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篇之:与职业打假人之间不得不说的事
刘东(化名)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和几个同学共同创建了个网络科技公司,事业正是蒸蒸日上的时候。但是就在几天前,刘东的公司被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说自己是买家,在其网购平台上花了3000元人民币买了两盒保健食品,现向法院提出三条理由主张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
一是该保健食品是进口的,应该有中文标识,该产品并没有;二是该保健食品中添加了玛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玛咖作为新资源食品,若用于食品添加,则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产品并没有。三是该产品宣称添加了冬虫夏草,但我国法律早有规定,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该产品违反了此规定。
原告提出的三条理由,条条杀伤力都很大,一个买家怎么专业到这种程度,网上一查,原来这个买家已经起诉过50余家销售企业了,是个名副其实的职业打假人。
相关法条
1.食品安全法第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5.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6.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7.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对于职业打假人,我们先提出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知假买假”(即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为食品、药品不同于普通的消费产品,其直接关系人体健康。该司法解释产生于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但在除食品、药品之外的其他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可能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别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而且,正是由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遭到质疑,目前也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躲到幕后,而把一般消费者推到台前的消费维权案件,或者一般消费者当原告,职业打假人充当代理人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以职业打假人身份来阻止职业打假,实际上并不能真正阻止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达到索赔目的。
二、职业打假人一般会提出哪些打假理由以及相应商家对策
以食品药品领域为例,许多职业打假人去起诉商家时用的理由都相似,笔者在分析了大量职业打假案例后,得出了以下职业打假套路大全,各位创业者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产品过期
商家对策:若被职业打假人抓住了这一条,则被告几乎没有可辨空间,一般都是以被告十倍赔偿告终。所以商家一定要严把产品关,及时下架过期产品。
2.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
例如: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能量值为每100毫升116千焦,但实际能量值为每100毫升34千焦。或是,食品标签上标明含有某种物质,但实际并未添加。
实际案例:郭光华与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郭光华购买的柠檬骨胶原美肌果饮、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的标签标明该产品作为果饮,均未标明原果汁的含量,不符合GB10789-2007《饮料通则》6.3.1的规定,也未标明生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且维生素蓝莓舒眼果饮的标签上标明含有欧洲越橘提取物(花青素),实际并未添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要旨】食品虽符合食品安全内在质量要求,但食品标签的内容缺失或不当,且涉及食品安全或营养的,该食品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的10倍赔偿请求。
商家对策:被告的可辩空间在于:涉案食品数值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原告所使用的计算方法,或是标注的数值在法律允许的误差值之内。
3.食品中添加了药材
商家对策:有法院判例,在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该食品作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之前,不宜认定涉案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商家可以从这一方面进行抗辩。
例外:食品中可以添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第一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85版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编著的《食物成份表》(1981年第三版,野菜类除外)中同时列入的品种:八角、茴香、刀豆、姜(生姜、干姜)、枣(大枣、酸枣、黑枣)、山药、山楂、小茴香、木瓜、龙眼肉(桂圆)、白扁豆、百合、花椒、芡实、赤小豆、佛手、青果、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莲子、桑椹、菊苣、淡豆豉、黑芝麻、胡椒、蜂蜜、榧子、薏苡仁、枸杞子
二、乌梢蛇、腹蛇、酸枣仁、牡蛎、栀子、甘草、代代花、罗汉果、肉桂、决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陈皮、乌梅、肉豆蔻、白芷、菊花、藿香、沙棘、郁李仁、青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白果、香橼、火麻仁、桔红、茯苓、香薷、红花、紫苏。
第二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
麦芽、黄芥子、鲜白茅根、荷叶、桑叶、鸡内金、马齿苋、鲜芦根。
第三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
蒲公英、益智、淡竹叶、胖大海、金银花、余甘子、葛根、鱼腥草。
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商家对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故商家在出售进口货物时,一定要注意此项。
总结
客观来说,职业打假人对于规范市场和经营者的行为有一定好处,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但是,如果职业打假人出现违法、敲诈勒索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本文归纳了职业打假人常用的起诉理由以及被告的应对大法,但对于经营者而言,未雨绸缪显然比亡羊补牢更重要。规范经营,产品把关才是对抗职业打假人的最重要方法,此外还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让职业打假人无假可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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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立律师团队
擅长于公司法领域,包括公司综合法律顾问服务、创业股权架构法律服务、股权激励法律服务、私募基金法律服务(日常法律顾问及法律意见书)、金融及资本市场专项法律服务公司、公司并购及投融资法律服务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