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主要亮点解读,附《婚姻法》新旧对照表格

  作者:李本虎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2020年5月22日《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开始施行。其中的婚姻家庭编把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进行合编,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部分条款,在此仅针对《民法典》中涉及婚姻法内容的主要亮点进行整理和简析,供大家学习参考。

  亮点一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婚姻法》中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内容删除。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修改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亮点二

  设置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协议离婚难度增加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1.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4.如果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流程上看,协议离婚的难度将加大,因为在六十天内,当事人的想法很可能会有变化。

  亮点三

  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新规定,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的规定应该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亮点四

  离婚补偿,扩大适用范围,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补偿,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删掉了现行婚姻法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主要亮点解读,附《婚姻法》新旧对照表格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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