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来了个“霸气”护士长(048)

上午十点半左右,观察室护士小丽刚刚给一名五十多岁的婆婆穿刺好钢针,正在贴敷贴,病人忽然说自己胸闷心慌,患者的女儿疑是药物问题要拔针,小丽当即制止了患者女儿。

随即黄医生过来,用医生的自动血压计没有测出来,没有料到的是,患者女儿一时慌乱,居然已经把针拔了,被子上血迹斑斑。

林洋推过急救柜,用台式血压计一量,80/50mmhg,同时小丽给病人吸氧5L/min,连上心电监护,病人的心率50次/分,血氧饱和度80%。

此时病人口吐白沫,呼之不应,林洋立即吸痰,放置口咽通气导管,加大氧流量8L/min,这样一处置,血氧饱和度上升到90%,此时小丽穿刺成功,林萍联系ICU,通知电梯等候,在电梯里推注了肾上腺素。

然而,面对突然发生的事故,尤其病人女儿,对病人的突然病情变化表示质疑,怀疑是药品的问题,林洋没有多说,与小丽一起,当着病人女儿的面,现场将药品进行了封存,并上报医务科及药剂科,三方见证,由药剂科联系药监局来进行进行检查。

病人女儿三十多岁,看二去一副精明干练的样子,似乎认定小丽操作有问题。

几小时后,林洋得知,病人心电图显生发生了急性心肌梗死,当即由院方告知家属,申请了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第二日,病人转上院医院治疗,后来,上级医院冠状造影结果显示,其90%冠状动脉阻塞。专家建议置入支架,却被病人及其女儿拒绝了。

谁也不知道,等待这名病人的,下一次急性心梗会不会再发生,会不会有这么好的运气死里逃生。

但对于林洋来说,这是一起急性心梗导致的心源性休克,虽然病人侥幸抢救成功,但是就抢救配合、病人用药、转运准备上,均存在提升空间。

一个是护士的抢救配合,较混乱,没有循环和呼吸系统护士的配合,首次发现的护士此时该不该离开病房床边,应该在现场给病人取平卧或侧卧位,尽可能组织患者把把针拔掉。第二这个病人的用药,这个病人初步怀疑是过敏性休克,应该皮下或肌肉注射肾上腺素。第三是转运分级,没有严格按1级病人实施分级转运,虽携带转运箱及氧枕,但没有带呼吸气囊、除颤仪、吸痰器。

但值得一提的一是林洋迅速开放了气道,加大了氧流量,使得血氧饱和度上升到90%,为抢救争取了时间。二是及时对药品进行了封存取证。

此事过后不久,林洋就看见了一起报道:《病人输液时死亡,院方将残留药液自行取走,不妥》

2月23日上午,因车祸住进某医院的刘某输液时突然死亡。其家属赶到医院讨说法,院方表示,调查结果出来前医院没有任何责任。据死者父亲回忆,2月23日上午9点左右,护士来给儿子打吊针,大约10分钟后,儿子全身抽搐,呼吸困难。抢救一个多小时后,儿子死了。由于医方未按规定在医患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自行将残留药液取走,导致该案无法鉴定。后经相关部门调解,医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16万。

门诊输液室作为输液主要区域,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应急机制呢?林洋想就此事,全科再培训输液反应的应急机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虽然林洋科室此次面对的并非输液反应,但是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可先按输液反应应急预案处理,事后再调查取证,这样无论对病人、科室都更为妥当。

应急程序上按照立即停止输液→更换输液器,改用生理盐水静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就地抢救→观察生命体征→记录抢救过程→及时上报,填写输液反应登记→保留输液器和药液→送检。

应急预案如下:

1.立即停止输液或保留静脉通路,改换其他液体和输液器。

2.报告医生并遵医嘱给药。

3.情况严重者就地抢救,必要时行心肺复苏。

4.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记录抢救过程。

5.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门,必要时履行转诊手续。

6.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对输液器具和余留药液进行封存,患方家属有异议时,及时送检。

7.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医方应事先取相同批号的液体、输液器和注射器先行送检,以做好诉讼准备。

林洋松了口气,只有这样处理,此起事件才真正起到了应有警示作用。

凡事举一反三,才是一名管理者应有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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