一种自治团体。这种自治团体,虽有制定地方法律的权能,但须受母市的统治和惩罚,并遵守母市制定的法律。但这种殖民地的建立,不仅仅在于满足一部分的要求,而且因为一个地方新被征服,当地人民是否服从还属疑问,常可借此在当地设置一种守备队。所以,罗马殖民地,无论就其性质说或就其建立的动机说,都与希腊殖民地完全不相同。因此,原来用以表示这种建制的字眼,亦有极不相同的意义。拉一丁语colonaa表示殖民;反之,希腊语则表示离家、离乡、出门。罗马殖民地虽在许多点上,与希腊殖民地不同,但建立的动机,却是同样明显同样容易看得出来的。这两种制度,都溯源于无可奈何的必要或明白显著的实利。
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建立殖民地,不是起因于必要;树立的结果,虽得到很大的利益,但其利益也并不那么明白显著。在殖民地刚刚建立的时候,谁都不知道这种利益;其建立及其发现的动机,也不是这种利益。而且,直到今日,这种利益的性质、范围及界限,也还不大为人所理解。
十四世纪到十五世纪间,威尼斯人经营一种极有利的贸易,即贩运香料及其他东印度货物,售给欧洲其他各国。他们大都在埃及购买。埃及当时由高加索军人统洽。高加索军人是土耳其人的敌人,而威尼斯人也是土耳其人的敌人。这种利害关系的一致,加上威尼斯货币的援助,使得他们结合起来,这样就使威尼斯人几乎享有一种贸易独占权。
威尼斯人所得的巨大利润,诱发了葡萄牙人的贪欲。在十五世纪中,他们努力发现一条海道,通过摩尔人跨沙漠给他们带来象牙和金砂的那个地方。他们发现了马德拉群岛、卡内里群岛、亚速尔群岛、佛德角群岛、几内亚海岸、卢安果、刚果、安哥拉、本格拉各海岸,最后发现了好望角。他们早就希望分占威尼斯人有利的贸易;最后那一次发现,为他们开拓了可能分占的机会。1497年,瓦斯戈·德·加马,又从里斯本港开航,以四船结成一队,经过十一个月航行,达到了印度斯坦海岸。一世纪来,以非常的坚毅心,不断的努力,所进行的那种发现工作,就这样完成了。
在此若干年之前,欧洲人对葡萄牙未必能成功的计划,还在疑惑的时候,有个热那亚舵工,提出更大胆的计划,要西航达东印度。东印度各国的情况,在当时的欧洲,还是不大清楚的。少数欧洲旅行家,曾夸大这些地方的距离,这也许出自纯朴无知,在那些不能计量距离的人看来,原来确是很远的距离,就显得无限的远,也许是借此夸示他们自己冒险访问离欧洲很远的地方的奇迹。哥伦布很有道理地说,向东走这一路程越远,那末向西走便越近。他建议走这一条路,因为这条路最近又最稳当。幸而他说服了克斯梯的伊萨伯拉,使她相信他的计划是可能实现的。于是,他就在1492年8月,即比瓦斯戈·德。加马从葡萄牙出发的时候大约早五年,从帕罗斯港出航,经过两三个月的航程,先发现了小巴哈马群岛,即庐克圆群岛中若干小岛,然后发现了圣多明各大岛。
但哥伦布这次航海以及以后各次航海所发现的地方,都和他原要访问的地方不相似。他不曾发现中国和印度的财富、农功与稠密人口,却在圣多明各以及他曾经到过的新世界一切其他地方,发现一个丛林未垦的地方,仅为裸体穷苦野蛮人所占据。但他不大愿意相信,自己所发现的地方,不是马哥·孛罗所描写的一些地方。马哥·孛罗在欧洲人中,是第一个到过中国和东印度的,至少,把当地情况描写下来的,他是第一个。于是,哥伦布在发现了圣多明各一座西巴奥山的名字与马哥·孛罗所提到的西潘各的名字有些相象,便以为那是他早就放在心里的地方了,虽然明显的证据证明,不是那地方。他在给裴迪南及伊萨伯拉的信中,把他所发现的那些地方叫做印度。他相信那是马哥·孛罗所描写的地方的一端,且与恒河相距不远,换言之,与亚力山大所征服的地方相距不远。即使在后来判明了那些是两个不同地方以后,他还以为,那些富庶国家离此不远。所以,他在后来的一次航行中还沿着火地岛海岸,向达里安地峡航行,来探寻那些国家。
由于哥伦布这一错误,那些不幸的国家,从那时以来,一直叫做印度。最后发现了新印度与老印度完全不相同,才把前者叫做西印度,后者叫做东印度,以示区别。然而,不论所发现的是什么样的地方,在哥伦布看来重要的是,得向西班牙宫廷陈述池所发现的是极为重要的地方。在各国,构成真实财富的,都是土地上生产的动植物,而那里当时生产的动植物,没有什么可证明他的陈述是正确的。
