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投保意外险后发生车祸致死,保险公司:“超载”免责!法院:没有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9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肖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保额为10万元,被保人为吕某(肖某丈夫)。

投保时,办理业务是通过平板电脑进行操作,保险业务员未将纸质合同交给投保人和被保人。10月14日,投保人肖某收到纸质合同。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而导致被保人意外身故的,不承担赔付责任,合同终止。

2017年11月8日,被保人吕某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吕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吕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事故的发生中起全部作用,吕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吕某死后,投保人肖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18年3月30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被保人吕某的死亡原因是车辆超载,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不予赔付,同时保险合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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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被保险人吕某驾驶营运货车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超载,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情形,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保险人从未向原告提过免责条款,也未向原告解释过免责条款的内容。在平板电脑上签署投保单的时间是2016年10月9日,但合同打印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签署保单时,该合同书面文本并不存在。

争议焦点: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在与投保人肖某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本案中,投保人肖某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通过网络方式订立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对已经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于投保人肖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视为不产生效力。

3.被保险人吕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肖某支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投保人保险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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