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快乐和幸福(12)

我们已看到,产生于满足生理需要的快乐和满足神经病态欲望的快乐都是排除痛苦的紧张的结果。但是,第一类快乐是真正的满足,是正常的,而且是幸福的一个条件;而第二类快乐最终只是需要的暂时缓减,病态作用,及本质上不幸福的表现。我提议,把来源于满足不合理的欲望的快乐,称之为“不合理的快乐”,以同正常生理欲望的“满足”相区分。

对伦理学来说,不合理的快乐与幸福之间的区别,比不合理的快乐与满足之间的区别重要得多。为了理解这些区别,对心理学的缺乏与充足概念进行一番介绍,也许会有助益。

人体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使产生紧张,而这种紧张的排除则给人以满足。真正的缺乏是满族的基础。在另一不同的意义上,不合理的欲望也植根于缺乏,植根于人的不安全感和焦虑感,它们迫使人产生仇恨、忌妒或屈从,来源于满足这些渴求的快乐植根于缺乏基本的生产性。生理需要与不合理的心理需要都是一种缺乏。

在缺乏的领域外,还有一个充足的领域。即使是动物,也有过剩的精力。在活动中,这种精力就会表现出来。但充足的领域本质上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现象。它是生产性的领域、是内在能动性的领域。这个领域只能在这样一个程度上而存在,即人并不仅仅为生存而工作,因此他充分发挥着自己的精力。人类的进化,是以充足领域的扩展,有效的发挥剩余精力以获得超越生存的成就为特征的。人所创造的人类的全部特殊成就,都来源于这一充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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