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与公立之间的界限: 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文章

私立与公立之间的界限: 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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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相信对这所学校有所了解的人率先想到的肯定是这所长春藤盟校的中央大草坪和每年期期末之后裸奔大狂欢。虽然达特茅斯是常春藤盟校中规模最小的(至今学校的名字里仍旧骄傲地保留着College),但是在美国的教育史上它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一切源于1819年的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案。

关于这起案件,要从达特茅斯的成立说起。在1769年达特茅斯获得英王乔治三世办法的特许状得以成立,成为新英格兰地区最早的高等教育机构之一。直到现在,达特茅斯仍以历史比美国还要悠久而自豪。由于学校主要依靠私人捐助运作,学校的董事会成员也不受政府的监督,所以在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达特茅斯一直是private institution。但是在1816年,情况发生了变化。新汉普郡的新任州长Williams Plumer在Thomas Jefferson的鼓励下尝试将达特茅斯转变成为一所公立机构。Plumer以州政府的权威指派具有否决权的学校董事会成员,并将Woodward任命为新的董事会的主席。

Williams的做法引起了达特茅斯原有董事会的强烈法对。他们将政府指定的新任主席Woodward告上法庭,尝试夺回学校的主导权。新汉普郡的当地法院支持政府的做法,认定以corporation形式注册的达特茅斯学院应该服从state’s will。此时毕业于达特茅斯的参议员Daniel Webster将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而争论的焦点也转到了州政府的做法是否损害了契约的合法性(impairing the obligation of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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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ter辩护道,达特茅斯虽然由政府特许状许可成立,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汇中依靠私人捐助。事实上,这些私人捐助构成了达特茅斯学院与捐助人本身的契约关系。尽管达特茅斯服务于教育这一公众目的,但是这丝毫不损害捐助者与达特茅斯之间的私人契约的神圣性;而契约本身的神圣性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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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ter的辩护说服了当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一幅油画展示了当时Marshall在向其他的大法官解释他为何支持Webster的变化。其中可以看到那时候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只有七个人。最终最高法院认可了私人捐助与受捐助的机构之间契约的合法性,判决新汉普郡政府没有权利将达特茅斯由私立机构转为公立机构。

达特茅斯在这一案件中最终获胜于美国非政府机构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划定了美国私立机构与公立机构之间的界限:类似于达特茅斯这样私人成立、服务与公共目的的机构,其自身的独立性受到了宪法的保护。任何政府都无权将从事公共服务的私立机构转变成为公立机构。对于美国其他地区的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来说,这次判决可谓及时雨。此后,新英格兰地区的从事教育、医疗类的民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向,而他们的独立性就如同达特茅斯学院的独立性一般,受到宪法的保护。

当然,美中不足的是此次判决中,最高法院是从保护契约、而非保护慈善组织本身出发而做出的判决。在此之后,很多州政府仍旧对于民间的慈善组织有所顾虑和敌意。最高法院明确地表示对于私人慈善活动的支持要等到1844年的费城商人Stephen Girard遗产捐助案,不过这又是另一个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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