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疫苗事件

这些质疑家庭当事人接到山西省卫生厅的文件后,发现参加鉴定的专家违反了回避原则。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专家鉴定组的人员由受种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二十条,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山西省卫生厅收到的家庭来访信件,均是反映他们的孩子得病死亡或致残与接种省疾控中心的高温暴露疫苗有因果关系。而卫生厅对上访所涉材料进行讨论分析的7名鉴定专家,未经受种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邀请来的7名专家中就有3名是省疾控中心的人员,他们分别是:

   省疾控中心副主任:关联欣;

   省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长:翟如芳;

   省疾控中心计划免疫副科长:常少英。

   2008年12月8日,王明亮、易文龙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山西省卫生厅抽调的7名专家中,始终有三名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并有一名充当首席专家,属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被申请人依据这些专家的鉴定意见得出行政结论,违反了回避原则,要求撤销无效的行政结论。

   2008年12月下旬,他们收到了卫生部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2009年1月20日起,王明亮、易文龙等7个家庭,相继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投递了诉状,状告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华卫时代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制售“山西疾控专用”标签高温暴露疫苗致使其子女被伤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一年来,他们不断口头、书面敦促法院立案,甚至“击鼓升堂,要求立案”,但该法院对于这些民事诉讼,至今不予立案也不驳回

 

1.自己人调查自己人
2.卫生部也是一伙的
3.法院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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