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业推广模式——大型农业为代表的美国模式

美国:大学(农学院)为依托的推广模式。

作为对全世界农业,贡献最大的发展国家,美国如此高的生产效率,归功于其发达的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体系。1862年美国通过了莫利尔法案,要求每个周都要设立增地大学,由政府购地赠与各州成立州立大学,负责州的农业教学科研及推广工作。1887年通过汉奇法案,规定在增地大学建立农业实验站(类似农科院)在农业栽培技术等方面展开研究。1914年通过《史密斯和沃勒尔法》规定,农业部要在州立大学建立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由州立大学代表政府在全国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工作,通过以上三个法案建立了以州立大学为依托,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个环节有机结合,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

美国建立了特有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包括联邦农业科技推广局,州农业科技推广站和地方农业科技推广站的三个层级,其中州农业科技推广站在特定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联邦农业科技推广局主要发挥管理作用,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美国州立大学在农学院建立了农业科技推广站,并由农学院院长兼任推广站站长,农学院一方面要负责农业科技方面的教育和科研,同时还负责全州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地方农业推广站是州农业推广站的下属机构,他们主要工作是对农业进行定期的访问农户,提供各种农业科技信息,帮助农户分析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并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

美国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大大多是聘用农学院在各自领域中具有极高权威的教授,这些教授一般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成立研究团队,参与实施项目,并制定推广计划,在各州的州立大学中,农学院、农业实验站和农业科技推广站,实际上是三块牌子,一班人马,农学院除承担教学任务外,全州的科研站以及各县的农业科技推广办公室也是由农学院统一管理,州农业实验站站长和州农业科技推广站站长也由农学院院长兼任,农学院院长是全州农业教学、科研、推广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各农学院要求教授同时负责教学、科研和推广三个方面中至少两个方面的工作,并将其负责的工作作为绩效、加薪、升职的重要考核依据。可以看到的是美国在农业科技推广模式,领导体制上保证了教学、科研、推广的统一与协调,促进了教学科研推广工作的顺利有效的开展,同时使得担任要职的教授更加注重研究发展和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从而形成了教学、科研和推广三者协调统一的合作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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