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抗议违法施工的移动基站

2016年11月20日晚8点,在珠城路近富都路路段,莘城中央公园东门附近,中国移动公司闵行分公司施工兴建4G立杆微基站。该施工项目涉嫌未经合法程序审批擅自施工,理由如下:

1. 《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建设通信等设施要先有规划并提前公示,征得小区住户或村民同意方可建设。 

2. 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第3.2条规定:“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规定:“新建或新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请建设单位在计划施工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文件。

3. 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4.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5. 根据《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第1.3.1之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规定之2“卫生要求”中已明确规定:一级标准要求辐射强度为<10μW/cm2 。

请问此设施是否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该项目实施手续与流程是否符合以上法规的要求?

另外,施工单位仅在附近住户抗议时,出示一纸路政部门发出的行政许可证。并且此行政许可证上许可期限已过期,施工地点也不符。 如图:

强烈抗议违法施工的移动基站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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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此施工活动涉嫌违法施工,涉嫌未经合法程序审批私自施工。该施工单位已多次利用夜晚时间在附近居民不注意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由于居民发现并抗议而未得逞。情节特别恶劣,影响特别不好。

请执法部门立即勒令其停止施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责任!对于屡次违法的单位和人员,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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