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的罪与非罪

虽然现在银行的客户经理经常抱怨任务重,指标压力大,但考虑到这个工作确实为从业人员提供了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得多的收入,大家在抱怨的同时依然积极地奔跑在拉存款争贷款的第一线。

从总体而言,银行客户经理的行外跳槽率并不算高,毕竟,在持牌金融机构工作,与在那些无牌照的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或者第三方财富公司工作相比,在大多数人看来,这个职业自身的风险是可控的,比如银行肯定不会拖欠员工薪资,也不会象一些无牌机构一样,哪天公司出了问题,公安突袭而来,轻则公司倒闭员工失业,重则可能被牵连其中身陷囹圄。

要说到银行客户经理的职业风险,在他们本身勤勉尽职的情况下,最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业绩不好,被强迫淘汰,这个只能说明自己能力不够或者不适合这个职业,大不了不干就是了。

另一类是出了不良贷款被追究责任。这个要看具体金额及是否尽责,如果金额小,没有明显的失职,一般就是内部通报批评、罚款、或者警告记过等处分,毕竟出了不良贷款,内部不处分一下也不好向上级行或外部监管机构交代。但银行终究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出不良贷款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除非某个客户经理只做国有大企业等优质客户业务,否则,只要做了民营企业甚至一些上市公司的授信业务,在十几年的客户经理生涯中,在外部环境风云变幻,企业经营各种内在风险的情况下,要从来没出过不良贷款,还是比较少见的。因此银行内部的人对这种因不良贷款而起的处分也见惯不怪,基本上这边背着个处分,那边工作一切如常。如果不良金额大,在操作过程中,明显地没有按银行规章制度执行,存在一定的失职的,银行肯定会严格追责。但是,假如这个客户经理没有收受贿赂,没有内外勾结,也没有主观的故意,只是操作上有过失,比较严重的处理是除了上述的处分外,还会被调离客户经理岗位,去资产保全部或者特殊资产部全职负责清收自己弄出的不良贷款,拿着非常少的基本工资,也不让你跳槽,拖几年下来,对客户经理而言还是损失很大的,当然更严重的处理就是直接开除。这个其实也是合理的,毕竟如果因自身存在严重失职导致银行出现了大额不良贷款损失,虽然不是主观故意的,但自身也确实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大多数银行客户经理的认知里,这些就是最严重的后果了,相信95%以上的客户经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会去想自己这个职业有一天会导致自己被判刑进了牢房,虽然银行的客户经理被判刑其实不乏先例。因为大家认真地看了案件的细节后,就放松了下来,这些被判刑的客户经理,基本上都存在内外勾结、收受贿赂,甚至参与伪造资料等严重主观故意的行为,所以他们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自作自受,罪有应得。

如果我没有主观故意,而且在正常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为什么我要担心自己要承担刑事风险呢。

然而,近日一个案例,却不由让人心生疑虑。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招商、广发、民生三家银行地方分行的涉案客户经理被判刑,涉案总额5.6亿。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指使旗下员工张某等制作虚假的业务合同,虚构该司与舞阳钢铁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公司”)的业务交易,并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而舞钢公司的管理层员工胡某A和财务人员胡某B,分别在三家银行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通知单(回执)》、《业务合作协议书》、《商品金额证明书》、《提货通知书回执》、《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收条等手续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三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在没有认真核查业务合同真实性的情况下,为金益全公司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票总金额合计5.6亿元,最后银行未能收回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为1.3亿元。

这个案件让人感到震惊的是,案件涉及的三个客户经理均来自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相对于许多地方小银行而言,这三个银行的内部风控水平是不错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比较完善。从情节来看,他们来自于不同地区,互相之间不认识,让他们身陷囹圄的,却是相同的原因,是他们分别为同一家公司—金益全公司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他们被定性为“没有认真核实业务合同真实性”,除此之外,在裁判文书披露的情节里,没有显示他们自身有和客户的故意勾结行为,也没有受贿、伪造资料等行为。因此,可以理解为,法院认为他们最大的责任是应该要认真核实业务合同的真实性而没有做到位。

那么,这里的焦点是,一个客户经理核实客户提交的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他的尽职边界在哪里?做到什么程度,是尽职了,没有做到什么程度,就是失职了。还是简单粗暴地,如果客户提交的业务合同最终证实是假的,就说明客户经理失职了,如果业务合同最终证实是真的,哪怕客户经理其实没有做任何的核查,也是尽职了。

在这个案件披露的细节里,在三家银行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通知单(回执)》、《业务合作协议书》、《商品金额证明书》、《提货通知书回执》、《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收条等上面的舞钢公司公章或印章是真实的,只是,由于金益全公司和舞钢公司人员的互相勾结,其中一些舞钢公司印章是由其员工私自盖的。​

在判决书中,法院直接定性金益全公司提交给银行的其与舞钢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钢材买卖合同》为虚假合同,但至于为什么是虚假,判决书中没有详细提及,既没有说明双方的公章是真实的,不管是合法盖的还是私自盖的,也没有说明任何一方的公章是被伪造​的。

判定一个客户经理是否失职,最清晰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操作要求。民生、广发、招商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里,都是有规定客户经理要去核实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的。然而,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通常情况下,一个客户经理是要面对多个客户并办理很多不同业务的,如果每一笔业务每一份涉及的合同及文件资料,都要去上门核实或者远程核实合同的真实性,是不现实的。且不论上门核实和远程核实还出过不少造假的案例(例如接待上门核实或者远程核实的对方人员可能并不是真实的客户人员,而是内外勾结造假),很多授信客户的上下游客户是在外地,对银行的核实并不配合,银行人员要核实这些资料的真实性,会面临对方配合度、对方人员身份真实性核定、距离、时间等诸多制约,所以许多银行对具体如何核实客户提交的业务合同,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做些最基本的操作要求。

根据裁判文书记载,这里涉及到的广发银行,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为:一、“业务受理(二)申请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4、申请承兑所依据的真实交易合同,并且交易合同上需注明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二、贷前检查2.审查申请人本次交易与其经营范围、产销能力和历史交易记录相匹配。如有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历史交易凭证,如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这里的规定就是很原则性的规定,其他两家银行民生和招商银行也大体如此。但这几笔业务在三家全国股份制银行内部都能顺利审批通过,说明相关的客户经理对这些业务合同的核实在当时没有被发现有不符合其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地方,不然,如果核实的环节明显不符合内部制度,在没有内外勾结的情况下,很难相信三家银行都能审批通过。

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从三个客户经理被捕的过程来看,虽然银行是这些授信业务的实际损失方,但其实并不是银行去公安局报案而导致案发,而是舞阳公安局调查宋某的票据诈骗案延伸出来。这里似乎也表明了三家银行对这些业务操作过程的某种看法。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这三个客户经理是否在认真核实客户的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并且要为这种失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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