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
诉讼活动是个精细活,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组织更是基础。在目前诉讼活动逐渐成熟、专业分工更细化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证明责任规范中的各种法律技术,实现律师代理活动的最大成功,极为重要。
在诸多证明责任规范中,法律推定绝对属于技术化程度高、可以给律师代理加分的一个技术规范。但是,何为法律推定,何为事实推定,何为权利推定?如何识别和运用这些技术规范?如何通过相反证据推翻这些推定的效果?在律师实务中甚少讨论,也甚少运用,故有必要将该部分的内容作出梳理,以期抛砖引玉,共同讨论研究。
二、《证明责任论》中的法律推定
1、具体内容
罗森贝克在这本著作的第三章,共44页,分为两个部分阐述法律推定。具体内容包括事实推定、权利推定或法律状况推定。这部分的论述占到本书的六分之一多。
在本章中,罗森贝克是以概念-效果-效果排除的结构展开的。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推定的效果、推定效果的排除这两部分。因为,针对事实推定、权利推定或法律状况的推定的概念,现在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定义。
2、该部分展开的逻辑:区分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区分事实与权利/法律状况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罗森贝克教授书写这部分章节的时候,进行了两组区分:
第一组区分:在论述法律推定的概念时,罗森贝克首先区分了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何为法律推定,现在仍然无法统一,罗森贝克教授称“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可以肯定地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
经过对现有关于推定学说的批判,罗森贝克教授认为:事实的推定是指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法律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需的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的要件以外的情况,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论。与事实推定的对象不同,权利或者法律状况的推定指向的是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者某种权利不存在。
对此,罗森贝克教授举示的一个例子来说明两者的区别,即《德国民法典》第1253条第1款,质权的消灭是质权人(c)将质物返还(a)给出质人或者所有人(b)的结果,也就是a+b+c 。但是,如果存在一个非构成要件的情况(x),即所有人或者出质人占有质物,第12533条第2款就推定全部理想的构成要件a+b+c已经存在。在这个例子中,x就属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若x不能被证明,若要想认定质权被消灭的效果,则就应当回到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上,有主张质权消灭的人证明a+b+c全部要件的存在。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推定作为一个更为高级的证明责任减轻规范,极大的简化、减轻了负有证明义务的权利人的负担。尤其是在,全部理想的构成要件很难证明的情况下,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第二组区分:事实与权利/法律状况的区分。事实推定系关于非要件以外事实的存在与否的规范,而权利或者法律状况推定时关于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规范。
在现行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表述,即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该推定系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规范。
罗森贝克认为,对权利的显示存在的推定不可能是对法律后果的推定,一定是对一个权利产生规范的法律后果产生的推定,以及对所有的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排除规范或者权利消灭规范的法律后果不产生的推定。
以下是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的效果对比表:
以下是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的效果排除的对比表:
三、法律推定与律师实务
依据笔者的切身经验,目前在律师实务中,有很大一部分律师还不知道法律推定为何物,正确的识别实体法及程序法中的事实推定、权利推定、法律状况推定的规范,利用这些推定规范减轻证明责任,达到最终证明目的。
现实的做法是,利用感觉、利用关系、利用模糊的概念来组织事实、组织证据,结果往往不理想。
那么问题来了,通过何种方法来识别案件中的事实推定、权利推定、法律状况推定?如何识别各自的法律效果?又如何排除这种推定的效果呢?
对于这个大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给读者提出如下参考建议:
1、清楚事实推定或者权利推定的通常表述。其中:
事实推定:当存在甲事实时,推定存在着乙事实。其中甲事实称为前提事实,乙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乙事实系属于其他法律条文的要件事实。
权利推定: 当存在甲事实,推定存在着A权利。其中,甲事实是作为不同于A权利发生原因的其他事实。
2、通过认真研读法条的方式,理解你看到的这个条文或者整个规整(条文的有机组合)属于法律推定中何种类型的规范。
3、通过认真研读案例的方式,理解法官在具体判案中,如何运用前提事实认定存在法律条文的要件事实或者权利,运用了哪些事实。尤其是对于案件关键证据、事实的判断,最能体现法官认可的经验法则。这部分,就是律师真正有价值、有空间的地方。
4、通过对经办案件的总结和复盘,准确了解所办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准备,清晰何种事实或者权利的存在需要运用法律推定。尤其是复盘之后,分析多经办案件哪些地方做的好,哪些地方还有待加强的地方,达到“一大于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