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与实用主义的进路

最近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问题深深困扰着法院。许多裁判明明不偏不倚,偏偏当事人不买账。究其原因,许多学者一是批评法官的办案能力有限,二是怀疑司法寻租的暧昧弥散。对法官素养担忧可见一斑。

或许我局限于法官的身份,一叶障目,但是当社会转型中诚信缺失的问题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时,找寻当事人与法官的高度信任确实绝非易事。社会诚信的缺失,从三聚氰胺、瘦肉精、到地沟油、转基因食品,从医院的天价药到红十字会的商业行为,步步惊心。信任,一破难立。中国征信行业的落后,征信体系的匮乏,使得构建信任的过程如履薄冰。法院的信用,是风向标,也是指示灯。听闻资深法官们聊天,他们常常叹息年轻办案当事人对他们充满敬佩眼神,心存感激的示好,而那些美好的传说也不过几十年历史。

儒、道、佛三种文化体系和价值观的相互渗透使得中华民族异常早慧,形成了与西方文明迥异的思维方式与语言方式。西学渐东的思潮从晚清至今,在技术与制度层面已有了完美成果,但在文化与思维的对接层面,却无法摆脱误读的宿命。公民的维权意识的确有质的提升,懂得用法律维护个人权益,懂得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纷争,但公民的维权,更多是一种权益最大化的追逐,尽可能地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满足,而无视于权利之外的义务或对他者权利的尊重,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对于司法审判的结果往往报以过高的期待,一旦司法审判难以满足其心理预期,而维权成本与收益的相关性,在信访体系的影响下变形时,某些个体就将正当的权利维护扭曲为与政府、法院的心理博弈了。而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对于司法问题的选择性关注和细节性筛选,则将个案中的不同利益的平衡异化为民意与裁判的碰撞,法律的权威在民意的讨伐中零落成泥碾作尘。

想要守望正义的渴求是如此强烈。但正义面纱的时隐时现又让我在进退之中担心背离了初衷,遗失了目标。试图在公信力的问题上突围是否必然意味着徒劳无功的挫败呢?言至此,似乎有点不平则鸣的意味。实则不然,对于公信问题的深切关注,既是爱之深,责之切的天性,也是在其位,谋其政的自觉。在司法的不确定性悖论被不断放大的现代或者说“后现代”,仅有坚守正义的强烈信念显然远无法抵御民意窥视司法的强大诉求,坚守正义的合理策略似乎更为迫切和紧要。

任何时候的进路选择,都不能回避历史积淀和制度体系。归彼大荒的道,立于此岸的儒,因果循环的佛,虽追求圆满的途径迥然相异,但价值诉求殊途同归。而儒家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不仅因其先天下之忧而忧的仁爱,还因其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决断,更因其中庸之道审时度势的灵活。动态法律作为社会的控制手段,只是漫长历史进程中的阶段性选择,而且也仅仅是“不是最坏”的选择,它固有的局限总是在个案的左右为难中衍化为司法困境。当法律实证主义无法对某些法律争议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时,司法该何去何从。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波斯纳的“实用主义”不失为一种可以尝试的进路,而样的进路暗合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学思想的精髓,也与党实事求是的革命路线异曲同工。实用主义作为一种方法或态度,认为从科学而非道德哲学获得指导。“从事实开始并更强调事实”是实用主义的重要主旨,关心后果,以及因此而来给予后果而不是基于概念和一般性做出政策判断的倾向是司法实用主义的核心。当然这一后果既包括制度内的系统后果,也包括案件的后果。实用主义的切入法律争议,社会学的常识、科学的方法、经济学的考量等等可能会使得法律更不像法律,但也有可能正相反。当司法的决定或裁判的意见对“目前或者未来都是最好的决定”,而非拘泥于但也不会随意的超越于“传统”时,作为“空隙”立法者的法官是否能够在实现正义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呢?

当然,是千夫之诺诺,还是一士之谔谔,也是仁者见仁的问题。世上无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司法的进路也不会一成不变,但只要是源自于坚守正义的责任感,错误的尝试也未必不是宝贵的经验积累。

至少,它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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