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项管理的重点在于启动一个项目,并为其提供相应的预算支持
项目立项管理五个阶段:项目建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项目合同谈判及签订。
项目建议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时所必须的文件,是该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的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第一章 项目简介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 业务分析
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
第六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
第八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九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章 效益与风险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可规定对于规模小的系统集成项目省略项目建议书环节,而将其与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进行合并。
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投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组织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风险因素及对策。
第一章 项目概述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三章 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第五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第六章 项目招标方案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
第八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二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内容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过以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内容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过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ih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相关规定:
(1)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4)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5)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且现场。
(7)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8)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看得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看不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系统集成供应商在项目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含项目意向识别、项目售前交流、获取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投标活动等主要工作内容。
(1)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2)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
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6)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7)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在确定中标人后,即进入合同谈判阶段。合同谈判的方法一般是先谈技术条款,后谈商务条款。
技术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技术附件内容、合同实施技术路线、质量评定标准、采购设备和系统报价以及人员投入开发的比重等。
商务谈判的主要内容,即投标函中的基本条件,包括:投标价的优惠条件;质量、工期、服务违约处罚;其他需要谈判的内容。
合同谈判的技巧是机动灵活,有退有进;既不怕对立又不使会谈破裂;既追求最大利益又注意照顾平衡使对方可接受。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对于系统集成类的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文档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术语的解释等。
如果中标人不同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或条款按时进行签约,招标方有权宣布该标作废而与第二最低评估价投标人进行签约(或与综合得分第二高的投标人进行签约)。如果所有投标人都没有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条件进行签约,或者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都超出本合同标的预算,则可以在请示有关管理部门之后宣布本次招标无效,而重新组织招标。
当客户与系统集成供应商签署了合同之后,客户和系统集成商各自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就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接受法律保护。如果从合同签署主体角度分析,合同签署的双方分别为客户组织和系统集成供应商组织。如果从合同实施主体角度分析,此时的主体成为系统集成供应商组织内部的某个项目团队。
这也就意味着系统集成供应商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发生了转移,由组织转移到了项目组。正因为存在这种责任转移的情形,许多系统集成供应商采用内部立项制度对这种责任转移加以约束和规范。一般来说,系统集成供应商主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类型,决定是否要在组织内部为所签署的外部项目单独立项。例如针对包含软件开发任务的项目通常需要进行内部立项,而那些单一的设备采购类项目则无需单独立项。
系统集成商进行项目内部立项主要原因:
系统集成供应商在进行项目内部立项时一般包括的内容有项目资源估算、项目资源分配、准备项目任务书和任命项目经理等: