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主导下的资产划拨涉税问题分析(下)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商贸公司将不动产转让给水务公司,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第一条,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尽管国资委100%直接控制商贸公司和水务公司,但国资委是政府部门,不是商贸公司和水务公司的母公司。因此,商贸公司无偿划转不动产的行为,不能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照市场价值和账面净值的差额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水务公司无偿取得商贸公司的不动产,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由于水务公司取得不动产的原因是国资委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因此,水务公司不缴纳契税。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六条,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由于商贸公司将不动产划拨给水务公司,系行政性调整、划转,不需要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因此,水务公司取得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由于水务公司取得不动产增加了资本公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水务公司资金账簿应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帐簿,按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一条,国资委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商贸公司,商贸公司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如果国资委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将不动产投入商贸公司,商贸公司增加资本公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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