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不敢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律师:担保比借款更可怕

当今社会,经济金融发展日益发达,我国也进入了居民人均负债的时代。不论是日常消费还是投资生意,借款成了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的行为。而我们今天说的担保,是借款行为的一个附属行为,大家对借款都了解,对普通借款中的担保行为,又是否真的了解其意义及法律后果呢?今天,小编就带各位了解一下什么是普通借款中的担保。

签署担保需谨慎

担保,通俗解释就是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到期无法清偿借款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进行清偿。那么,对于担保行为,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看完上述法律规定,大家可以明白,所谓担保又称为保证,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小编要提醒大家格外注意连带责任保证,因为一般借款行为中,债权人会明确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意义在于,借款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直接要求担保人归还借款,担保人不归还的,债权人甚至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查封担保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强制执行。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对担保行为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了吧,那么随后小编的日常咨询就会来了:

我之前对担保行为不清楚,已经签订了担保,我是不是就只能替借款人还债了?

先别着急,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法条。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是一个行为,行为也会有一个相应的期限,这就是保证期间。如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早于或等于还款时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这就是能否免除保证责任的关键。举例说明,如A向B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C为A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一年到期后A未还款,则B需在借款到期后半年内向C主张权利,如未主张的,则C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对债权人而言,不要以为有保证人了就万事大吉,要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律师函、诉讼等行为及时主张权利。对保证人而言,要注意保证期间这一关键问题,这决定了自己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上述讲解,相信大家都对担保行为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小编提醒大家,担保作为借款的一种保证行为,其行为本身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后果往往是“借款”自己没用一分,到头来自己却要承担全部借款,所以对于其他人提出的让自己承担担保的要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出现问题后,要及时咨询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争取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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