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
《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
一是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其服务行为应同时满足采用相同方式开展保险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监管制度中相关业务行为的规定;
二是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三是其他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
另外,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规定。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
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
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
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
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
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
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监管制度需要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
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银保监会会将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
三是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改善消费体验。
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
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
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
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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