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照争夺纠纷,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公司章照争夺纠纷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之前闹的沸沸扬扬的山水水泥股权争夺大战中也存在同样的纠纷,根据财新网的报道,天瑞集团曾携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前往济南市工商局进行法定代表人修改,但被要求出示公司公章;但公司公章依然在张氏父子手中导致工商变更无法顺利进行,天瑞集团又来到公安局报案称公章遗失,但公安局认为公章并未遗失,而是在原股东方处,无法立案。对此,天瑞集团作为山水水泥的现任控股方,陷入无可奈何的困境当中。


对公司章照争夺纷纷,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公安部门,现行的处理思路一般都是要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非法控制章照的一方返还原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章照问题并非不可行,但众所周知,民事诉讼耗时耗力,而且,按照这个逻辑,如果现任控股方更换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现任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期间凭什么证明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签订合同,没有公章,签字,与工商部门登记公示的不符,好端端的一个公司有可能因这类章照纠纷而陷入困境。


笔者以为,现行的处理思路并非不可行,但强行要求采取这种方式却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精神相悖,也违背效率原则。其背后体现的不仅是行政机关根深蒂固的强权思维,更重要的是暴露出了行政机关怕担责的不作为心态。


一、章照争夺战中的营业执照问题


笔者以为,对于类似山水水泥公司的章照纠纷,工商局在受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时,以公司在申请文件上没有加盖公章和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为由拒绝受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法理相悖。


1、公司登记法律规定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控股方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选举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任法定代表人或控制方拒不向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移交公司章照,从法律上来说,原任法定代表人或控制方的行为显然违法。但是,公司新任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获得公司章照的情况下,到工商部门提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工商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到底包括哪些,并没有专门的文件予以规定。参考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可以看出,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变更登记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而并非“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格式文本上印有“公司盖章”的字样,但工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只是参考文本之一,以参考文本要求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必须加盖公章,显然超出法定要求。对于陷入股权争夺战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工商部门确实应该谨慎小心,认真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这并不等同于工商部门可以设置额外的条件,阻碍当事人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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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理要求


除上述文件形式的规定外,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做出的有关公司的意思表示当然代表公司行为。法定代表人在变更登记申请书签字即可视作公司的有效意思表示。工商局作为登记机关,在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其核心义务在于核实该法定代表人是否系依法定程序合法产生,变更登记申请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际上,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完全有能力判断是否应予办理变更登记。在公司设立登记阶段,公司并无公章,工商局能对根据公司有效内部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登记。那么,在公司设立后的变更登记同样也可依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内部决议进行。无论是执行董事、董事长还是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最终权利均源于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实质上体现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前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申请文件的要求也符合这一法理。公司有效的内部决议的效力不仅产生在公司内部,同时也能扩张至工商登记当中。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案中,也明确确认“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精神,既然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工商部门只是登记机关,应依照有效内部决议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予以登记。


同理,如新任法定代表人起诉返回章照之诉取得胜诉生效的判决后,工商局应当凭胜诉判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补发营业执照,而不应要求新任法定代表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取回公章、营业执照后,再凭借公章、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否则,新任法定代表人取得登记将到猴年马月了。

3、工商部门有义务定纷止争

工商部门对于公司的股权争夺固然应该保持中立,不应该插手公司内部的股权纠纷,但其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否合法,具有专业的法律风险识别能力。新任法定代表人已经合法程序产生,其他人非法占据公章和营业执照,导致公司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对于这类非法持有,工商部门虽然无权予以处理,但如果其以未能提供章照为由拒绝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实质上是默认这类非法占有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工商部门的审查范围限于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内部决议是否合法合规及变更申请是否为法定代表人签署,而这显然属于工商局能够判断的范围,因为公司股东已在工商局登记,尤其在股东并未发生变化,只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下,这种判断更为明显和直接,并且工商局作出此种判断,并不会超越其法定职责。但如果非登记的股东,也无任何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能文件能证明其是公司股东的人作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工商局显然可以拒绝变更登记,相信此点并不会有争议。我们理解,工商局审查存在限度,如果审查没有限度,那么任何登记都有可能无法办理。如果工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无限度放大对登记材料的审查限度,其实是先保护自己的不作为,对这类案件,产生的直接效果将是市场上,公司代表权长期处于混乱状况。对于善意第三方而言,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仍有权代表公司,而且,其手中还持有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正本。但对于公司所有者而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公司的适格代表,但却无可奈何。据笔者了解,在该类案件中,很多新任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股东无奈之下都会公开发表声明,不承认已罢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但其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另外,如果工商部门可以以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没有加盖公章为由拒绝,那显然,同样的逻辑就应该是这家公司不能对外营业。这,该是多么的荒唐!

