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雷律所观点:雷海军律师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的“四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雷海军主任第一时间对“婚姻家庭编”的修改进行了解读。雷海军主任认为,“婚姻家庭编”相比于原来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有以下四大亮点:

  一、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此次《民法典》直接规定了所谓的离婚“冷静期”,该条规定可谓是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最大的一个亮点。《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常言道“宁拆十座桥,不毁一桩婚”,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人情常理,除非夫妻中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或者夫妻双方矛盾真的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否则对于离婚都是“劝和不劝离”的态度。根据该条规定,也就是说在申请离婚登记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的“三十天”,就是给予双方的一个冷静期间,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引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二、明确了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之诉

  《民法典》首次以正式法律规定的形式确认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不论是父母或者子女,都可以提起这方面的诉讼。一方面,父亲或者母亲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面,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当然这里还有一点细微的差别,那就是成年子女只能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而不能要求否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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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还大大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第1041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旧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残疾人”的保护。第1044条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则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此外,对于因各种原因在婚姻关系中可能处于弱势的一方,也加大了保护力度。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旧婚姻法中规定的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此次民法典则明确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修改之后的规定更加合理,更是加大了对被胁迫一方的保护。

  四、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

  《民法典》对于婚姻双方的自主决定权更加尊重,可以说是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关于结婚前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旧婚姻法直接采取了明确否定的做法。一方面是将之明确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另一方面则是直明确列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也就是说,一旦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直接禁止结婚,即便结婚了其婚姻也是无效。

  而《民法典》则没有采取禁止结婚或者婚姻无效的规定,而是认定为可撤销。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就直接把自主权交给了当事人,无疑更加地具有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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