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3岁行凶男孩免刑责:未成年的恶魔,拿什么去惩罚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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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日报》公布了一个新闻。

内容很简单:大连和沙口发生故意杀人案,受害者为10岁女孩,凶手为13岁蔡某某,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凶手不用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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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看这么一小段通报,就够令人气愤的。

在了解案件细节后,整个人更不好了。

小琪今年10岁,正读小学五年级,一个善良乖巧的小女孩。

在2019年10月20日下午,她上完绘画补习课,准备回家。

但在途中,蔡某某以需要帮忙为理由,将小琪骗至家中,并打算强行发生性关系。

小琪极力反抗。

蔡某某担心自己行为被传出去,便对小琪痛下狠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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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小时后,小琪被找到了。

现场描述是:女孩浑身是血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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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这一幕,女孩母亲跪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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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是,蔡某某并非激情杀人,甚至可以说是“惯犯”。

据新京报报道:小琪所在的小区,至少有3名女性表示,都曾遭遇过蔡某某不同程度的骚扰和尾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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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位家长称:蔡某某是我女儿的同学,有一次对我女儿强搂强抱。我选择了报警,然而对方父母居然还说我们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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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蔡某某不是一天变坏的,一直是行走的潜在罪犯。

更恐怖的是,凶手在作案之后,居然还能非常淡定的,去跟小琪父亲搭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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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到案发这段时间,蔡某某甚至还在同学群里高调地说:“小孩死了,让人给杀了,就在我家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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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拍视频取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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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虽13岁,但却知道“指纹”、“DNA”等遗留信息,会使他成为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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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多久,警察找上门,蔡某某因涉嫌杀人,被带走。

但3天后,蔡某某又安然无恙回到了家中。

当地公安表示,当事人未满14周岁,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不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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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没有被拘留,而女孩的父母,却正在痛苦中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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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仇恨凶手。

但他们更思念再也回不来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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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里,爸爸一遍一遍地发狂哭的表情。这些泪水与字句,不足以道出他悲痛的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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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端端的孩子,突然就这么没了,而凶手却不用担责,这是任谁也接受不了的结果。

可能有些人会说,没办法,凶手只是一个孩子啊。

不,凶手只在年龄上是个孩子。

蔡某某,13岁,说是“小孩”,但其身高170,体重一百四,就这体格,别说杀害小女孩,就算是想谋杀成年女性,成功性也是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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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瞧瞧他作案后的冷血与冷漠。

这像一个孩子吗?

如果这不是反社会人格,那就是天生的恶人!

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未满14岁,无需负刑责。

你能怎么办?总不能让法律为一个人破例吧?

只是这样的保护伞,到底是一种保护,还是一种纵容?免责是对孩子的大开绿灯,还是对未成年凶犯的既往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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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件案子,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

大家普遍的意见是:如果不满14岁可以成为“免责金牌”,那么,必然就会纵容一些罪恶的父母,抚养出罪恶的孩子,行更多伤天害理之事。

《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过一起故意杀人案。

黑龙江通河县的赵力宝是个小混混,13岁的年纪就有个1.7米的个头,以及130斤的体重。

他盯上了村里的14岁女孩明芳。

在某天下午,赵力宝在玉米地对明芳实施性侵。

明芳母亲得知此事后,前往派出所报案。

至于结果,想必大家也猜得到一二:因作案人不满14周岁,依法释放,只进行民事赔偿9021元。

但悲剧还没有结束。

民事赔偿判决书下达后,凶手父亲数落儿子:“你在外面惹事,你倒是自己摆平啊!有能耐你强暴完明芳,再把她弄死呀!”

此话一出,赵力宝便想:我上次进派出所不也放出来了吗?我不够岁数凭啥赔钱?

一个月后,赵力宝当着被自己玷污的明芳的面,用刀将其母亲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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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力宝被抓进了派出所。

但依照法律,赵力宝还是不能判刑,最终只是被收容教养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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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这样的杀人案件,都气得咬牙。

但再愤怒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所以还是理性一点,来捋一捋这些案子的不符常理之处。

近年未成年杀人案频发,我一直有几个疑问。

法律规定是,未满14周岁,不管你犯什么罪行,至多就是进行收容教养。

百度百科显示,“收容教养”,即在某段时间内剥夺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同时进行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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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期限仅只是1~3年,且执行过程中,不能对少年教养人员进行加期。

换句话说,收容教养惩罚性并不强,而更像是一种暂时隔离措施。

且不管他是否在诚心改过,是否消除了对社会安全的潜在威胁,只要收容期限一到,他就成了自由人。

那么,像赵力宝、蔡某某这样穷凶极恶之人,你相信他被收容1、2年,就能洗心革面成为良人吗?

我是不信的。

另一个明显漏洞是,收容教育仅限于13周岁以上的少年。

那13周岁以下的呢?

暂时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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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未成年保护法》“14岁以下杀人不负刑责”这一刀切的规定,那更是有诸多不妥之处。

因为有了免死金牌,所以12岁男生弑母之后,依然还能理直气壮地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所以东营市的扈强在作案之后,还嚣张地说:“我就是想弄死他,反正我才14岁。”

所以,湖南3名少年杀害女教师之后,无一人负刑责。

所以,明芳被玷污之后,其母亲又惨遭13岁赵力宝的毒手。

这让我不禁想起一个受害者母亲的呼喊: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妈妈拿什么来保护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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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量刑年龄降到12岁。

可如果这样,还是有些不妥。

量刑年龄下降到12岁,那11岁孩子杀人呢?总不能把量刑年龄下降到10岁以下吧?

对此,我倒是建议可以参考西方的一些法律规定。

德国《少年法院法》有明文规定: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能认识到其违法性、后果性,并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胖乎律师说,在英法美系一些地区,针对未成年犯罪,会采用“恶意补足年龄”。

例如,10岁~14周岁的少年属于“假定缺乏刑责能力”。

如果原告想推翻这个假定,就需要提供一些证明。

这个证明过程,被称为“恶意补足年龄”。

比如嫌犯在作案时,能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

比如作案手段是否残忍,作案之后是否有悔改。

这些都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也就是说,不用14周岁这个年龄作为界限,而是用凶手作案时的心理年龄、主观意识、作案手段等因素,作为是否量刑的界限,则应更为妥当。

好在,在接二连三的未成年人凶案发生后,也在我们的呼吁下,我们国家也迎来了一个可喜的变化。

前段时间看到新闻,《未成年人保护法》7年来将迎来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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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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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舆论即是民意。

我相信,当我们声音够大,民意够强,就一定会被听见,被重视。

电影《彷惶之刃》有句台词:“犯罪哪里分大人和小孩,只有坏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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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有个特点,就是你不指望他自己从善,你只有通过惩罚来告诉他:犯罪,是有代价的!

现在,小琪已经走了。

凶手在收容教养所待一段时间,依然能重返校园。

对于这结果,我们无力更改。

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尽我们所能,去围观、去发声,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能补上这个漏洞。

补上这个漏洞,如蔡某某般的恶人,才会付出相应代价。

作者: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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