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

一、股指期货的概念

股指期货交易的既不是商品也不是股指,而是一张除了价格之外都事先约定好了的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协议。因而了解股指期货应该从了解它的合约设计开始。

1.合约标的

即中金所上市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是由沪市和深市流通市值排名在前300 位的股票组成,相对沪证指数和深成指更能反映中国股市总体走势情况。

2. 合约价值

即合约的总价值等于合约乘数乘以股指期货点数。其中,指数每一个点代表一定的货币金额,这个固定金额就是“合约乘数”。沪深300 股指期货合约的固定乘数是300 元;如果合约总价再乘以保证金比例,就得到交易一手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交易保证金数额”了。中金所当前的交易所保证金比率是12%。但实际交易中,期货公司还会在交易所保证金上加收3 — 5 个百分点,因此投资者最终保证金水平大致在15% —18%。“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沪深 300 指数期货最小变动价位为0.2 个点。

3. 合约乘数和合约价值

合约价值是投资者每买卖一手期货合约在期货市场上所成交的金额,它由指数的点位和合约乘数的大小共同决定的,其大小直接影响着股指期货的市场参与者的结构和交易的活跃性。按照现在沪深300指数1900左右的点位来计算,300的合约乘数所决定的沪深300指数的合约面值为570000万元。无疑,这一相对较高的合约价值限制了市场上很多资金量较小的散户投资者的参与。

关于合约乘数的选择,有人建议设置较小的乘数,全球前十位股指期货合约中,迷你型合约占了4席。全球交易所热衷于推出迷你型合约的原因是:第一,绝大部分股指期货合约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迷你型合约能提高市场流动性;第二,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加剧,迷你型合约能提高交易所在竞争中的优势。

4. 合约月份

我国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是采用香港恒生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而设计的,即市场上同时存在四个月份的合约———最近的两个近月和最近的两个季月。这是因为,连续月份合约,基差较小,价格真实,有利于指数期货交易的活跃性;而季月合约,转仓成本低,流动性好,适合长期保值者。 近月合约是投资者交易需求最大的合约,也是功能发挥最充分的合约,同时,稍远一点的季月合约比较适合中长期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同时也能够满足机构投资者为股票持仓进行长期保值的要求,减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因期货合约期限太短而频繁转仓的不便。这种兼顾远近的设计方式能够较好地满足市场各类投资者的参与需求。

5. 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的交易时间,想比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早开盘15分钟,晚收盘15分钟。这样设置的好处在于:早开15分钟,更充分的体现股指期货发现价格的作用,帮助现货市场在未开市前建立均衡价格,从而减低现货市场开市时的波幅。晚收15分钟,有利于减低现货市场收市时的波幅,在现货市场收市后,为投资者提供对冲工具,同时方便一些根据现货市场收市价作指标的套期保值盘。

