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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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票据权利的取得——取得票据的方式不同,票据权利不同
1、欺诈、胁迫、偷盗等手段取得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间相互抗辩的影响;
3、善意的、无相当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但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二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形式上享有处分权,但实质上并没有处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取得票据(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已支付相当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无偿取得票据的,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考点三 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支付买卖货物价款等)
(因为什么原因才有了票据行为)
2、票据资金关系——出票人和承兑人/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
二、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1、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非基于真实交易关系而为的票据,当事人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2、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考点四 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必须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是被代理人)
二、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三、狭义的物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1、若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则票据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有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若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被代理人始终不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若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且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四、表见代理——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若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五 票据的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伪造仅限于签章)
1、伪造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2、被伪造人:a.假冒他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b.虚构他人——并不存在真正的被伪造人,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且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表见代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被伪造人的授权,则被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5、错误付款
a.付款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与一般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根据侵权责任制度或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b.付款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票据关系并不因此消灭。付款人因已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根据侵权责任制度或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返还;
考点六 票据的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原记载人有权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在更改出盖章证明即可)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无法分别签章发生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的,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考点七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一、对物抗辩——享有抗辩权的人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eg.票据无效)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二、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理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善意的、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三、票据抗辩的切断程度
持票人无偿无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
考点八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一、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1、对汇票承兑人——消灭时效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2、对本票出票人——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二、持票人的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1、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起2年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起2年内;
2、对本票出票人——出票日起2年内;
3、对支票出票人——出票日起6个月内;
4、汇、本、支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
5、汇、本、支的被追索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
三、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考点九 票据权利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支付的票据——确定的付款人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的地位
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票据丧失后直接或通知挂失支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若付款人自受到挂失支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支付 通知书时效。(这个时候,有人来提示付款,审查无误就可以付款)
二、公示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将做出除权判决,申请人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2、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利害关系人未申报权利),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