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记者维权被曲周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从县政府带走,暴力相加》一文发表后,一时间,被广泛传播,得到各界受众的舆论关注,对此发出不同的声音,不乏对人大代表黄志军的谴责。
人大代表黄志军亲自带队,对媒体人李先生施加暴力,并将其手机、提包等物品强行抢走,到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派出所院内,手机之事拒不承认,称未曾看到。
当天18:30左右,在警方要求下,人大代表黄志军经派出所干警将手机交至李先生手中,此时手机已离开机主本人身边两个多小时,手机虽已归还,但手机中所有信息已被强制清空,恢复了出厂设置。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人大代表的黄志军及其一行人将记者的随身物品强行抢走,对手机一事拒不承认,警方为何又从其手中得到。难道手机因殴打场面心存惧怕,自行“隐身”两个多小时?只能说明其妄图对自己的行为瞒天过海、拒不承认。但其已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形成侵犯。
之后手机信息又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手机实施恢复出厂设置,全部清空。手机属记者的个人财产,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手机内信息进行销毁,这是对个人私有财产的破坏。
在刚过去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三万多字的报告中,提及“法治”33次,“依法治国”19次,“社会治理”9次,“法治”二字可谓重千钧。黄志军作为人大代表,本应做好表帅作用,可其言谈举止,法治从何谈起?法治社会何时才可全面推广、落到实处?
希望河北省曲周县有关单位和部门尽快给予社会一个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