6.最低交易保证金

一般而言,期货合约价格波动越大,风险也就越大,收取的保证金比率就越大。例如,铝波动风险较小,上期所收取最低保证金为5%,而燃料油价格除与供需关系有关外,还与中东局势密切相关,风险较大,因此交易所最低保证金定为8%。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现货历史波幅大小反映了该品种的风险程度,应根据现货波幅大小设定相匹配的保证金水平。我国股市的波动率比较大,特别是这次金融危机时期,有几次大盘的涨跌幅都在9%左右,但由于期现货市场都有10%涨跌停板制度的存在,所以10%的保证金水平刚好涵盖了一个涨跌停板,至少能保证当天不会发生穿仓,但在股市大幅同方向变化的时期,如果当天收盘结算时交易所向客户发出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而客户没有追加,第二天市场一开盘就是同方向的涨跌停板,交易所还没有来得及对它进行强行平仓就穿仓了,这其实是有风险的,理论上保证金能涵盖两个涨跌停板比较好,也就是20%,这样的话,即时出现一个涨跌停板而客户又没有追加保证金,交易所也有一天的时间来进行强行平仓,不至于发生穿仓的风险,但20%的保证金比率太高,使交易成本上升,影响交易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市场连着两个大比率同方向变动的可能性也很小,不能为了很小的可能性而影响市场的活力,事实上除了100%的保证金外都是有风险的,因为连着十个涨停或跌停也是有可能的;另外除了交易所规定的10%的幅度外,各个期货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上浮一定的比率,所以,可以把这个风险的控制权交给期货公司,如果它的风险承受能力弱,它可以上浮的幅度大一点,但不利于吸引客户,如果它的风险承受能力强,它可以上浮的幅度小一点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赚取更多的佣金,但它要冒着承担为客户先行垫付穿仓后的亏损的风险,可以说是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交易所制定10%的保证金就足够控制一般的风险了,可以把自由上浮的比率交给期货公司;最后,在市场大幅波动的时期,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程度增加一次盘中结算,要求保证金不足的交易者当天一定时间内补足,否则当天收盘前就对其进行强行平仓,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控制风险的方法。总之,我觉得最低交易保证金设定为10%比较合适。

7. 最后交易日

股指期货合约具有期限性,在进入到期日时会对合约持仓进行交割处理,在最后结算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同时合约退出交易。注意各合约的到期日为合约月份的第3 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我国股指期货采用涨跌停板制度,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8.交易佣金

国际上主要的股指期货合约,除了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和大阪证券交易所是按照合约比例收取手续费外,其他交易所均是以固定的方式收取手续费。对于以上两种收费方式,按比例收费,这样比较公平,不管合约价值上升或下跌,投资者的交费都是一个固定的比例。

对于收费水平的高低,欧美国家由于股指期货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交易所收费比率都比较低。最高的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迷你型标准普尔500期货,收费比率为合约价值的0.00136%,而我国股指期货暂定的收取比例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是迷你型标准普尔500期货的3.7倍,虽说比境外的收费高点,但还是合适的,一个最小变动位就可以涵盖买卖双边的手续费了,并且跟现有股票的收费比率比起来已经是很低了,不至于说会影响交易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流动性。所以万分之零点五的交易手续费是合适的。

二、股指期货合约采用区间均价作为最后结算价的优势

1. 股指期货最后结算价格的确定方式必须具有抗操纵性。

显然,区间均价的抗操纵性要远好于特定的时点价格。

2.考虑套利者的需要

要提高股指期货的定价效率,就要在合约条款设计上充分考虑套利者的交易便利。合约到期时,套利者要将已经在现货与期货两个市场上建立的方向相反的套利头寸出清,由于套利头寸一般资产规模庞大,考虑到市场的容量,区间均价的可交易性要远好于特定的时点价格。

3. 期货价格收敛于现货价格的相对性

期货价格最终要收敛于现货价格,这是期货产品各种功能实现的内在要求,但这种收敛性是相对的。虽然有些股指期货交易者如共同等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保,希望期货最后结算价格一致于其现货资产收盘时点的价格,但这种一致也是相对的,因为其套期保值对象本身与所采用股指期货标的就存在偏差,所以区间均价与收盘价的微小偏差,完全可以忽略不计。采用区间均价的大致收敛是能保证市场不被操纵、正常运行的有意义的收敛。

综上分析,对于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价,区间均价要好于时点价格。在计算均价的时间段选择方面,境外交易所一般不超过半个小时,鉴于我国市场还不够成熟,最后半个小时可能不足以防止操纵市场事件的发生,但目前征求意见稿用最后两个小时来计算最后结算价的时间偏长,可能会影响最后交易日下午盘的交易行为。所以,我认为我国采用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一小时的算术平均价来作为最后结算价比较好。

三、股指期货合约框架

合约标的 沪深300指数
合约乘数 每点100元
报价单位 指数点
最小变动价位 0.2点
合约月份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10%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
交割日期 同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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