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2017范围

1.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所依法产生的权利。

3.实用新型: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为工业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6.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7.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8.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9.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10.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11.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12.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或以上的国家保护,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第三人进口或销售专利产品或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13.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简答:

1.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分类: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等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2.P72.著作人身权分类: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P78.著作财产权分类: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4.作品的合理使用:(12种权限)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f.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发版出行。

g.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h.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i.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j.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k.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l.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5.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四个差别:

实用新型专利(只能是产品)与发明专利(产品和方法)的保护范围不同。

在我国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较之发明专利低。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6.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三种情形:

依我国专利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7.专利权限制的七种情形:

专利的保护期

首次销售

善意侵权

先行实施

临时过境

非营利实施

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9.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0.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禁止将驰名商标用做广告

11.侵害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为侵害商标权行为提供帮助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2.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

绝对禁止条件:

(1)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2)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做商标的规定。

(3)关于地名作商标的禁止规定。

(4)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5)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6)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

(7)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相对禁止条件: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13.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分类

(1)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2)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4.商标权许可使用的种类:

独占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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