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有书: 政府论

——· 关于本书 ·——

《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在该著作中,洛克首次提出了权力分配,把政治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这种政治学说直接影响了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的理论思想,以及美国三权分立政体的建立。

——· 关于作者 ·——

《政府论》的作者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著述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他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学者,提倡人的“自然权利”、主张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其政治理念对美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原则影响巨大。

——· 本书金句 ·——

1. 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兽原则。

2. 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3.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4. 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 核心内容 ·——

一、 天然的自由和主权

1. 批判对象及其政论

洛克引入菲尔麦爵士作为主要批判对象,展开论述。罗伯特·菲尔麦,是英国贵族和教会利益的忠实拥护者、保皇派极端代表,是议会派重点打击的靶心人物。

菲尔麦的政论可以总结为两点:第一点是父权至上。人隶属于父母,尤其是父亲。父母的权威即是“父权”,这与中国传统伦理观“父为子纲”类似。不论是非曲直以某人为绝对纲领的做法,是对权威的盲从,也是对人权自由的蔑视,发展到极端就酿成历史的惨剧。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人权被视作人类最基本、最天然的权利。

菲尔麦的第二个观点,是君权至上。一切政府都是绝对的君主制,人民没有选择统治者的权利,只有接受奴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离、相互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为了论证观点,菲尔麦以《圣经》作为逻辑前提,通过虚构、曲解等错误方法得出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的政论。

2.洛克对菲尔麦的反驳

洛克提出两个反驳:第一个反驳针对父权至上,亚当不基于父亲的自然权利享有对儿女的绝对权威;第二个反驳针对君权神授,亚当也不基于上帝的赐予享有对世界的统治权。

在论证过程中引用《圣经》原文,证实其中没有涉及任何统治形式和政治构造的问题,得出“人人生而自由、统治权是人民赐予的”两个结论。

上帝和亚当存在与否尚未证实,洛克的论证过程削弱了结论的科学性。对神秘力量的臣服,源自人类尚虚弱的时代对未知的恐惧,我们希望人类达到的理性程度是,既不“未证其伪而信其伪”,也不“未证其实而信其实”。

二、政治的起源与政体

1. 政治的起源

在论述政治体制的过程中,洛克提出两大论点。其中第一个论点阐释了政治的起源,第二个论点介绍了主要政体。

第一个论点是:政治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为了证实这一论点,洛克引出了“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概念。 “自然状态”,是指人类最初处于的状态。洛克将之视作人类天然自由、平等、安全的持有私有财产的原始状态。面对侵犯他人自然权利的行为,人类建立“社会契约”充当公共的裁判者,他们构建了最初的政治。

可见政治是属于人民的政治,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诉求;政治的统治权不是上帝的赐予,统治权只能源自人民。

2.主要的政体

洛克的第二个论点是:最好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制,即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这种政治立场反映了身为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家的洛克,对刚刚成立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的维护。

洛克比较了三种主要的政体: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民主制,是大多数人拥有共同体全部权力的政体;寡头制,是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人及其继承人的政体;君主制,是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一个人的政体。君主制又可以细分为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

洛克就权力的制衡问题首次提出了分权说,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洛克将最高权力立法权赋予议会,反映了洛克坚定的阶级立场,是资产阶级削弱封建王权的具体措施。

三、自由与法律的平衡

1. 相对的自由

即使是天然的人,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也要以自然法作为行为的准绳。社会的人,要把经过人民同意的政治所建立的长期有效规则,当作行为的指导。

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人人享有绝对的自由,相当于人人置身于被肆意侵犯的斗争中。

2. 斗争与护卫

斗争是一种敌对和意图摧毁对方的状态。对那些以毁灭来威胁自己的事物,人类享有反抗乃至毁灭它以确保人身安全的权利。凡是试图奴役他人的人,使双方处于斗争状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在斗争中,人应当尽量保卫自己,再试图保卫全体。若无力保卫全体,则优先保卫弱小者和无辜者的安全。至于在生死存亡关头舍生取义,把生存机会让渡他人的崇高行为,我们只能在道德上自我要求,无权在法律上规定,也不该指责他人做不成英雄。

3. 法律与自由

斗争是普遍的,法律是保护人免于斗争的伤害、阻止热衷斗争的人猖獗的武器。

法律,与其说是对自由的限制,不如说保护了自由、理性的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律没有废除和限制自由,它保护和扩大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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