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何办理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合同期满而终止,但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四十四条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后,劳动者仍不同意续订。那么,用人单位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时该怎么操作,而劳动者又该如何利用续订协商机会呢?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由:

金某与所在公司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就续订一事进行协商,金某要求工资调整到8000/月(原工资5000左右),公司不能接受,表示只能维持原来水平或者适当有所提高,双方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因此未再安排金某接下来的工作,并于合同到期后,及时终止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过,金某随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4万元。

公司辩称,双方系协商不一致终止劳动合同,金某不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续签,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金某则认为,虽然双方协商未果,但是公司首先表达了不再续签的意思,不再安排工作,并终止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金某经济补偿金3.8万余元,其理由为:

一是双方协商过程中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金某也并没有作出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是双方虽未协商一致,但公司有权保留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变,仍需承担通知金某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双方口头协商后向金某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未尽到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双方劳动关系未予续订的责任在于公司。

评析:

围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一规定,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协商不一致,是否就代表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一关键点。就本案例而言,可以关注以下几个点:

1、协商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双方互提条件的过程,就地起价、坐地还价,都是协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正常情况,只要一方没有明确的表示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那么就不能说协商就结束了。而在这一过程中,单位一方反而沉不住气,率先做出了不再安排金某工作、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最终败诉也就在情理之中。

2、对于该公司的HR而言,算是花了近四万块钱买了个教训。事情本来应该单位占据完全主动,只要按原劳动合同条件,向金某发一份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金某同意也好,拒绝也好,都不会出现仲裁和诉讼中的被动局面。最终,公司却选择了最没有道理的一条路,先做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3、对于劳动者而言,续订劳动合同时,有些条件该提就得提,提了并也不代表你不想按原来条件继续干了,不提却是实实在在的错过了一次涨薪的机会。该案例中,公司也同意了可以在原条件基础上适当提高薪酬标准,只是最终双方条件距离太大才没有达成合意。不过提什么样的条件,怎么提条件,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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