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讲堂(第28讲):游客报团旅游溺亡家属索赔123万 旅行社被判不担责

  前不久,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一起游客行程中不慎溺水死亡,家属状告旅行社巨额赔偿的案件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刷新了整个旅游行业对游客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

        据原告称,杨某某等四名客人报名参加上海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曼谷+芭提雅6日5晚跟团游”,原告四人在第四天的行程中,于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沙美岛游玩时,杨某某和同行人在海滩较深水域上拍照。死者家属在诉状中声称杨某某手握海滩上供水管,因供水管停止供水,滑倒导致溺水死亡,原告认为携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携程赔偿人民币1232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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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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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旅游行业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几乎是不明确的,很多时候明明旅行社已经反复提示过了安全注意事项,但偏偏游客不听劝告,事发后又出现取证困难,再加上旅行社均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以往各地的法院都倾向于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转而再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很多时候都过了头,旅行社经常很难免责。

    据了解,此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做出旅行社无责的主要依据如下:

      1、携程不存在违约行为,通过合同条款及携程旅游安全手册等方式均对海岛旅游的风险作了提示,领队和导游也在行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警告提示,死者家属声称的因手扶水管导致滑倒溺亡,缺乏事实依据;

        2、携程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同死者一并落水的还有其一名同行人,两人均被急救人员救助,同行人救助后恢复健康,证实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3、死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时已经超过60岁,在沙美岛上进行游玩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审视周围状况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再下水游玩,死者与同伴并非在沙滩上拍照,而是进入水域进行拍照,其本身选择的拍照地点及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溺水存在自身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至今,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对旅行社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更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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