科里是介在鼠与兔之间的一种动物,布丰认为,它和巴西的阿帕里亚是同类的动物。它在当时是圣多明各最大的胎生四足兽,这动物似乎从来就不很多,据说西班牙人的犬与猫,老早几乎吃掉了这种动物以及躯体比这还要小的其他动物。然而,此等动物,以及所谓伊文诺或伊关诺的那一类大蜥蜴,便是当地所能提供的最主要的动物性食物了。
居民的植物性食物,虽由于农业不发达,并不丰饶,但不象动物性食物那么稀少。其中,主要为玉米、芋、薯、香蕉等等。那些食物都是欧洲所不知道的,但不为欧洲人所十分重视,他们并不认为那些植物和欧洲原来生产的一般谷豆有同等的营养力。
诚然,棉花是一种极重要制造业的材料,而在当时欧洲人看来,亦就是那些岛上最有价值的植物性产物了。虽然在十五世纪末,欧洲各地都极重视东印度的软棉布及其他棉织品,但欧洲各地都没有棉织制造业,所以,即使这种生产物,在当时欧洲人看来,亦不很重要。
哥伦布看到新发现各地方的动植物,都不足证明这些地方是怎样重要,就转移眼光到矿物上来。他以为,矿物界生产的丰富,足够补偿动植物界生产的微薄。他看到那里居民的服装上挂着小片的金,并听他们说,那金片常可从山上下流的溪流或急流中发现,于是他便十分相信,那里的山必有最丰饶的金矿。这样,圣多明各就被说成为金矿丰饶的国家,并因此故(不仅根据现今的偏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偏见),被说成为西班牙国王及其国家取之不尽的真实财富的源泉。哥伦布第一次航海回国时,被按凯旋仪式,引见克斯梯及亚拉冈国王,当时所发现的各国主要生产物,都由隆重的仪仗队带在他前面。但有价值的部分只是金小发带、金腕环及其他各种金饰品,和几捆棉花。其余都是俗人惊异和珍奇的物品,譬如,几株极大的芦苇,几只羽毛极美的鸟,几只大鳄鱼、大海牛的剥皮。但在这一切之前,有六七个颜色和相貌奇怪的土人,却大大增加了这次展览的新奇。
哥伦布陈述的结果,克斯梯的枢密院,决定占领这些国家。它们的人民,当然没有抵抗能力。传布基督教这个敬神的目的,使这种非正义的计划,成为神圣的事业。但此种计划的唯一动机,却是希望发现此等地方的金宝藏。而且为了要突出此种动机,哥伦布提议那里所发现的金的一半,应归国王。这种提议,亦为枢密院所采纳了。
最初冒险家输入欧洲的黄金,全部或极大部分是由极容易的方法取得,即向无抵抗的土人劫掠而得,所以,要纳这样的重税,也不会很困难。但土人所有,一旦完全被剥夺尽了——事实上,在圣多明各及哥伦布所发现的一切其他地方,不到六年或八年,就完全被剥夺尽了——要再发现一些,就必须从矿中掘出,就不能再纳这样的税。据说,这种税严格的征收,曾使圣多明各的矿山,从那时起,完全停止开采。所以不久金税就减至金矿总生产额的三分之一,再减至五分之一,再减至十分之一,最后减至二十分之一。银税在长期间内为总生产额的五分之一。直到现世纪,才减至十分之一。但最初的冒险家,对银似乎不大关心,他们认为,比金低贱的东西都不值得他们注意。
继哥伦布而起的探索新世界的西班牙冒险家,似乎都具有同一动机。使奥伊达、尼克萨、瓦斯科·努格尼斯·德·巴尔博到达里安地峡,使科特兹到墨西哥,使亚尔马格罗和皮查罗到智利和秘鲁的,都是对于黄金的强烈欲望。当这班冒险家到达一个未曾被发现的海岸时,首先调查的就是那里有没有金矿可以发现。他们就依此决定他们的去留。
在一切费用浩大、成就不确定并使大部分从事者破产的计划中,也许再没有比探索新金银矿山更容易使人破产的了。这也许是世界上利益最少的彩票,得彩者的利得,最不能补偿失彩者的损失。因为,有奖的票很少,无奖的票很多,但每一张票的普通价格,却是一个极有钱的人的全部财产。开矿的计划,不仅不能补偿开矿的资本并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而且大都把资本和利润吞并掉。因此,这种计划是希望增加本国资本的精明的立法者所最不愿意给予特别鼓励,或以人为的方法使大部分资本违反自然趋势流入其中的那种计划。其实,这就是人们对于自身的幸运所怀抱的那种不合理的信念,认为只要有丝毫成功的可能就会有很大一部分资本自行流入此种用途。
