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情形总结

导言: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如何缴纳呢?现将税法相关政策作以下总结: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人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该政策。

2.不适用于: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该政策。

二、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预缴增值税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向国税申报)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预缴与申报

1.纳税人不动产的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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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

李莉,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20余年,擅长工业、商业、地产、服务等多领域财税服务,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财税顾问,专注于解决财税管理、税收筹划、乱帐整理、资产整合、改制清算等财税问题;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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