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合规/GDPR--9--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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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一条 主要事项与目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地域范围
第四条 定义

第二章 原则

第五条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第六条 处理的合法性
第七条 同意的条件
第八条 信息社会服务中适用儿童同意的条件
第九条 对特殊类型个人数据的处理
第十条 处理涉及犯罪定罪与违法的个人数据
第十一条 不需要识别的处理

第三章 数据主体的权利

第一部分 透明性与模式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与模式的透明性——保证数据主体权利的行使
第二部分 信息与对个人数据的访问
第十三条 收集数据主体个人数据时应当提供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未获得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情形下,应当提供的信息
第十五条 数据主体的访问权
第三部分 更正与擦除
第十六条 更正权
第十七条 擦除权(“被遗忘权”)
第十八条 限制处理权
第十九条 关于更正或擦除或限制处理中的通知责任
第二十条 数据携带权
第四部分 反对的权利和自动化的个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反对权
第二十二条 自动化的个人决策,包括用户画像
第五部分 限制
第二十三条 限制

第四章 控制者和处理者

第一部分 一般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控制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通过设计的数据保护和默认的数据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共同控制者
第二十七条 不在欧盟所设立的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处理者
第二十九条 代表控制者或处理者进行的处理
第三十条 处理活动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和监管机构的合作
第二部分 个人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处理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个人数据的泄露
第三十四条 向数据主体传达个人数据泄露
第三部分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提前咨询
第三十五条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第三十六条 提前咨询
第四部分 数据保护官
第三十七条 数据保护官的委任
第三十八条 数据保护官的职位
第三十九条 数据保护官的任务
第五部分 行为准则与认证
第四十条 行为准则
第四十一条 对已生效行为准则的监控
第四十二条 认证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

第五章 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

第四十四条 转移的一般性原则
第四十五条 基于认定具有充足保护的转移
第四十六条 转移所需要的适当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未经欧盟法授权的转移或披露
第四十九条 特殊情形下的克减
第五十条 为保护个人数据的国际合作

第六章 独立监管机构

第一部分 独立性地位
第五十一条 监管机构
第五十二条 独立性
第五十三条 监管机构成员的一般性要求
第五十四条 设立监管机构的规则
第二部分 职权、任务与权力
第五十五条 职权
第五十六条 领导性监管机构的职权
第五十七条 任务
第五十八条 权力
第五十九条 活动报告

第七章 合作与一致性

第一部分 合作
第六十条 领导性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
第六十一条 互相协助
第六十二条 监管机构的联合行动
第二部分 一致性
第六十三条 一致性机制
第六十四条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纠纷解决
第六十六条 紧急程序
第六十七条 信息交换
第三部分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独立性
第七十条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任务
第七十一条 报告
第七十二条 程序
第七十三条 主席
第七十四条 主席的任务
第七十五条 秘书
第七十六条 机密性

第八章 救济、责任与惩罚

第七十七条 向监管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针对监管机构的有效司法救济权
第七十九条 针对控制者或处理者的有效司法救济权
第八十条 对数据主体的代表
第八十一条 法律诉讼的中止
第八十二条 获取赔偿的权利与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罚款的一般条件
第八十四条 惩罚

第九章 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

第八十五条 处理、表达自由与信息
第八十六条 处理与公众对官方文件的访问
第八十七条 对全国性身份识别号码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 雇佣语境下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或统计目的处理中的安全保障与克减
第九十条 保密责任
第九十一条 现有的的对教会和宗教协会的数据保护规则

第十章 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

第九十二条 对授权的行使
第九十三条 委员会程序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九十四条 95/46/EC 指令的废止
第九十五条 与 2002/58/EC 的关系
第九十六条 和之前已经达成的协议的关系
第九十七条 委员会报告
第九十八条 对欧盟其他数据保护法案的审查
第九十九条 生效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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