凭冷静理智与经验作出的判断,都认为此等计划是绝对不可以实行的,但由人类贪欲作出的判断,却认为此等计划是完全可以实行的。使许多人有了点金石那种荒唐观念的欲望,又使许多其他人有了金银矿山无限丰饶那种荒唐观念。他们没考虑到,就一切时代和一切国民说,此等金属的价值,主要出于其稀少性,而其稀少性,又由于自然藏量很少,而且那少量金属,包有坚硬和难于处理的物质,以致挖掘并获取此等金属所需要的劳动与费用,极其浩大。他们以为,此等金属的矿脉,在许多地方,简直象铅、铜、锡、铁的矿脉那样,大而且丰。华尔特·罗利夫爵士所作的黄金国的梦,充分证明了,即使有智之士,亦不免有此种奇异的幻想。而在这位伟人死了之后一百余年,还有耶稣教会会员加米拉相信这个黄金国的存在,而且极其热烈地,我敢说,还是极其真挚地说,如果他能对那些能够以优厚报酬酬答传道工作的人,宣传福音,真是不胜荣幸。
在西班牙人最初发现的那些国家里,现在看来,没有一个值得开采的金银矿山。最初各冒验家所发现的金属的量,以及第一次发现以后人们所采掘的各矿山的产出力,都被大大夸大了。但冒险家的报导,足够唤起他们本国人的贪欲。每一个航行到美洲的西班牙人,都希望发现一个黄金国。命运的女神,在这场合,象在其他极少数场合一样,光临了,使虔信者的狂妄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而且在墨西哥和秘鲁被发现与被征服的时候(一在哥伦布第一次航行大约三十年之后,一在大约四十年之后),他们可以说从命运女神手上得到了他们所寻找的丰饶的贵金属。
一个与东印度通商的计划,干是引起了西印度的第一次发现,一个征服的计划,又引起了西班牙人在这些新发现的国家里的一切设施。然而使他们去征服的动机,却又是发现金银矿山的计划。这计划,又由于一系列意料不到的事故,居然出乎企划人合理的期望,大为成功了。
欧洲其他各国最初企图到美洲去殖民的冒险家,也是受同样的妄想的驱使,但他们并不怎么成功。巴西自第一次殖民以来,经过百余年,才发现金、银和金刚石矿山。在英国、法国、荷兰、丹麦等国的殖民地中,却是至今还没有发现过贵金属矿山,至少还没有发现在今日看来有开采价值的矿山。但英国最初在北美殖民的人,为诱使国王给与他们特许状,都以所发现的金银五分之一献于国王。华尔特·罗利夫爵士的特许状,伦敦公司及普里木斯公司的特许状,普里木斯参议会的特许状等等,其发给都以把所得金银五分之一献给国王为条件。此等最初殖民者,希望发现金银矿山,又希望发现到东印度去的西北通路,但对两者都失望了。
第二节 论新殖民地繁荣的原因
文明国家的殖民地,其土地荒芜,或人口稀少而土人容易对新来的殖民者让步的,往往比任何其他人类社会富强得更快。
此等殖民者随身带来的关于农业和有用技术的知识,自比未开化野蛮人几百年、几千年自发地成长的知识强。同时,此等殖民者,又随身带来了统治人的习惯,关于正常政府的观念,维持政府的法制的观念以及正常司法制度的观念。他们自然要把这些在新殖民地建立起来。但在未开化野蛮民族中,在保护自身所必需的法律与政府已经确立之后,法律与政府的自然进步就比技术的自然进步还要慢。每个殖民者所得的土地,都多于他所能耕作的土地。他无须支付地租,大都不纳税。没有地主分享他们的收获,君王所分掉的通常都很少。他自会使生产物增加,因为这生产物几乎全是他自己的。但他所有的土地往往是那么广阔,以致尽他一己的劳动,以及他所能雇用的他人的劳动,也不能使土地生产出它所能生产的数量的十分之一。所以,他极想从各地搜集劳动者,并以最优厚的工资来作报酬。但此等优厚的工资,加上土地的丰饶低廉,不久就使那些劳动者要离开他,自作地主,以优厚的工资,报酬其他劳动者。正如他们离开他们的主人一样,这些其他劳动者不久也离开他们。优厚的报酬,奖励了结婚。儿童们,在幼年期中得到很好的给养,受到很好的照顾,到长大时,他们劳动的价值,大大超过其抚养费。到成年时,劳动的高价格与土地的低价格,又使他们能够自立,象他们的祖先那样。
在其他国家,地租和利润吃掉工资,两个上层阶级压迫下层阶级。但在新殖民地,两个上层阶级的利害关系,使得他们不得不更宽宏地更人道地对待下层阶级;至少,在那里,下层阶级不处在奴隶状况。生产力极大的荒地,只须付出很小代价就可获得。身兼企业家的地主,希望从改善耕作增加其收入,这种增加的收入,便是他的利润。在这情况下,利润一般极为丰厚。但这种丰厚的利润,除非雇用他人的劳动来开垦土地耕作土地,就无法取得。在新殖民地上,土地面积的大与人口之少,其间的不相称现象使他难于取得这种劳动。所以,他不计较工资,愿在任何价格下雇用劳动。劳动工资的高昂,鼓励了人口的增殖。良好土地的丰饶与低廉,又鼓励了耕作的改善,使地主能支付这样高的工资。土地的全部价格,几乎由此种工资构成。作为劳动的工资,虽觉其高,但作为有那么大价值的东西的价格,则又觉其低。奖励人口和耕作的增进的,又奖励真实财富与强大的增进。
