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8

从吴秀波案看原配对赠与财产的取回权

近日,吴秀波婚内出轨女演员陈昱霖并以敲诈勒索罪一手将陈昱霖送进监狱的事件充斥在网络的每个角落,双方当事人皆因该事件被推到风口浪尖,遭受到网友口诛笔伐。遑不论吴秀波绝情与否,陈昱霖可悲与否,不可辩驳的是在道德的审判之下,双方皆应被铐上枷锁接受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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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上消息,双方的不正当关系长达七年之久,陈昱霖因吴秀波的赠与过着无比富足乃至奢侈的生活,而网友则纷纷为吴秀波之妻何振亚鸣不平。诚然,在此次事件中,何振亚遭受的情感创伤不可愈合,但其是否有权要求陈昱霖返还财物进而弥补一定的经济损失呢?

1、吴秀波对陈昱霖赠与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

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对方当事人所有,对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的协议。因而,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合同的成立仅需赠与人与受赠与人达成合意即可,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具备完全的所有权,否则可能因无权处分而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中,若吴秀波对陈昱霖的赠与物中包含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取得何震亚认可或追认的,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对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明确解释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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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案中,吴秀波婚内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公众朴素的情感认知中何振亚也不会对吴秀波的这一赠与行为予以认可或追认,故吴秀波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同共有人何振亚认可或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但若陈昱霖能构成善意取得,其仍有权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且能产生对抗何振亚原物权效果。但在本案中,陈昱霖显然不具备善意取得之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人应当具备善意及其支付合理对价的要件,赠与行为因未支付合理对价而不发生善意取得,且陈昱霖明知吴秀波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具备善意要件,故陈昱霖也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赠与物所有权,不产生对抗何振亚物权请求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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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振亚得以追索财物的法律依据及其追回限制

(1)对于非金钱财物。上文已阐述,吴秀波对陈昱霖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未经何振亚同意或追认处分行为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且在本案中陈昱霖无构成善意取得之可能,故陈昱霖对该赠与财产的占有不具备占有本权,属于无权占有,因而何振亚有权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向陈昱霖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但是该种权利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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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反之,对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因而,对于吴秀波赠与给陈昱霖的房产或者车辆,何震亚的返还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对于吴秀波赠与给陈昱霖的手表、名牌包等未登记的动产,何震亚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内行使,否则诉讼时效届满,陈昱霖取得时效抗辩权。

(2)对于金钱财物。因金钱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性质,故自吴秀波将金钱赠与陈昱霖之时,陈昱霖便已取得该金钱的所有权,何震亚对该赠与的金钱财物仅具有债权请求权,其可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该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期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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