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间距:
原则: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持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有关)。
(蔓延角度)不考虑飞火风速因素的影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定位6米。(扑救角度)一二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防火间距的计算:
以相邻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有突出的可然或难燃构件时从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公式:S=6+A+B(三级=1、四级=3)
另外:
初级让步:
相邻的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同丙丁戊厂房)。
有防火墙的让步: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同厂房),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的外迁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同丙丁戊厂房).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意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同乙丙丁戊厂房,甲类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高层建筑不小于4m。
无防火墙但有防火措施的让步: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开口部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者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高层不小于4m。
另规定
相邻建筑通过底部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表格规定(裙房根据高层耐火等级判定,只会出现一二级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上述减少条件时,仍不减少。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电量低的)的防火间距可按两个民用建筑确定,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应符合有关丁类厂房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房的蒸发量≤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2.8MW的燃煤锅炉房间距按民用建筑规定确定。
厂房之间以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公式:S=基数+A+B
基数=13(高层)=12(甲类)=10(乙丙丁戊类)
A.B:一个、另一个厂房或仓库(根据耐火等级取值)
=0(一二级)=2(三级)=4(四级)
初级让步: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m;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两个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耐火等级有关)。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没面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面外墙总面积的5%,门窗洞口不正对外开设时,可减少25%。
有防火墙的让步: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建筑中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防火墙能力不足或有防火措施的让步: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的让步: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当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屋顶无天窗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另规定: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放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同时有建筑时还需满足表格的防火间距。
U型或山型厂房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甲类不小于12、厂房占地面积小于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不小于6.
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深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左右边缘延伸4m,储罐上边缘到防火墙顶距离4m)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厂房与户外设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来看)之间的距离,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则需距离厂房不小于12m,若装有乙类不小于10m。
仓库之间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同公式,只有甲类仓库特殊)
初级让步: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m。
有防火墙的让步: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不应小于 4m。
两座仓库相邻⑴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⑵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这两种情况)总占地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另规定:
除乙类第6项物品(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应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补救,切忌盲目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