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以后,建筑服务预收款如何处理?

201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件,文中关于建筑业预收款的规定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上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那么,从7月1日开始,建筑业预收款到底如何处理呢?下面根据举例对比如下:

7月1日之前

按36号文的规定,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假设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施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暂不考虑异地施工问题),2017年5月20日收到发包方的预收款为200万元,则该笔预收款5月应纳增值税=200÷(1+11%)×11%=19.82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预收账款-××单位  180.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2

当然,为保证预收账款的对账,也可以如下做账:

借:银行存款  200

其他应收款-应交增值税  19.82

贷:预收账款-××单位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2

那么,有些人可能会问,到底开不开发票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开不开发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为避免风险,建议开票。

7月1日之后

按58号文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收到预收款,并未发生纳税义务,只是预缴增值税。接上例,甲建筑公司2017年8月20日收到发包方的预收款为200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款50万元,则该笔预收款8月应预缴增值税=(200-50)÷(1+11%)×2%=2.7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预收账款-××单位  197.3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7

或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其他应收款-应交增值税  2.7

贷:预收账款-××单位  200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7

借:预付账款-××单位  50

贷:银行存款  50

根据规定,由于收到预收款只是预缴增值税,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此时就不需要开具发票了(当然你主动开票,别人也拦不住,只能按开票缴税了),给对方开具收据等类似凭据即可;同时支付的分包款,也需要从对方取得收据或收款确认函等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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