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笔记梳理9

考点1  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内容

(1)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③取得基金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⑥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a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贝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b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c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对以下行为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资格:①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固定,情节严重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2  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内容

1. 需要实行注册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也实行注册管理。

2. 需要实行备案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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