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所流程

  1. 天津产权交易所流程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规则》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操作细则》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2. 产交所流程概览


- step 0: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
- step 1: 受理转让申请
--|- 1.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 2.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接收登记,齐全性要求一般应包括
--|--|- * 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 * 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 * 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 3. 产交所规范性审核;
--|- 4. 转让方信息披露: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 * 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一期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 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 *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 * 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等;
--|--|- *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3. 披露转让信息

  •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首次转让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重新信息披露,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4. 登记受让意向

5. 组织交易签约

  • 交易中心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保证金

  •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向交易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交易中心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附则

  •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交易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交易中止和终结

  • 交易中心可以依当事方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方未提出申请但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 交易中心在受理中止或终结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交易中心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交易中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 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产权转让情形的;
    • 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 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 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交易中心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 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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