许多古希腊殖民地,因此似乎非常迅速地进于富强。在一世纪或二世纪中,就有一些能与母市抗衡,甚至超过母市了。西西里的塞拉库西及阿格里琴托,意大利的塔伦图及洛克里,小亚细亚的埃弗塞斯和密理图斯,无论就哪一点说,也至少可与古希腊的任一都市相抗衡。建设虽较晚,但一切学艺、哲学、诗学及修词学,却和母国任何部分发生得一样早,进展水平一样高。值得指出,两个最右的希腊学派,即达理士学派及毕太哥拉学派,并不是建立在古希腊,而是一个建立在亚细亚殖民地,另一个建立在意大利殖民地。这一切殖民地,都建立在未开化野蛮民族所居的地方,那里,新殖民者容易取得他们的居地。新殖民者有很多良好土地,而且因为他们对母市全然独立,他们还能按照他们自己认为最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方式,自由处理他们自己的事物。
罗马殖民地的历史,似乎没有这样辉煌。确实,其中有些,例如弗洛伦斯,经过许多年代,在母市崩溃之后,发展成为大的国家,但其进步,却没有一个是非常迅速的。那些殖民地,都建立在被征服的地方,那里人口十之八九早已十分稠密。分给新殖民者的土地,大都不很大。而且由于殖民地不能独立,他们并非经常能按照自己认为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自由处理他们自己的事务。
就良地很多这一点说,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所建立的殖民地,和古希腊殖民地相似,甚至超过古希腊殖民地。就附属于母国这一点说,它们虽和古罗马殖民地相似,但因为它们离欧洲很远,就或多或少地减低了这种依附的程度。它们的位置,使它们在较小程度上受母国的监视和支配。在它们按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它们的行为,或由于欧洲不知道,或由于欧洲不了解,往往被忽视。有时,欧洲只好容忍,因为离开太远了,难于管束。所以,就连象西班牙那样强暴专横的政府,亦往往因恐全体反乱,把已经发下的对所属殖民地政府的命令撤回或修改。这一来,欧洲一切殖民地,在财富上,在人口上,在改良上,都有非常大的进步。
西班牙国王,由于分享金银,所以从殖民地初设以来,即从殖民地取得若干收入。这种收入,同时使西班牙国王得陇望蜀。因此,西班牙殖民地,从初设时起,就吸引着母国很大的注意,而当时欧洲其他国家,却在长期间内,不大注意。但前者并不因为有这种注意而较为繁荣,后者亦不因为没有这种注意而较不繁荣。而且,按土地面积比例说,西班牙殖民地的人口与农业改良,不如欧洲其他国家殖民地。但西班牙殖民地在人口与农业改良方面的进步,亦是非常迅速、非常巨大的。征服后建立的利玛市,据乌罗阿所说,在将近三十年前,还不过五万人。基托原仅系印第安一小村落,然据同一作者说,在他那时,和利玛市有相同的人口。克麦利·卡勒里——虽然据说是个冒牌旅行家,但其著作,却是根据极可靠的报告——就说墨西哥城有居民十万。所以,无论西班牙各作家是怎样夸大,这十万的数目,亦比蒙特祖玛时代的居民数大五倍以上。这数目,大大超过了英国殖民地三大都市波士顿、纽约和菲拉德尔菲亚的居民数。在墨西哥或秘鲁未被西班牙人征服以前,那里没有适当的驮畜。骆马是唯一的驮畜,其力气似比一般驴子差得多。他们没有耕犁。他们不知用铁。他们没有铸币,亦没有任何确定的通商媒介。他们的贸易,是物物交换。一种木制的锄,是他们农业上主要用具。尖石是他们切东西的刀斧。鱼骨或他种动物的坚腱,是他们缝东西的针。但这一切,似乎就是他们职业上的主要用具了。在这样的状态下,此等帝国,当然不能象现今那样进步、那么耕种得好。现今,那里已有各种欧洲牲畜,已经使用铁和耕犁,并采用许多欧洲技术了。但一切国家的人口密度,必和其改良及耕作程度相称。所以,土人自被征服以来,虽横遭残杀,但这两大帝国现在的人口仍比从前多。其人种,自然亦大大改变了。我以为,我们必须承认,西班牙种的西印度人,就许多方面说,都比古印第安人种强。
