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法律精神的被篡改——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正如瞿同祖先生在导论中谈到的,他这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而回过头看,整本书也确实达到了这个目的。

作者在实现上述目的的时候,充分考虑到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制度和规范之一,并且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法律不但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而且还反映某一时期的社会结构。正是由于法律与社会的这种密切关系,使得他不得不从社会学的角度去探索中国古代法律的真实面貌,进而得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本书的另一个贡献则在于较为成功的考察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并且也提出了可信度较高的分析和论证,这一点,想必读过本书的各位都深有体会。为了让读者“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当然也就落进了作者的研究范围,由于儒法两家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过十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儒家的影响最为深刻,所以书中也讨论了儒法两家的思想,以及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我觉得作者对于儒法之争的问题分析的十分到位和精彩,并极大地说服了我,所以我想就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是不是有点敏感?)。

首先,儒法之争在我以前的印象中只限于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法治和人治之争,而并不了解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原来,尽管儒家和法家的思想都是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的,但他们之间最大的分歧在于对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维持秩序方法的不同。法家认为“一断于法”,国之所以治,在于赏罚分明,而儒家却从根本上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就是有智愚肖贤之分的,社会应该有所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别,所以儒法之争的主体上是礼法之争,也正如书中总结到的,儒法之争是“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与刑治之争则是较次要的”。

其次,更应该注意到,当法律被儒家化以后,这种根深蒂固的“教化”和“等级观念”产生了哪些巨大的社会惯性,甚至到大清亡了以后,还在发挥着作用。不得不承认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中国古代法律对特权阶级、对差异化秩序的确认和保障,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很好的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这一点上,甚至还有点像柏拉图的正义观念,即正义就是每个人各司其职,恰如其分的得到他应得的部分。但是,回顾历史脉络的时候,我想更大的企图应该在于怎样对当下的生活有所助益,我想这也是这本书更大的价值所在。

最后,就像一个表情包所传递的问题,“朕的大清都亡了,你跟我扯这些有什么用?”如果对当下的生活做一番粗浅的考察的话,我觉得还值得我们去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当下的法律和社会又是怎样一种关系?由于我目前的局限性,还没有能力去回答这样一个较为宏大的问题,但正如瞿同祖先生所做的一样,我也相信这个问题终将会有学者去做出解答。那么留待我们在被解答之前,我们该如何审视现在所处的位置?我想,当个体依附并寄生于整个宗族的这种社会关系开始慢慢解体崩塌的时候,当“礼”的这种差别性社会秩序和规范被尘封进历史堆的时候,作为被解放出来的个体所组成的全新的社会关系,又应该怎样避免这种丧失依附所带来的恐慌和怎样抵御那种长期被教化之下所形成的特权思想?这不仅是在与历史的惯性做较为艰难的斗争,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与人性做着抗争,正如有人指出的,其实我们骨子里可能痛恨的并不是特权阶级和特权思想,而是我们得不到某种特权这一事实本身。我们还应看到,古代社会的道德和舆论的惩治力度是十分强有力的,当“礼”这种规范被消灭的时候,我们还应该构建怎样的道德规范和舆论评价体系,以确保除了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约束外,个体本身还有着起点更高的文化自觉和文化共识。

契约精神的培育和发展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面对七零八落的旧秩序所带来的文化惯性,我们太需要一种全新的真正平等的规范了,条文上的秩序和规范在社会实践中肯定是另外一个样子,并且正如冯友兰在《中国哲学简史》中提到的“把法家思想与法律和审判联系起来,是错误的,用现代术语说,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谁若想组织人民,充当领袖,谁就会发现法家的理论与实践仍然很有教益,很有用处,但是有一条,就是他一定要愿意走极权主义的路线。”所以,法家所提供的那种解决方案或许并不是我们唯一的选择,但怎样避免法律这种同一性的规范再次被类似于儒家的东西侵入和改写,也是我们应该予以关注的,或者说,实现法律之治以及法律人之治的过程中,法律所代表的精神本身有没有可能被再次悄然篡改而沦为一种工具的可能性。

成也文化败也文化,我们接下来所创造和坚守的,必将对我们的生活本身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不得不谨小慎微,如履薄冰,法律人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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