4、关于原来的营业执照

一般来说,在工商登记中,变更登记申请人在未控制营业执照原本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补换照的程序即事先在报纸上公告营业执照作废,但有的地方的工商部门却以营业执照并未丢失为由,不认同遗失的说法。其实,无论是营业执照还是其他许可证件,其本身并不是行政许可,而只是行政许可的载体,对于这类载体,权利人宣告其作废无损于行政许可部门的权威,也不影响行政许可的效力。因此,权利人声明许可载体作废后申请重新办理许可载体,就不应予以拒绝。而且,对于许可部门来说,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核实是否真的遗失,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与其一概否认权利人有权宣告载体作废,还不如直接提供便利给权利人,这样,既无损于行政许可之权威,同时也在客观上抑制了不当持有他人行政许可载体的不良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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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照争夺战中的公章问题

从法理上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司代表,并且法定代表人除需经法定程序产生外,还应登记予以公示。而印章作为公司的代表并无法律规定,只是人们习以为常,并且为了6对外公示,交易对方根本无从辨识法律文件上印章的真假。 因此,将印章外在化为公司的当然代表,并将管制的重点放在一枚死的公章而不是重点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是否合法,显然也与法理精神不符。

如果说,对于行政机关的颁发的行政许可载体的补发或者作废,或多或少还存在是否准许的法理问题。那么,对于公司补刻更换公章所面临的诸多管制,基本就是刻舟求剑,严重妨碍市场经济,笔者实在想不出为什么在提倡市场经济、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对于刻制公章的管制多年竟未纹丝不动,而且居然少有人提出异议。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公章雕刻只是要求选择去获得公章刻制许可的单位去办理,但公章雕刻本身并不是一项行政许可。公章雕刻的管理,最多只能视为国家相关机关进行的一项治安管理,因此,只要权利人不违法,就不应该给予任何的限制。

另外,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参考该条规定,公司股权争夺中,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的一方控制公司的印章,虽然不符合印章遗失、被抢和被盗的情形,但公司显然可以在办理好营业执照后以更换公章的做法,声明原来的印章作废。与营业执照补办一样,如果不是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于一般的公司来讲,公司在报纸上登报声明印章遗失,公安机关实际上并没有办法核对是否属实,既然如此,在公司并没有恶意的情况下,登报刊载自己的印章遗失或者直接声明原来的公章作废,笔者实在想不出任何的拒绝理由,而且,对于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说,如果其连更换公司公章的权力都没有了,他的法定代表人的意义还有多大?事实上,在公司合法控制人主动公告公司公章更换的前提下,对于公司以及交易第三方不仅具有积极的意义,对社会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对于类似山水水泥公司的章照争夺纠纷,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定程序应该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好营业执照补换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此程序之后,其也无需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遗失,而只需要凭公司出具的证明声明原来的公章作废更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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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实践中,面对类似纠纷,工商局往往要求先去公安局补刻印章,因为工商局认为“没有公章”办不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补换执照;而公安局又会要求先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因为“没有营业执照没办法确定申请人的合法身份”,或者公安局要求对公章遗失进行报案并登报,但登报时报业部门又要求提供登记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营业执照,在山水水泥案中,则直接是公安局不认同遗失。总之,按照现有工商局、公安局的思维习惯和行事方式,其给出的解决方案一环套一环,是死结,结果是无法办理。即使拿到胜诉裁判,如不申请强制执行,仍然会陷入上述窘境。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类似山水水泥公司的章照争夺纠纷,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法理,应该可以到先工商部门办理好营业执照补换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工商局依法办理之后,凭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原来的公章作废更换即可。


长期以来,公司在面临章照纠纷时,往往痛苦不堪,很多公司经此折腾,非死即或重伤。如果行政机关能改变理念,尊重资本多数决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本意,依法办事但又不以刻板流程要求老百姓,相信此类纠纷给公司带来的损伤也会减少很多,也能为市场交易安全提供更多保护屏障。当然,对于律师来说,面对一些行政机关自我设置的额外要求,也不应一味委曲求全,适当的时候提出异议,也是维护公平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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