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研究(二) ——以环境行政执法案件为对象

基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经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2014年以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幅度增加了行政处罚额度;另外,按日连续处罚这种行政执法情况愈加多见。因此,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如何正确处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本文就此问题谈谈粗浅认识。


三、办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何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是否超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具体应该从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证、收到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日期进行审查;但当事人以邮寄方式寄出申请的,则申请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该申请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上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第二,审查当事人的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是否成立,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确有经济困难。必要时可以调查或者现场核查,判断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以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规定逃避及时缴纳罚款的义务。如经审查,当事人遭遇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确凿的严重事件,导致了明显的经济困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应依法批准,同意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2.当事人如果超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理?

对此,《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未作规定。但根据上述分析,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只能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参考《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当事人如果超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而提出申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行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3.如果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最长到什么时候呢? 

《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并无明文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在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时,不能超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4. 办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机构应当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核实;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报内部审查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体研究,那么该申请也应当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体研究。


5.当事人能否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12项具体的受案范围,但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不予批准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据此,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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