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17条、第118条解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今年我刚从保险主体公司转入到第三方保险经代平台,那我今天就从《保险法》中的关于“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条款开始来聊聊;

此处的“保险人”指的是主体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人寿、平安人寿这些。

“保险代理人”定义讲的也很明确了,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销售本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通常就是市面上各家主体公司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作为中介,代替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

看似两者都是协助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但是其中有2点比较关键:

①所在立场不同,保险代理人站在“保险人”立场,保险经纪人站在“投保人”立场。

这才是最本质的区别。因为我在主体公司待过,现在又进入了保险经纪人的角色,所以对于这段解释会有自己很深的从业理解:

比如,在我以往给客户制定保险方案后,对方提出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也不错,因为我基于主体公司的立场,以及我本身也在这家保险公司获取佣金,所以主观上总有对自己家产品有解释的偏袒性,诚然客户有可能或会对我的“人”买账,那客观的说这份产品是否是对客户最有帮助?从事主体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后,这份困惑始终伴随着我的职业生涯,而切换为保险经纪人后反而解开了我的这个困惑;

再举个例子,之前我有个团险客户想在我们公司购买团险,但是公司方考虑对方公司所从事的工作的危险系数比较高,公司今年所放出的承保额度也已经满额了,所以公司不再愿意承保。

还有客户发生理赔,如果作为主体公司的员工,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时,你该如何处理?这都是因为立场不同而引发的一系列矛盾;

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更广。保险代理人因为在一家公司任职,只有一家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可与多家保险主体公司合作,所以旗下的保险经纪人能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及服务;

为了便于理解,简单描述一下场景;比如一位客户遇到一位华夏保险的代理人,因为这个代理人只能销售华夏的产品,所以该客户只可以选择华夏保险的保险产品;如果该客户遇到了一位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人,因为这家保险经代公司签订了与华夏和其他主体公司等的合作协议,所以该客户可以在这位保险经纪人下可以购买华夏、信泰、百年、复星联合健康等多家主体公司的保险产品;

当然这当中还有基于投保人对保险的理解有多深,有没有到挑选产品的程度,而且中国的保险行业发展时间还尚短,也在还在不断的整合进步之中。基于我对未来的长远打算,我相信这一天将提前到来,因此我也就踏上了保险经代这条路。

最后做个总结。本文出于一名保险从业者的角度下,对这两项条款做了解读和举例说明,希望会给一些对本条款读上去“无感”而又想了解此条款真实意义的人群予以帮助。

此文章留个扣子:大家觉得保险代理人更好还是保险经纪人更好?有兴趣的可以评论区讨论,我也将给出我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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