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富分化:社会出现不平等的鸿沟

      由于社会不平等的存在,以往社会无一例外的都成为强者的社会,弱势群体最多成为慈善业关注的对象。迷信机会平等和形式平等的现代商业社会,把贫困归咎于个人的不努力,甚至是懒惰,使得贫困人群不仅遭受着物质上的困苦,而且遭受着精神上的折磨,成为边缘化的群体。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社会出现不平等是很合理的,不平等会使人们加倍努力,甚至认为只有拉开收入差距,才体现了社会的真正平等。哈耶克人认为,人生而平等是与事实不符的,个人的体质、天资、能力等等本来就是不一样的,要使人们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将他们区别对待,法律面前的平等和物质利益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相互冲突;在同一时刻我们只能获得其中之一,无法两全其美。法律面前的平等是自由所需要的,但它会导致物质利益的不平等,经济上的不平等尽管是一种弊端,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凭借有区别的强制和特权对其进行纠正。哈耶克认为,假如政府力图让各不相同的个人达到财富平等,政府就要以不同的方式分别对待每一个人,其结果是他们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而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破灭。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和物质平等的要求彼此相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的一种平等,而不可两者兼得。自由所要求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会导向物质中的不平等;反之,对物质平等的追求则绝对会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个人自由。因此,自由社会决不允许把那种力图使人们的状况更加平等化的欲望作为国家可以行使更大的且具有歧视性的强制力的合理依据。也就是说,从保护个人自由出发,绝对不允许将国家强制力用于改进人们的贫富不均状态。哈耶克认为,经济的不平等具有合理性,贫富不均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社会进步的任何阶段,富有者都是通过尝试贫困者尚无力企及的新的生活方式而为社会进步做出其不可或缺的贡献,如果没有他们所做的这种贡献,贫困者改善状况的进展便会大为延缓。因而,在进化的过程中,富有者只是在他们所享有的物质生活条件方面比其他人略有领先而已。只要不平等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也不是权力机构决定的结果,而是由非人格化的市场进程所带来的,那这种不平等完全具有合理性。可见,在对待平等这个问题上,哈耶克不顾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事实,只是一味强调所谓自由市场秩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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