除西班牙人的殖民地外,葡萄牙人在巴西的殖民地,要算是欧洲人在美洲最早的殖民地了。但由于巴西发现后很久,还没有找到过金银矿,所以对国王所能提供的收入也很少,甚或没有,于是有一段长时期,很不受葡萄牙人的注意。然而,就在这种不注意的情况下,它发展成为强大的殖民地了。在葡萄牙还被西班牙统治时,巴西为荷兰人所侵袭。巴西原分为十四省,荷兰人占有其七。荷兰人本来要夺取其他七省,但不久葡萄牙恢复独立,布拉甘查王朝执政。当时作为西班牙敌人的荷兰人,成为葡萄牙人的朋友,因而葡萄牙人亦成为西班牙的敌人。所以,荷兰人就同意把巴西其余未被征服的那七省,留给葡萄牙;葡萄牙人亦同意把巴西已被征服的七省,留给荷兰人。当时,两国为良好同盟,自不会因此发生争执。但荷兰政府不久即开始压迫葡萄牙的移民了。这些葡萄牙移民,不满足于发牢骚,终于拿起武器来对付他们的新主。他们虽未曾得到母国公开的援助,但在母国默许之下,就靠着自己的勇气和决心,把荷兰人逐出了巴西。鉴于自己不能保有巴西任何部分,荷兰人情愿把巴西全部归还葡萄牙国王。在这个殖民地内.据说有六十万以上人民,其中,有葡萄牙人,有葡萄牙人的后裔,有西印度人,有黑白混血种人,有葡萄牙族及巴西族的杂种。没有一个美洲殖民地,包含这样多的欧洲血统。
在十五世纪快要结束的时候,和在十六世纪大部分时间内,西班牙与葡萄牙是海上两大海军国。威尼斯虽与欧洲各地通商,但其舰队却几乎不曾出地中海一步。因为西班牙人是美洲的最初发现者,他们认为美洲全是他们所有。虽然他们不能阻止大海军国葡萄牙殖民巴西,但大部分其他欧洲国家,却是那么害怕西班牙,都不敢在这大陆建立殖民地。企图在弗罗里达殖民的法国人,全被西班牙人杀掉。但自所谓无敌舰队在十六世纪末叶失败以后。西班牙的海军力量也衰败了,再没有能力阻止其他欧洲国家殖民了。所以,在十七世纪中,英国、法国、荷兰、丹麦、瑞典,总之,一切有海港的大国,都想在新大陆上殖民了。
瑞典人在新泽西殖民。那里,现今仍可发现不少瑞典家族,那充分证明了,这个殖民地,如果能得母国保护,很可能繁荣。但瑞典不重视这殖民地,所以不久就被荷兰人的纽约殖民地所吞并了。荷兰人的纽约殖民地,则于1674年被英国人所吞并。
丹麦人在新世界上仅占有圣托马斯和圣克罗斯两个小岛。这两个小殖民地,由一个专营公司统治着。只有这个公司,有权购买殖民者的剩余生产物,并供他们以所需的外国货物。所以,在买卖上,这公司不仅有权力压迫他们,而且有压迫他们的最强烈的动机。专营的商业公司的统治,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最坏的统治,但它不能阻止此等殖民地的进步,不过使其进步较为迟缓。丹麦前国王谕令解散此公司。从那时起,这两个殖民地就非常繁荣了。
荷兰人在东印度和西印度的殖民地,原来都受一个专营公司的统治。所以,这些殖民地中,虽有一些,与旧殖民地比较,有很大进步,但与大部分新殖民地比较,其进步就很慢。苏里南殖民地,虽很可观,但还不如其他欧洲国家的大部分蔗田殖民地。现今分成纽约和新泽西二省的诺瓦·伯尔基亚殖民地,即使在荷兰统治下,不久也可能很可观。良好土地的丰饶与低廉,是繁荣的有力原因,所以,最不好的政治,也不能完全阻止这因素的有效作用。而且,离母国很远,移居者正可通过走私,多少避免这公司所享有的妨害他们的独占。现今,这公司允许一切荷兰船只,在纳货物价值百分之二点五的税,领得特许状后与苏里南通商,但非洲与美洲间的直接贸易——那几乎全是奴隶买卖——依然为其独占。公司专营特权的减少,也许是这殖民地今日能够那么繁荣的最大原因。库拉索亚和尤斯特沙——属于荷兰的两大岛——是自由港,各国船舶都能出入。主要就因为有了这种自由,所以这两岛虽是不毛之地,但由于其周围较好殖民地的海港,仅许一国船舶自由出入,所以能够那么繁荣。
法国在加拿大的殖民地,在前世纪大部分时间和现世纪一部分时间内,亦为一个专营公司所统治。在如此不良的行政下,其进步,与其他殖民地比较,必然是很缓慢的;但在所谓密西西比计划失败后,这公司被解散了,这殖民地的进步,也就快得多了。当这殖民地后来被英国占领的时候,它的人口,比神父查理瓦所述二三十年前的人口,就几乎增加了一倍。这位耶稣教会会员曾游历加拿大全部,当然不想少报其实际人数。
法国在圣多明各的殖民地,系由海盗建立。他们在一段长时期内,不需要法国的保护,亦不承认法国的政权。后来,这批盗匪受了招安,承认了法国的政权,但在一段长时期内仍受着非常宽大的待遇。在这时期内,这殖民地的人口增殖与技术改进都发展得非常快。那里虽亦有一个时期受一个专营公司的压迫,而这种压迫又无疑曾延迟其进步,但其进步并不因此而停止。此种压迫一旦解除,其繁荣的速度,又和从前一样的快。现在,那里是西印度最重要的蔗田殖民地了。其产量,据说比全部英领蔗田殖民地总产量还要大。法国其他蔗田殖民地也大都非常隆盛。
