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计划和GPL协议

GPL协议:
在自由软件所使用的各种许可证之中,最为人们注意的也许是通用性公开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GPL)。

GPL同其它的自由软件许可证一样,许可社会公众享有:运行、复制软件的自由,发行传播软件的自由,获得软件源码的自由,改进软件并将自己作出的改进版本向社会发行传播的自由。
GPL还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整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于遵循GPL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仅该修改文本的源码必须向社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项遵循GPL流通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软件合并。GPL所表达的这种流通规则称为copyleft,表示与copyright(版权)的概念“相左”。

GPL协议最主要的几个原则:
1、确保软件自始至终都以开放源代码形式发布,保护开发成果不被窃取用作商业发售。任何一套软件,只要其中使用了受 GPL 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的源程序,并向非开发人员发布时,软件本身也就自动成为受 GPL 保护并且约束的实体。也就是说,此时它必须开放源代码。
2、GPL 大致就是一个左侧版权(Copyleft,或译为“反版权”、“版权属左”、“版权所无”、“版责”等)的体现。你可以去掉所有原作的版权 信息,只要你保持开源,并且随源代码、二进制版附上 GPL 的许可证就行,让后人可以很明确地得知此软件的授权信息。GPL 精髓就是,只要使软件在完整开源 的情况下,尽可能使使用者得到自由发挥的空间,使软件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3、无论软件以何种形式发布,都必须同时附上源代码。例如在 Web 上提供下载,就必须在二进制版本(如果有的话)下载的同一个页面,清楚地提供源代码下载的链接。如果以光盘形式发布,就必须同时附上源文件的光盘。
4、开发或维护遵循 GPL 协议开发的软件的公司或个人,可以对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但还是一句老话——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不得将源代码与服务做捆绑或任何变相捆绑销售。
GNU计划:

又称革奴计划,是由Richard Stallman在1983年9月27日公开发起的。它的目标是创建一套完全自由的操作系统。Richard Stallman最早是在net.unix-wizards新闻组上公布该消息,并附带一份《GNU宣言》等解释为何发起该计划的文章,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要“重现当年软件界合作互助的团结精神”。为保证GNU软件可以自由地“使用、复制、修改和发布”,所有GNU软件都在一份在禁止其他人添加任何限制的情况下授权所有权利给任何人的协议条款,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即“反版权”(或称Copyleft)概念

GNU包含3个协议条款:

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GNU较宽松公共许可证(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旧称GNU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库通用公共许可证);

GFDL: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的缩写形式。

这里指的自由,并不是价格免费,这和价格无关而是使用软件对所有的用户来说是自由的。GPL通过如下途径实现这一目标:

1.它要求软件以源代码的形式发布,并规定任何用户能够以源代码的形式将软件复制或发布给别的用户。

2.如果用户的软件使用了受GPL保护的任何软件的一部分,那么该软件就继承了GPL软件,并因此而成为GPL软件,也就是说必须随应用程序一起发布源代码。

3.GPL并不排斥对自由软件进行商业性质的包装和发行,也不限制在自由软件的基础上打包发行其他非自由软件。

由于GPL很难被商业软件所应用,它要求调用它的库的代码也得GPL,全部开放,并且一同发布,不能直接连接。所以后来GNU推出了LGPL许可证

在GPL与LGPL许可证保护下发布源代码的结果很相似,对旧代码所做的任何修改对于想知道这些代码的人必须是公开的,唯一真正的不同之处在于私人版权代码是否可以与开放源代码相互连接,LGPL允许实体连接私人代码到开放源代码,并可以在任何形式下发布这些合成的二进制代码。只要这些代码是动态连接的就没有限制。(使用动态链接时,即使是程序在运行中调用函数库中的函数时,应用程序本身和函数库也是不同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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