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发布首批参考性案例:商船渔船相撞 船员重伤获赔56万元
案情:杜某经营着一条渔船。2011年7月18日,渔船实施渔业捕捞作业时,同一艘商船发生碰撞,事故中,船员刘某颅脑严重损伤。在山东省烟台市台山医院住院4个多月才出院,期间杜某承担了医药费。经鉴定,刘某为“重度颅脑损伤并出现精神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及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语言能力丧失严重、肌体张力高,活动受限,分别构成四级及十级伤残各一处,出院后需长期陪护”。
裁判结果:
2013年10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杜某共应给付刘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6万余元。
法官说法:省高院樊春宇法官
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第二十五条规定中计算赔偿标准所指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的机关所在地,即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的机关所在地的相关居民收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