但进步最速的殖民地,要算英国的北美洲殖民地了。
一切新殖民地繁荣的两大原因,似乎是良好土地很多,和按照自己方式自由处理自己事务。
就前一点说,英国的北美洲殖民地,虽有很多良好土地,但不如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的殖民地,也不比上次战争前法国人的一些殖民地好。但是英国殖民地的政治制度,却比其他三国任何一国殖民地的政治制度更有利于土地的改良与耕作。
第一,在英国殖民地上,未开垦地的独占虽未完全防止,但比任何其他殖民地更受限制。殖民地法规定,各个地主,都有义务,在限定期间内,改良并耕作所有土地的一定部分,而在不履行义务时,可把此种土地交给任何其他人。这种法律虽执行得不很严格,但有相当效果。
第二,在宾夕法尼亚,没有长男继承权,土地象动产一样,平均分配给家中一切儿女。新英格兰只有三省的法律,和摩西律一样,允许长子得双份。在这几省,虽有时有个别人独占过大的土地,但只要经过一两代,土地又可能充分分割了。在其他英领殖民地,虽然象英国法律一样,长男继承权依然存在,但在一切莫领殖民地上,根据自由借地法保有的土地的借用权,使得土地易于割让,大块土地的领受人,大都觉得,为自己利益计,不如尽速割让大部分土地,只保留小额免役地租。在西班牙及葡萄牙殖民地上,凡附有勋爵称号的大地产,其继承都有所谓长子继承权。这种大地产,全由一个人继承,实际上都是限定继承的,都是不可割让的。法国殖民地都遵循巴黎风俗习惯,在土地继承方面,比英国法律更有利于幼小的儿子。但在法国殖民地中,有骑士尊号和领地称号的贵族保有地,若有任何部分割让,那末在有限期间内,按照赎买权,得由领地继承人或家族继承人赎回。国内一切大所有地,都是这种贵族保有地,那必然妨碍割让。但在新殖民地上,未开垦的大地产通过割让似比通过继承分割的快得多。我们说过,肥沃土地的丰饶与低廉,是殖民地迅速繁荣的主要原因。土地的独占,事实上破坏了这种丰饶与低廉。此外,未耕地的独占,又是土地改良的最大障碍。对社会提供最多和最大价值的生产物的,乃是用来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的劳动。在这场合,劳动的生产物,不仅支付它自己的工资,和雇用劳动的资本的利润,而且支付劳动所耕土地的地租。所以,英国移民的劳动,用来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的,比其他三国中任何一国多,因此所提供的生产物,就数量说,就价值说,也可能较大。这其他三国的殖民地,都实行土地独占,这样就或多或少地使劳动流入其他用途。
第三,英国移民的劳动,不仅可提供较多和较有价值的生产物,而且因为赋税适中,这生产物的大部分,属于他们自己,他们可贮蓄起来,用以推动更大的劳动量。英国移民,对于母国的国防和行政费用,从来没有什么贡献。反之,迄今卫护他们所需的费用,几乎全部由母国支付。海陆军费用,大大超过必要的行政费用,所以行政费用,总是很少,一般只包括总督、裁判官及其若干警察官吏的适当薪俸,以及最有用的公共工程的维持费。在现今扰乱事件开始以前,马萨诸塞的行政设施费,往往仅为一年约一万八千镑。新议布什尔及罗得岛的行政设施费,各为每年三千五百镑;康捏狄克四千镑;纽约及宾夕法尼亚各四千五百镑;新泽西一千二百镑;弗吉尼亚及南卡罗利纳各八千镑。诺瓦斯科夏及乔治亚的行政费,一部分由议会每年拨款支付。而诺瓦斯科夏每年仅出殖民地行政费大约七千镑;乔治亚每年仅出大约二千五百镑。总之,北美全部的行政设施费,除了马里兰及北卡罗利纳这两州无正确记载可稽外,在现今扰乱事件开始以前,所费于侨民的,不过每年六万四千七百镑;如此少的费用,可以统治三百万人,而且统治得很好,那真是永远值得我们记忆的。政府费用的最重要部分即全部防卫费,不断由母国负担。在欢迎新总督及新议会开幕之际,殖民地政府的仪式,虽十分隆重,但不铺张浪费。他们的教会,也是同样节俭。他们没有什一税。他们为数不多的牧师,靠微薄的薪俸或人民的捐款,维持生活。反之,西班牙及葡萄牙政权,在一定程度上仰给于对殖民地所课的税。