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大涨之时,占据“先天便利”的“老鼠仓”就要出动了。
券商自营业务竟然也现“老鼠仓”。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开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信建投证券原投资经理肖某彬自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三年多的时间内,他本人或指令其妻子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公司自营账户买入或卖出数十只相同股票,因涉内幕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处罚没收入合计84.24万元。
在本次刑事判决之前,去年6月份,肖某彬就因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被判没一罚三共计19.49万的处罚。
本来是掌握着大型券商5亿自营盘、年终奖超百万的投资经理,一朝被“贪欲”所俘虏,不仅在金钱上得不偿失,更葬送了大好前程。
据刑事判决书,2014年3月11日,肖某彬入职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交易部投资经理,后负责管理中信建投公司交易部四号自营账户,拥有部分投资决策权,知悉上述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交易信息。
“我的主要职责是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刚开始我使用公司资金权限在一、二千万左右,后期随着我的业绩好,最多我的使用权限在五亿左右。”肖某彬在供述中表示。
2014年上半年,他通过其爱人赵某找到她的同事易某,以易某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供其使用。该账户内所有进入的资金都来源于肖某彬家庭资金,所有出去的资金都为家庭所用。开始时,肖某彬给赵某下达指令买卖哪知股票,口头方式居多,打电话方式比较少,大约二三十次;后来,肖某彬在工作上时间比较充裕,就用手机自己下单交易。
法院查明,任职期间,肖某彬利用其所掌握上述未公开信息,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易某名下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或指令妻子赵某,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交易部四号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趋同交易股票70只,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8138.42万元,从中获利28.08万元。
肖某彬表示,“操作的个人账户和在公司管理的投资账户趋同交易的股票肯定有,但趋同多少只没有概念。一般情况下,我特别看好的股票,又不在公司股票的黑名单之内,管理的公司账户交易这只股票时,我使用的个人账户也会买一点。”
肖某彬深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往三方存管账户转钱十分谨慎。为避免银行转账日后留下把柄,百万年终奖取出现金后通过ATM机存入三方存管账户。
其妻子赵某证言显示,2016年7月4日,肖某彬将100万年终奖先存入其妻子其他同事的银行账户,再取出现金存入易某证券账户。“因为肖某彬知道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交易股票,他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和易某证券账户有任何关系,所以我就把钱提现之后转入易某账户。之所以选择ATM存款而不是转账或网银,目的就是为了撇清肖某彬与易某证券账户的关系,从而规避肖某彬的责任。”赵某表示。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彬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考虑到,肖某彬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预交罚金,同时鉴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北京二中院今年4月份做出一审判决,肖某彬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6.16万元。此外,28.0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6月份,证监会就对肖某彬做出了行政处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87万元,并处罚金14.62万元。
证监会官网显示,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肖某彬控制并使用“易某媛”证券账户交易金额合计3094.58万元,盈利4.87万元。
在听证时,肖某彬提出的申辩意见为:其一,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所有问题都如实交代;其二,其投入交易的金额不大,盈利不到5万元,且2015年至2016年的交易频率很低,情节相对较轻;其三,本案从投入金额、交易金额、盈利金额来看都不属于特别大的金额,类似案例并未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希望能参照其他案件适当量罚;其四,其主观上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希望能给一个改正的机会,且家庭负担较重,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肖某彬请求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肖某彬提出对其不予市场禁入措施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两个月后,2019年8月22日,肖某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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