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补贴 不是免税的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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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采暖费虽然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但它属于职工福利费的一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可知,免税的职工福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是,这种年年发放,人人有份的采暖费,显然不符合免税的职工福利费特征,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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