法国虽不曾从其殖民地抽取任何可观的收入,而征自殖民地的税,虽大都用在殖民地,但其行政费,却与其他两国一样,是非常大的,而仪式的费用更大。例如,欢迎一个秘鲁新总督,所费就往往不赀。此等仪式不仅使富裕的移民,要在这样的场合纳税,而且使他们在一切其他场合都养成一种虚荣浪费的习惯。那不仅是暂时的非常苛酷的税,而且形成永久而更苛酷的税,即养成能使私人倾家荡产的奢侈浪费。此外,在这三国的殖民地中,教会也施行苛政。这些地方都抽什一税;在西班牙及葡萄牙两国殖民地中,更是雷厉风行。这些殖民地都有很多托钵和尚的募化,未经政府认可,但被宗教所尊崇,这对贫民是个很大的负担,他们都受到教导,认为布施和尚是义务,拒绝布施是非常大的罪恶。而且,在这三国殖民地内,僧侣都是最大的土地独占者。
第四,英国殖民地,在处置其剩余生产物即自己消费不了的生产物时,比任何其他欧洲国家的殖民地,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且拥有更广阔的市场。各个欧洲国家,或多或少地都企图独占其所属殖民地的贸易,并因此故,禁止外国船舶和它们通商,禁止它们从任何外国输入欧洲货物。但实施此种独占的方法,各国不相同。
有些国家,以其殖民地全部贸易,交给一个专营公司经营。殖民地人民必须向这个公司购买他们所需要的一切欧产货物,并必须把他们剩余生产物全部卖给这个公司。所以,这个公司的利益,不仅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前一种货物,并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后一种货物,而且在于即使后一种货物价格极低,其购入数量应以能在欧洲市场以极高价格脱售者为限。它的利益,不仅在于在一切场合都降低殖民地剩余生产物的价值,而且在于在许多场合阻抑其产量的自然增加。要妨碍新殖民地的自然发展,在一切可想象得到的方策中,自以设立公司为最有效。这一方策一直是荷兰所奉行的政策,虽然荷兰的公司在本世纪中在许多方面已不行使其独营权。丹麦的政策,也是如此,直到前一国王即位,才放弃这种政策。法国的政策,有时如此。最近,目1755年以来,欧洲其他一切国家都认为这种政策不合理,把它放弃了,但葡萄牙却仍奉行此种政策,至少在巴西二大省即派南布科及马伦豪仍实施此种政策。
有些国家,没有设立这种专营公司,但限制它们殖民地全部贸易,使仅能与母国某特定港通商,除在一定期间准许船队出航,或准许有特许状(那大都是给付很高代价领得的)的单船出航外,其他船舶都禁止从此特定港出航。诚然,这种政策,使母国全体居民都能从事殖民地贸易,只要他们是在适当的港口,在适当的期间,使用适当的船只进行的就行。但投资装备船只并领受此等特许证的商人,为着利益,将合作起来,所以这样经营的贸易,必然是按照大体上类似专营公司的经营原则经营的。这种商人的利润,和专营公司的利润几乎是同样的高。殖民地决不能得到良好供给;它们不得不以极高的价格购买,而以极低的价格售卖。这是西班牙的政策,一直到前几年为止;一切欧产货物的价格,据说,在西属西印度都很高。乌罗阿告诉我们,在基托,一磅铁卖价大约四先令六便士,一磅钢售价大约六先令九便士。但殖民地售卖自己产物,主要是为了要购买欧洲产物。对于后者,他们付价越大,对于前者,他们实得价格就越小。后者的高价与前者的低价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就这一点说,葡萄牙对于派南布科及马伦豪二省以外的殖民地所采取的政策,和西班牙苦时的政策,完全一样,而对于那二省,最近则变本加厉。
有些国家,允许它们全体人民经营殖民地贸易。母国人民,得从母国任何港口,与殖民地通商,除了海关的一般证件外,不需要任何特许状。在这场合,经商者人数众多,而且散居各地,不能共同结合,他们彼此间的竞争,使得他们不能榨取非常高的利润。在这样宽大的政策下,殖民地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售卖他们自己的生产物,购买欧洲的商品了。自从普里木斯公司解散以来(那时我国殖民地还在摇篮时期),这始终已经是英国的政策了。一般说来,这也是法国的政策,而自从英国人通常所称的密西西比公司解散以来,法国的政策,就一律如此。所以,英法两国经营殖民地贸易的利润并不是非常高的,不过要是准许其他各国自由竞争,利润也许还要低些。这两国大部分殖民地的欧产商品价格,因此不算异常的高。
在英国殖民地剩余生产品输出方面,亦只有一定种类商品,限定输到母国市场。此等商品,因曾列举在航海法及此后颁布的其他法令上,故名为列举商品,其余称为非列举商品,可直接输到他国,但运输的船,须为英国船或殖民地船。此种船只,须为英国人所有,其船员亦须有四分之三为英国人。
美洲及西印度有几种极重要产物,亦包含在非列举商品中,例如各种谷物、木材、腌制食品、鱼类、砂糖及甜酒。
谷物自然是一切新殖民地耕种的最初的和主要的对象。法律准许殖民地有极广阔的谷物市场,这样就奖励它们推广这种耕作,使其产品大大超过稀少人口的消费,从而,预先为不断增加的人口,储存着丰富的生活资料。
在树木满地的地方,木材价值低廉,甚至没有价值,于是开拓土地的费用,就成为改良的主要障碍了。法律准许殖民地有极广阔的木材市场,使得本来价值低廉的商品,生出一个价格,并使它们能够从本来是完全耗费的事业,收得若干利润,这样改良就变得容易了。
在人口还没稠密,耕作也还没充分发展的地方,牲畜的繁殖,自会多于当地居民的消费,因此牲畜往往价值低廉,乃至没有价值。但我们说过,牲畜的价格与谷物的价格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一国的大部分土地才能够进行改良。法律使美洲的死牲畜和活牲畜都有最广阔的市场,想以此来提高这种商品的价值,因为这种商品价格的上涨,对于土地改良是非常重要的。乔治三世第四年第十五号法令,把皮革和毛皮定为列举商品,减低了美洲牲畜的价值。上述自由的良好影响,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被这个法令所抵消了。
通过扩展殖民地渔业来增加我国航运业和海军的力量,似乎是我国议会经常怀抱着的一个目的。因此,这种渔业便取得了自由制度所能给予的一切奖励,大大繁荣起来。特别是新英格兰的渔业,在最近的变乱之前,也许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渔业之一。捕鲸业,在英国虽有异常的奖励金,但成绩不大,在一般人看来(但我不想作这种意见的证人),它的生产物全部,比每年所付奖励金的价值,也多不了许多。而在新英格兰,虽无奖励金,却在大规模经营。鱼是北美洲与西班牙、葡萄牙及地中海沿岸各国通商的主要商品之一。
砂糖本来也是只许输到英国的列举商品。但1731年,经甘蔗栽种者陈请,砂糖输出始准扩展到世界各地。但在允许此种自由时,附有各种限制,而砂糖价格在英国又特高,故这自由没产生大的作用。英国及其殖民地,依然几乎是英国蔗糖殖民地所产砂糖的唯一市场。它们的消费量增加得很快,虽有牙买加和被割让各岛日益增加的改良,砂糖的输入在这二十年内仍大有增加,而输到外国去的,却据说并不比从前多了许多。
甜酒是美洲与非洲沿岸通商的极重要商品,而从这种通商带回来的,就是黑奴。
如果美洲各种谷物、腌制食品和鱼类的全部剩余生产物,都定为列举商品,强迫输入英国市场,那就过分妨害我们本国人民的劳动生产物了。此等重要商品所以不但不曾定为列举商品,而且除了稻米,一切谷物及腌制食品,在一般情况下,都被法律禁止输入英国,那也许并非为了关心美洲的利益,而是为了防止这种过大的妨害。
非列举商品,原来可输往世界一切地方。木材及稻米,曾一度定为列举商品,此后即定为非列举商品,但准许输往的欧洲市场,仍限于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依照乔治三世第六年第五十二号法令,一切非列举商品,都受同样的限制。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都不是制造业国。所以我们比铰不担心殖民地船,从它们那里把那些能妨害我们本国制造品的东西带来。
列举商品,有二类。第一类,是美洲特有的产物,或是母国所不能生产的产物,至少亦是母国所不生产的产物。属于这一类的,如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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